关于印发《宿迁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25-06-30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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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工信规﹝2025﹞45号
关于印发《宿迁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
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通运输局,市各开发区、园区、新区招商与经发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动我市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规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工作,我们制定了《宿迁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宿迁市公安局
2025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室 2025年6月25日印发
宿迁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
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宿迁市智能网联汽车技术研发及应用,支持智能网联汽车企业开展规模化测试运行和商业化探索,指导和规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工作,控制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风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通装〔2021〕97号)《关于开展智能网联汽车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通装〔2023〕217号)《自然资源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自然资发〔2024〕57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智能网联汽车有关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3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宿迁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宿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
本细则所称道路测试,是指在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含快速路)、区域范围内等用于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指定的路段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活动。
本细则所称示范应用,是指在公路(包括高速公路)、城市道路(含快速路)、区域范围内等用于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各类道路指定的路段进行的具有试点、试行效果的智能网联汽车载人载物运行活动。
本细则所称测试区(场),是指在固定区域设置的具有封闭/半封闭物理界限及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所需道路、网联等设施及环境条件的场地。
第三条 本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工作应分级分类推进,在本市开展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的相关县、区(功能区)、企业主体、驾驶人和车辆均应遵守本细则,同时须承担安全责任。市相关部门要按照《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落实交通安全相关责任;相关县、区(功能区)要严格落实属地安全管理责任,建立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安全工作协调机制,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安全工作;开展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的企业必须承担安全主体责任。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
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联合负责本实施细则的推进实施、监督和管理,协调本实施细则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事项。
第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依法履行相应的行政管理职能。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定期组织召开工作会议,协调处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申请日常事务。
市公安局负责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车辆登记、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及相关事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智能网联汽车的测绘活动和地图数据相关监管服务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智能网联汽车在交通运输领域试点运营的相关协调工作。
第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定期商讨并在宿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选择具备支撑自动驾驶及网联功能实现的若干典型路段、区域,供智能网联汽车开展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并向社会公布。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路段和区域内应设置相应标识或提示信息。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应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特别是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路段、区域周边发布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时间、项目及安全注意事项等。
第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委托第三方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管理机构),协助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的全过程监管,包括受理审核评估测试主体的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申请(包含安全性自我声明及其他相关材料)、组织评审、测试跟踪、数据采集、协助日常监管等工作,参与研究制订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相关标准规范,定期汇报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情况。第三方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依照相关技术标准,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各项工作,并对提供的技术查验、分析报告等结果负责。
第三章 测试与示范主体、驾驶人及车辆
第八条 道路测试主体是指提出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组织道路测试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单位,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具备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或试验检测等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业务能力;
(三)对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
(四)具有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
(五)具备对道路测试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
(六)具备对道路测试车辆进行事件记录、分析和重现的能力;
(七)具备对道路测试车辆及远程监控平台的网络安全保障能力;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示范应用主体是指提出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申请、组织示范应用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一个单位或多个单位联合体,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或多个独立法人单位组成的联合体;
(二)具备汽车及零部件制造技术研发、试验检测或示范应用运营等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业务能力;
(三)由多个独立法人单位联合组成的示范应用主体,其中应至少有一个单位具备示范应用运营服务能力,且各单位应签署运营服务及相关侵权责任划分的相关协议;
(四)对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可能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具备足够的民事赔偿能力;
(五)具有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方案;
(六)具备对示范应用车辆进行实时远程监控的能力;
(七)具备对示范应用车辆进行事件记录、分析和重现的能力;
(八)具备对示范应用车辆及远程监控平台的网络安全保障能力;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在组织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中涉及地理信息数据处理活动的,还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地理信息数据处理活动,是指智能网联汽车在运行、服务和测试过程中,对车辆及周边道路设施的空间坐标、实景影像(视频和影像等环境感知数据)、点云及其属性信息等地理信息数据(含道路拓扑数据)进行采集、存储、传输和处理的行为;
(二)智能网联汽车采集、收集的用于导航相关活动以及地图制作、更新的地理信息数据,直接传输至具备导航电子地图制作测绘资质的单位管理;
(三)不得擅自提供涉密或敏感地理信息,未经国家认定的地理信息保密处理技术进行处理的数据,其秘密等级不低于处理前秘密等级;
(四)地理信息数据必须存储于境内,所使用的存储设备、网络和云服务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和保密要求。申请向境外提供地理信息数据的,必须严格履行对外提供审批或地图审核程序,并落实数据出境安全评估等有关规定;
(五)应建立完善的智能网联汽车地理信息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安全风险评估等管理制度和地理信息安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具备开展地理信息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全生命周期跟踪和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一条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驾驶人是指经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授权负责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安全运行,并在出现紧急情况时从车内采取应急措施的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签订有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
(二)取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录;
(四)最近1年内无超速50%以上、超员、超载、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无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记录;
(六)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且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记录;
(七)经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主体培训合格,熟悉自动驾驶功能测试评价规程、示范应用和示范运营方案,掌握车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操作方法,具备紧急状态下应急处置能力;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车辆是指申请用于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智能网联车辆,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未办理过机动车注册登记;
(二)满足对应车辆类型除耐久性以外的强制性检验项目要求;对因实现自动驾驶功能而无法满足强制性检验要求的个别项目,需提供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的证明;
(三)具备人工操作和自动驾驶两种模式,且能够以安全、快速、简单的方式实现模式转换并有相应的提示,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将车辆即时转换为人工操作模式;
(四)具备车辆状态记录、存储及在线监控功能,能实时回传下列第1至4项信息,并自动记录和存储下列各项信息在车辆事故或失效状况发生前不少于180秒至事发后不少于30秒的数据,数据存储时间不少于1年:
1.车辆标识(车架号或临时行驶车号牌信息等);
2.车辆控制模式;
3.车辆位置、地理信息数据采集、传输、存储情况(如有);
4.车辆速度、加速度、行驶方向等运动状态;
5.环境感知与响应状态;
6.车辆灯光、信号实时状态;
7.车辆外部360度视频监控情况;
8.反映驾驶人和人机交互状态的车内视频及语音监控情况;
9.车辆接收的远程控制指令(如有);
10.车辆故障情况(如有)。
第四章 道路测试申请
第十三条 对申请开展道路测试的车辆,进行道路测试前,道路测试主体应确保道路测试车辆在测试区(场)等符合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规范特定区域进行充分的实车测试,并由国家或省市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委托检验报告。
其中:
(一)道路测试车辆自动驾驶功能测试应包括自动驾驶功能通用检测项目(见附件2)及其设计运行范围所涉及的项目;
(二)测试区(场)的测试道路、网联环境和配套服务设施等应满足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规范,进行实车测试的测试区(场)的运营主体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三)国家或省市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向社会公开测试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对测试结果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道路测试主体应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供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完整证明材料(见附件3),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组织评审论证通过后,颁发《道路测试通知书》(见附件4)。
第十五条 道路测试主体凭《机动车登记规定》所要求的证明材料和有效期内的《道路测试通知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第十六条 临时行驶车号牌规定的行驶范围应当根据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测试路段、区域合理限定,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不超过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测试时间、不得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效期。临时行驶车号牌签注行驶范围涉及其他省市,应当征求该省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临时行驶车号牌到期,测试主体可凭有效期内的安全性自我声明申领新的临时行驶车号牌,无需重复进行自动驾驶功能测试。
第十七条 如需要变更道路测试驾驶人等基本信息的,道路测试主体应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提交变更信息表(见附件5)、更新安全性自我声明及相应材料。
第十八条 如需增加道路测试车辆数量,道路测试主体应提交变更信息表,拟增加的道路测试车辆数量及必要性说明,车辆相同配置说明及其他相应材料。如需增加道路测试项目,道路测试主体应提交变更信息表及相应材料,其他情况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组织评审具体论证。
第十九条 对已经或正在其他省、市进行道路测试,且获得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号牌的测试车辆,来宿开展道路测试前,需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所在地道路测试申请资料,经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组织评审论证通过后,颁发《道路测试通知书》,并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开展道路测试。其中:
(一)开展道路测试的测试车辆、测试内容不变的,所在地道路测试申请资料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后,原则上可直接换发《道路测试通知书》,并按照规定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二)开展道路测试的测试内容不变的,如需增加同型号道路测试车辆数量的,应对拟增加的道路测试车辆数量及必要性进行说明,除原相关材料外,还应按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附件3中第(一)(八)(十)(十五)项规定提供拟增加车辆的相关材料;
(三)开展道路测试的测试车辆不变的,如需增加道路测试内容的,除原相关材料外,还应按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附件3中第(一)(七)(十四)项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四)其他情况,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组织评审具体论证。
第二十条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到期或需要变更道路测试驾驶人等基本信息的,道路测试主体应对安全性自我声明的信息进行更新,并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提交变更说明及相应材料。
安全性自我声明信息更新时,车辆配置及道路测试项目未发生变更的,无需重复进行自动驾驶功能测试;发生变更的,应出具由国家或省市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根据变更情况所做的测试检测报告。
第五章 示范应用申请
第二十一条 对初始申请示范应用车辆,应在获得试验车临时行驶车号牌后,在配备驾驶人的情况下,以自动驾驶模式在拟申请示范应用的路段和区域进行过合计不少于240小时或1000公里的道路测试,且完全覆盖示范应用行驶区域道路。自动驾驶模式测试期间无交通违法行为且未发生道路测试车辆方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拟进行示范应用的路段或区域不应超出道路测试车辆已完成的道路测试路段或区域范围。
第二十二条 示范应用主体应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供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申请完整证明材料(见附件6),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组织评审论证通过后,颁发《示范应用通知书》(见附件7)。
第二十三条 临时行驶车号牌规定的行驶范围应当根据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示范应用路段、区域合理限定,临时行驶车号牌有效期不应当超过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示范应用时间。临时行驶车号牌到期的,示范应用主体可凭有效期内的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申领新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第二十四条 如需要变更示范应用驾驶人等基本信息的,示范应用主体应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提交变更信息表(见附件5)、更新安全性自我声明及相应材料。
第二十五条 如需增加示范应用车辆数量,示范应用主体应提交变更信息表、拟增加的示范应用车辆数量及必要性说明、车辆相同配置说明及其他相应材料。
在示范应用的路段和区域进行过合计不少于720小时或3000公里的示范应用,其中配备驾驶人和不配备驾驶人均应进行过不少于360小时或1500公里的示范应用,且完全覆盖示范应用行驶区域道路,未发生因示范应用主体技术和管理原因导致的交通违法行为和有责任交通事故,经示范应用主体所在县、区(功能区)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资规、交通运输等部门评估通过后,可自行开展示范运营探索,并向市相关部门报备。示范运营车辆行驶范围应当根据示范应用通知书载明的示范应用路段、区域合理限定。示范运营期间,鼓励多种形式探索商业模式机制,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应符合交通运输管理相关法规要求。各地可在政策法规允许范围内,制定本区域商业化运营管理文件,商业运营主体须遵循示范路段所在区域的商业化运营管理文件开展示范运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 对已经或正在其他省、市进行示范应用,且获得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放号牌的示范应用车辆,来宿开展示范应用前,应按本实施细则第四、五章要求以自动驾驶模式开展道路测试,前置道路测试的时长或里程可适当减少,一般合计不少于120小时或500公里的道路测试,且完全覆盖示范应用行驶区域道路。
第二十七条 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到期或需要变更示范应用驾驶人等基本信息的,示范应用主体应对安全性自我声明的信息进行更新,并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提交变更说明及相应材料。
安全性自我声明信息更新时,车辆配置及示范应用项目未发生变更的,无需重复进行自动驾驶功能测试;发生变更的,应出具由国家或省市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根据变更情况所做的测试检测报告。
第六章 测试与示范管理
第二十八条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车辆应当遵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号牌管理相关规定。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驾驶人均应遵守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依据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时间、路段、区域和项目开展工作,并随车携带相关材料备查。不得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过程中在道路上开展制动性能试验。
第二十九条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车辆车身应以醒目的颜色分别标示“自动驾驶道路测试”或“自动驾驶示范应用”等字样,提醒周边车辆及其他道路使用者注意,但不应对周边的正常道路交通活动产生干扰。
第三十条 在道路测试过程中,除经专业培训的测试人员和用于模拟货物的配重外,车辆不得搭载其他与测试无关的人员和货物。在示范应用过程中,可搭载不超出示范应用车辆额定乘员数量的人员和核定载质量的货物,并提前告知搭载人员及货物拥有者相关风险,采取必要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 驾驶人在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中,应在车内始终监控车辆运行状态及周围环境,当发现车辆处于不适合自动驾驶的状态或系统提示需要人工操作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为保证安全,驾驶人每工作2小时应当休息不少于0.5小时,且每人每天累计工作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如发现车辆数据记录装置或提醒功能装置工作异常,应当所有装置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测试或示范应用。
第三十二条 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过程中,除自我声明载明的路段或区域外,不得使用自动驾驶模式行驶;车辆从停放点到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路段、区域的转场,应使用人工操作模式行驶。
第三十三条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过程中,不得擅自进行可能影响车辆功能、性能的软硬件变更。如因测试需要或其他原因导致车辆功能、性能及软硬件变更的,应及时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提供相关安全性说明材料。
第三十四条 道路测试、示范主体在道路测试或示范活动中,相关数据收集、利用、共享和存储等活动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
第三十五条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应每6个月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提交阶段性报告,并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总结报告。
第三十六条 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且不得超过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及保险凭证的有效期。如需申请延长时间的,主体应对安全性自我声明的信息进行更新,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延期说明及相应材料。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组织评审论证。
第三十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应对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进行动态评估,于每年6月、12月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自然资源厅和交通运输厅报告辖区内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情况。
第三十八条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车辆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示范运营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终止其道路测试、示范应用:
(一)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车辆与安全性自我声明及其相关材料不符的;
(二)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车辆临时行驶车号牌到期或者被撤销的;
(三)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认为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或示范运营活动具有重大安全风险的;
(四)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车辆有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逆行或者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可以处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拘留处罚等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五)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车辆毁损等严重情形的,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车辆无责任时除外;
(六)未履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报告义务的。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终止相关车辆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时应当一并收回车辆临时行驶车号牌,并转交给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收回的,书面告知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牌证作废。
第七章 智能网联汽车相关测绘地理信息安全管理
第三十九条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在组织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中涉及地理信息数据处理活动,应用到基础地图、高辅地图、高精地图的,应符合本实施细则管理要求。
地理信息数据处理活动,是指智能网联汽车在运行、服务和测试过程中,对车辆及周边道路设施的空间坐标、实景影像(视频和影像等环境感知数据)、点云及其属性信息等地理信息数据(含道路拓扑数据)进行采集、存储、传输和处理的行为。
第四十条 在汽车运行、服务和道路测试过程中,涉及地理信息数据处理活动的智能网联汽车基础地图有关单位,应当遵守测绘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属于内资企业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或者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开展相应的测绘活动;
(二)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开展相应的测绘活动。
涉及个人信息处理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诚信的原则。
第四十一条 智能网联汽车涉及的地理信息数据处理活动,应由具备导航电子地图制作测绘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四十二条 智能网联汽车基础地图不得表达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敏感的地理信息。
智能网联汽车基础地图有关单位应当建立智能网联汽车基础地图内容安全审校制度,对可能涉密或者敏感的地理信息数据进行审查把关和过滤处理。
第四十三条 智能网联汽车基础地图有关单位应当将生产、存储或者传输智能网联汽车基础地图数据的服务器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使用的存储设备、网络和云服务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和保密要求;未依法履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和对外提供审批程序的智能网联汽车基础地图数据,不得向境外传输。
第四十四条 智能网联汽车基础地图有关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智能网联汽车地理信息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安全风险评估等管理制度和地理信息安全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具备开展地理信息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全生命周期跟踪和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十五条 智能网联汽车基础地图实行地图审核制度。智能网联汽车基础地图在交付应用或者公开使用前,其测绘生产单位应当采用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认定的保密处理技术进行保密处理,并向有审核权的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地图审核。
第四十六条 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公安、网信和国家安全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联合监管和信息共享机制,强化智能网联汽车基础地图在智能网联汽车行业应用的全流程监管,加强对涉及智能网联汽车基础地图有关单位落实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等要求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八章 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
第四十七条 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期间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情形或者交通事故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有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驾驶人进行处理。
完全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在无驾驶人期间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车辆所有人、管理人进行处理。
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处理交通违法,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不适用驾驶人记分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有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警。
完全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在无驾驶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试点主体应当立即暂停车辆运行、开启危险警示装置,报警、派员现场处置并保存事故过程信息。
第五十条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准入和上路通行试点主体应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对事故过程进行技术分析并形成事故分析报告(见附件8),相关事故过程信息和事故分析报告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五十一条 智能网联汽车车载设备、路侧设备、监管平台等记录的车辆运行状态和周边环境的客观信息,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核实无误后,可以作为认定智能网联汽车交通事故责任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二条 智能网联汽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者严重财产损失,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需要开展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工作的,可以会同市工信部门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深度调查。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智能网联汽车是指搭载先进的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并融合现代通信与网络技术实现车与X(人、车、路、云端等)智能信息交换、共享,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可实现安全、高效、舒适、节能行驶,并最终可实现替代人来操作的新一代汽车。智能网联汽车通常也被称为智能汽车、自动驾驶汽车等。
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包括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三种类型。有条件自动驾驶,是指自动驾驶系统可以在其设计运行条件下持续地执行全部动态驾驶任务,达到《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40429)规定的3级驾驶自动化要求。高度自动驾驶,是指自动驾驶系统可以在其设计运行条件下持续地执行全部动态驾驶任务并自动执行最小风险策略,达到《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40429)规定的4级驾驶自动化要求。完全自动驾驶,是指自动驾驶系统可以在任何可行驶条件下持续地执行全部动态驾驶任务并自动执行最小风险策略,达到《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40429)规定的5级驾驶自动化要求。
第五十四条 宿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宿迁市公安局、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宿迁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实施细则的最终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5年7月25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24日。
附件1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流程图
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申请流程图
逐级申请流程
附件2
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通用检测项目
序号 |
检测项目 |
1 |
交通信号识别及响应 (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 |
2 |
道路交通基础设施与障碍物识别及响应 |
3 |
行人与非机动车识别及响应 (包括横穿道路和沿道路行驶) |
4 |
周边车辆行驶状态识别及响应 (包括影响本车行驶的周边车辆加减速、切入、切出及静止等状态) |
5 |
动态驾驶任务干预及接管 |
6 |
风险减缓策略及最小风险状态 |
7 |
自动紧急避险 (包括自动驾驶系统开启及关闭状态) |
8 |
车辆定位 |
※除检测以上通用项目外,还应检测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设计运行范围涉及的项目,如C-V2X等。
附件3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完整证明材料清单
道路测试主体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含按顺序装订的纸质件1套和与纸质件完全一致的电子扫描文档光盘1份。
(一)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见附件3.1),包括道路测试主体、自动驾驶等级、道路测试驾驶人、道路测试车辆、道路测试时间、测试路段、区域及道路测试项目、测绘资质等基础信息;
(二)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表(见附件3.2);
(三)测试主体工商注册文件;
(四)测试驾驶人在职证明、测试驾驶人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及无事故证明、测试驾驶人自动驾驶系统培训证明、测试驾驶人与测试主体依法承担测试车辆交通事故责任承诺书;
(五)测试车辆自动驾驶数据记录装置介绍和操作说明;
(六)道路测试车辆的自动驾驶功能等级声明以及自动驾驶功能对应的设计运行条件说明,包括设计运行范围、车辆状态和驾驶人状态等;
(七)道路测试车辆设计运行范围与拟进行道路测试路段、区域内各类交通要素对应关系说明;
(八)属国产机动车的,应当提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对未进入公告车型的可提供出厂合格证明和国家或省市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应车型强制性检验报告;属进口机动车的,应当提供进口机动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随车检验单和货物进口证明书,对未取得进口机动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可提供车辆满足安全运行条件的声明和国家或省市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应车型强制性检验报告;
(九)自动驾驶功能说明及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的证明;
(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十一)对具有网联功能的车辆或远程控制功能的监控平台,应提供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采取的风险应对措施证明;对具有地理信息安全监控功能的监控平台,还应提供对地理信息数据安全风险的实时监测和预警机制证明;
(十二)道路测试主体自行开展的模拟仿真测试与测试区(场)等特定区域实车测试的说明材料;
(十三)国家或省市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委托检验报告;
(十四)道路测试方案,至少包括测试路段或区域、测试时间、测试项目、测试评价规程、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十五)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凭证以及每车不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或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
(十六)地理信息数据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及保护措施、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措施、数据安全监测预警、风险评估与应急管理措施等;
(十七)道路测试涉及的重要及核心地理信息数据目录,包括但不限于地理信息数据类别、级别、规模、精度、来源、载体、使用范围、对外共享、跨境传输、安全情况及责任单位情况等,不包括数据内容本身;
(十八)测绘资质授权证书或委托证明。
附件3.1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
本单位(道路测试主体名称)因业务需要,于宿迁市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在测试期间将严格按照《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基本信息》(见背面)的内容,遵守《宿迁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并为安全有序开展道路测试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道路测试主体单位法人签章)
年 月 日
背面: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基本信息
道路测试 主体 |
|
道路测试 车辆 |
(须依次列出对应车辆识别代号或唯一性编码) |
道路测试 模式 |
□配备驾驶人□不配备驾驶人 |
道路测试 驾驶人 |
(须依次列出测试驾驶人姓名及身份证号) |
道路测试 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测试路段或区域 |
(须依次列出,测试路段或区域名称与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公布的一致) |
转场路段 |
(须列出车辆在自动驾驶测试路段间进行转场的路段) |
道路测试 项目 |
(须依次列出) |
测绘资质 说明 |
(须列出自动驾驶测试路段测绘资质单位名称) |
附件3.2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表
一、企业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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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 主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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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 内容 |
我单位声明如下: 1.测试车辆符合对应车辆类型的强制性检验项目要求; 2.测试车辆已经在封闭场地内进行充分的实车测试验证,符合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相应项目的评价要求; 3.测试驾驶人已通过相关培训合格且已被授权进行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 4.将严格遵守《宿迁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5.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相关文件真实有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 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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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测试主体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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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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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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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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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制造及 试验能力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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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供: 1.测试主体工商注册相关文件; 2.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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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测试车辆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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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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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型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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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种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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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识别代号 或唯一性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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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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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动机号 |
|
车辆颜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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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设计总质量 |
kg |
整车整备质量 |
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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轴荷 |
kg |
额定载客人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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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型式 |
|
生产企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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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动机型号 |
|
生产企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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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蓄电池型号 |
|
生产企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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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电机型号 |
|
生产企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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驱动型式 |
|
生产企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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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速器型式 |
|
生产企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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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动系统型式 |
|
生产企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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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向系统型式 |
|
生产企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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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C型号 |
|
生产企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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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感知系统型式 |
|
生产企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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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胎规格 |
|
生产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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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改装情况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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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测试车辆自动驾驶功能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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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驾驶相应级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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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驾驶功能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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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网通讯功能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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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供: 1.相关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测试车辆自动驾驶能力测试报告; 2.道路测试车辆的自动驾驶功能等级声明以及自动驾驶功能对应的设计运行条件说明,包括设计运行范围、车辆状态和驾驶人状态等; 3.对具有网联功能的车辆或远程控制功能的监控平台,应提供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采取的风险应对措施证明; 4.道路测试主体自行开展的模拟仿真测试与测试区(场)等特定区域实车测试的测试报告; 5.属国产机动车的,应当提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对未进入公告车型的可提供出厂合格证明和国家或省市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应车型强制性检验报告;属进口机动车的,应当提供进口机动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随车检验单和货物进口证明书,对未取得进口机动车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可提供车辆满足安全运行条件的声明和国家或省市认可的从事汽车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应车型强制性检验报告。若因实现自动驾驶功能而无法满足强制性检验要求的个别项目,测试报告须明确相应项目不会降低测试车辆的安全性能; 6.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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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请测试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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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周期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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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路段 或区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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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场路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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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试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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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供: 1.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计划表; 2.由相应机构评审通过的道路测试方案,至少包括测试路段或区域、测试时间、测试项目、测试评价规程、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3.道路测试车辆设计运行范围与拟进行道路测试路段、区域内各类交通要素对应关系说明; 4.测试车辆自动驾驶数据记录装置介绍和操作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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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测试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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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工作单位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道路测试驾驶人或者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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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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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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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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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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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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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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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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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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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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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供: 1.测试驾驶人在职证明; 2.测试驾驶人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及无事故证明; 3.测试驾驶人自动驾驶系统培训证明。 |
附件4
20XX年第XXX号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宿迁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通知书
(道路测试主体名称):
经联合审核,批准你单位开展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
请你单位按照提交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的内容开展测试,测试期间应严格遵守《宿迁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并为安全有序开展道路测试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
宿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宿迁市公安局
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宿迁市交通运输局
年 月 日
注:你单位可持本通知书及《机动车登记规定》所要求的证明、凭证前往宿迁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车辆临时行驶车号牌。
附件5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变更信息表
1.申请类别: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
2.主体名称:
3.主体类型:
□整车厂□系统运营商□零部件制造商
□互联网服务商□科研院所/高校□其他
4.联系地址:
5.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邮箱:
6.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变更信息表:
车辆号牌 |
|
事故情况 |
本车是否有未处理完的交通事故:□有□无 |
变更信息 |
|
7.主体承诺:
本单位所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愿意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6
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申请完整证明材料
示范应用主体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含按顺序装订的纸质件1套和与纸质件完全一致的电子扫描文档光盘1份,同时提供道路测试申请材料备查:
(一)示范应用主体应提供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见附件6.1),包括示范应用主体、自动驾驶等级、示范应用驾驶人、示范应用车辆、示范应用时间、示范应用路段或区域及示范应用项目等信息;
(二)示范应用车辆在申请进行示范应用的路段或区域已完成的道路测试的完整记载材料;
(三)对具有网联功能的车辆或远程控制功能的监控平台,应提供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采取的风险应对措施证明,对具有地理信息安全监控功能的监控平台,还应提供对地理信息数据安全风险的实时监测和预警机制证明;
(四)示范应用方案,至少包括示范应用目的、路段或区域、时间、项目、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五)搭载人员、货物的说明;
(六)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凭证以及每车不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或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对开展载人示范应用的,应包括为搭载人员购买的座位险、人身意外险等必要的商业保险。
(七)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申请表(见附件6.2);
(八)示范应用主体工商注册相关文件,若主体为多个单位联合体,另需提供运营服务及相关事故责任划分的相关协议;
(九)示范应用车辆与道路测试车辆的一致性证明;
(十)示范应用驾驶人在职证明;示范应用驾驶人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及无事故证明;示范应用驾驶人自动驾驶系统培训证明;示范应用驾驶人与示范应用主体依法承担示范应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承诺书。
(十一)示范应用涉及的重要及核心地理信息数据目录,包括但不限于地理信息数据类别、级别、规模、精度、来源、载体、使用范围、对外共享、跨境传输、安全情况及责任单位情况等,不包括数据内容本身;
(十二)测绘资质授权证书或委托证明;
(十三)地理信息数据安全管理体系建设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及保护措施、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措施、数据安全监测预警、风险评估与应急管理措施等。
(十四)收费情况的说明(如有)。
附件6.1
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
本单位(示范应用主体名称)因业务需要,于宿迁市开展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在示范应用期间将严格按照《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基本信息》(见背面)的内容,遵守《宿迁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并为安全有序开展示范应用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示范应用主体单位法人或
联合体所在单位法人签章)
年 月 日
背面:
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基本信息
示范应用 主体 |
|
示范应用 车辆 |
(须依次列出对应车辆识别代号或唯一性编码) |
示范应用 等级 |
□配备驾驶人□不配备驾驶人 |
示范应用 驾驶人 |
(须依次列出驾驶人姓名及身份证号) |
示范应用 时间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示范应用 路段或区域 |
(须依次列出,示范应用路段或区域名称与省、市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公布的一致) |
转场路段 |
(须列出车辆在示范应用路段或区域间进行转场的路段) |
示范应用 项目 |
(须依次列出) |
测绘资质 说明 |
(须列出自动驾驶测试路段测绘资质单位名称) |
附件6.2
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申请表
一、企业声明 |
|||||||||||||
示范应用主体 |
|
||||||||||||
声明 内容 |
我单位声明如下: 1.示范应用车辆符合对应车辆类型的强制性检验项目要求; 2.示范应用车辆已经在开放道路上进行充分的实车道路测试验证,符合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相应项目的评价要求; 3.示范应用驾驶人已通过相关培训合格且已被授权进行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 4.将严格遵守《宿迁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5.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及相关文件真实有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 单位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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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示范应用主体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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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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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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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范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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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制造及 试验能力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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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供: 1.示范应用主体工商注册相关文件,若主体为多个单位联合体,另需提供运营服务及相关事故责任划分的相关协议; 2.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 3.示范应用车辆在申请进行示范应用的路段或区域已完成的道路测试的完整记载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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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示范应用车辆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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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企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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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型号 |
|
车辆种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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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识别代号 或唯一性编码 |
|
生产日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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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动机号 |
|
车辆颜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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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大设计总质量 |
kg |
整车整备质量 |
k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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轴荷 |
kg |
额定载客人数 |
|
||||||||||
动力型式 |
|
生产企业 |
|
||||||||||
发动机型号 |
|
生产企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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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力蓄电池型号 |
|
生产企业 |
|
||||||||||
动力电机型号 |
|
生产企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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驱动型式 |
|
生产企业 |
|
||||||||||
变速器型式 |
|
生产企业 |
|
||||||||||
制动系统型式 |
|
生产企业 |
|
||||||||||
转向系统型式 |
|
生产企业 |
|
||||||||||
ESC型号 |
|
生产企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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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感知系统型式 |
|
生产企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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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胎规格 |
|
生产企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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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改装情况说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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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示范应用车辆自动驾驶功能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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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驾驶相应级别 |
|
||||||||||||
自动驾驶功能描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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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网通讯功能描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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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请示范应用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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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应用周期 |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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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应用路段或区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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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场路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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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范应用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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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供: 1.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计划表; 2.由相应机构评审通过的示范应用方案,至少包括示范应用目的、路段或区域、时间、项目、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3.搭载人员、货物的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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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示范应用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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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工作单位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示范应用驾驶人或者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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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
|
|
||||||
2 |
|
|
|
|
|
|
|
||||||
3 |
|
|
|
|
|
|
|
||||||
4 |
|
|
|
|
|
|
|
||||||
5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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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提供: 1.示范应用驾驶人在职证明; 2.示范应用驾驶人身份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及无事故证明; 3.示范应用驾驶人自动驾驶系统培训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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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示范应用主体赔偿能力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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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类型 |
□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凭证 □示范应用车辆每车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 □示范应用车辆每车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赔偿保函 □座位险凭证 □人身意外险凭证 |
||||||||||||
需提供: 1.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凭证以及示范应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或者赔偿保函文件,开展载人示范应用,另需搭载人员座位险、人身意外险凭证; 2.示范应用驾驶人与示范应用主体依法承担示范应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承诺书(示范应用驾驶人关于所操作示范应用车辆在示范应用期间发生事故时,自愿承担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认定及处置的事故责任的承诺书。示范应用主体关于示范应用车辆在示范应用期间发生事故时,自愿承担名下示范应用驾驶人所负赔偿责任的承诺书)。 |
附件7
20XX年第XXX号
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宿迁市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通知书
(示范应用主体名称):
经联合审核,批准你单位开展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
请你单位按照提交的《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的内容开展测试,测试期间应严格遵守《宿迁市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要求,并为安全有序开展示范应用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
宿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宿迁市公安局
宿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宿迁市交通运输局
年 月 日
注:你单位可持本通知书及《机动车登记规定》所要求的证明、凭证前往宿迁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车辆临时行驶车号牌。
附件8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
示范应用交通事故分析报告
1.类别:□道路测试□示范应用
2.主体名称:
3.联系地址:
4.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邮箱:
事故基本情况 |
发生时间 |
|
地点 |
|
||
事故环境 |
|
|||||
涉事汽车人员信息 |
所有单位 |
|
厂家型号 |
|
车辆号牌 |
|
车身颜色 |
|
车辆识别代号 |
|
申请道路测试 /示范应用时间 |
|
|
驾驶人与驾驶号 |
|
相关测试人员 |
|
|||
事故基本信息 |
本车驾驶状态 |
□自动□手动□停止 |
涉事车辆牌照 |
|
||
事故涉及:□车辆□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摩托车□行人□其他 |
||||||
是否负主责 |
□是 □否 |
损伤情况 |
|
人员伤亡情况 |
伤员1 |
|
□男 □女 |
□轻伤 □重伤 □死亡 |
□测试驾驶人 □测试相关人员 □其他车辆人员 □行人 |
联系电话 |
|
住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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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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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失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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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细节 |
细节描述 |
|
|||
原因分析 |
|
注:1.“财产损失”应详细记录道路基本设施、树木、动物、各种建筑物、停放车辆等损坏情况,并提供相应的清晰图片;
2.事故细节描述必须提供附件,包含(但不限于)事故照片,照片应能反映涉事车、人之间的关系,以及周边的道路环境;
3.事故原因分析应基于要求提交的数据,若事故原因复杂,建议另提交清晰的图表作为附件进行说明。
法定代表人签字(签章):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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