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和省、市惠企政策汇编
- 发布日期:
2022-04-25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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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省、市惠企政策汇编
宿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2年4月
目 录
国家级政策
1.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1
2.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一起益企”中小企业服务行动的通
知(工信厅企业函〔2022〕58号)………………………………………13
3.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资本投融资合作对接有关工
作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22〕233号)………………………………18
4.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
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22
5.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抓好促进旅游业恢复发展纾困扶持政策贯彻落
实工作的通知(办产业发〔2022〕55号)………………………………32
6. 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的通知 (农经发〔2022〕
1号)……………………………………………………………………36
7.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公告
2022年第4号)……………………………………………………………41
8. 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公告2022年第8号)………………………………………………………42
9.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公告2022年第10号)……………………………………………………43
10.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11号)…………………………………………45
11.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13号)…………………………………………………………46
1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
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52
13.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2年第15号)………………………………………………………57
14.国家税务总局财政局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
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58
1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
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61
1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65
1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67
18.关于开展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
(税总纳服发〔2022〕5号)………………………………………………69
19.关于推出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2.0版”
的通知(税总纳服函〔2022〕32号)……………………………………77
省级政策
1.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行动计划
的通知……………………………………………………………………82
2. 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
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22〕1号)…………………………………99
3. 省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实施意见(苏政
发〔2022〕8号)…………………………………………………………110
4.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制造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三年行动
计划(2022-2024年)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109号)…………122
5. 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科技部办公厅关于营造更好环境支持科技型中小企
业研发的通知>的工作方案》的通知(苏科高发〔2022〕52号)………129
6.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数字经济加速行动实施方案》
的通知(苏工信数据〔2021〕632号)……………………………………137
7.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深入推进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助力
“稳企强链”的通知(苏市监认证〔2022〕91号)………………………146
市级政策
1. 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应对疫情助企纾困稳定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
通知(宿政发〔2022〕38号)…………………………………………150
2.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制造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三年行动
计划(2022-2024年)的通知(宿政办发〔2021〕69号)………………158
3.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培育三年行动计划
(2022—2024年)的通知(宿政办发〔2022〕16号)………………164
4. 《宿迁市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和绿色化发展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
理暂行办法(试行)》(宿政办发〔2021〕70号)…………………169
5. 《宿迁市制造业企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贷款贴息奖励实施细则
(试行)》(宿政办发〔2021〕71号)…………………………………175
6. 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文件要求的通知
(宿财购〔2021〕10号)…………………………………………………179
7. 关于印发科技助力疫情防控促进科技企业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宿科组办发〔2022〕2号)………………………………………………187
8. 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通知
(宿银保监发〔2022〕70号)……………………………………………191
9. 中共宿迁市委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优化营商环境“五心” 服
务承诺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宿发〔2022〕2号)……………197
10. 关于印发《宿迁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宿科发
﹝2022﹞2号)…………………………………………………………223
11. 关于印发《2022年宿迁市开办企业指标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宿市
监〔2022〕14号)………………………………………………………227
国家级政策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
(2022年3月25日)
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是构建新发展格局的基础支撑和内在要求。为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弘扬伟大建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深化改 革开放,坚持创新驱动发展,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根本目的,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市场制度规则,打破地方保护和市场分割,打通制约经济循环的关键堵点,促进商品要素资源在更大范围内畅通流动,加快建设高效规范、公平竞争、充分开放的全国统一大市场,全面推动我国市场由大到强转变,为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坚强支撑。
(二)工作原则
——立足内需,畅通循环。以高质量供给创造和引领需求,使生产、分配、流通、消费各环节更加畅通,提高市场运行效率,进一步巩固和扩展市场资源优势,使建设超大规模的国内市场成为一个可持续的历史过程。
——立破并举,完善制度。从制度建设着眼,明确阶段性目标要求,压茬推进统一市场建设,同时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加快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破除各种封闭小市场、自我小循环。
——有效市场,有为政府。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用足用好超大规模市场优势,让需求更好地引领优化供给,让供给更好地服务扩大需求,以统一大市场集聚资源、推动增长、激励创新、优化分工、促进竞争。
——系统协同,稳妥推进。不断提高政策的统一性、规则的一致性、执行的协同性,科学把握市场规模、结构、组织、空间、环境和机制建设的步骤与进度,坚持放管结合、放管并重,提升政府监管效能,增强在开放环境中动态维护市场稳定、经济安全的能力,有序扩大统一大市场的影响力和辐射力。
(三)主要目标
——持续推动国内市场高效畅通和规模拓展。发挥市场促进竞争、深化分工等优势,进一步打通市场效率提升、劳动生产率提高、居民收入增加、市场主体壮大、供给质量提升、需求优化升级之间的通道,努力形成供需互促、产销并进、畅通高效的国内大循环,扩大市场规模容量,不断培育发展强大国内市场,保持和增强对全球企业、资源的强大吸引力。
——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力行简政之道,坚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监管,持续优化服务,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充分发挥各地区比较优势,因地制宜为各类市场主体投资兴业营造良好生态。
——进一步降低市场交易成本。发挥市场的规模效应和集聚效应,加强和改进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破除妨碍各种生产要素市场化配置和商品服务流通的体制机制障碍,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促进现代流通体系建设,降低全社会流通成本。
——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升级。发挥超大规模市场具有丰富应用场景和放大创新收益的优势,通过市场需求引导创新资源有效配置,促进创新要素有序流动和合理配置,完善促进自主创新成果市场化应用的体制机制,支撑科技创新和新兴产业发展。
——培育参与国际竞争合作新优势。以国内大循环和统一大市场为支撑,有效利用全球要素和市场资源,使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更好联通。推动制度型开放,增强在全球产业链供应链创新链中的影响力,提升在国际经济治理中的话语权。
二、强化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
(四)完善统一的产权保护制度。完善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的制度体系。健全统一规范的涉产权纠纷案件执法司法体系,强化执法司法部门协同,进一步规范执法领域涉产权强制措施规则和程序,进一步明确和统一行政执法、司法裁判标准,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双向衔接机制,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及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推动知识产权诉讼制度创新,完善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制度,畅通知识产权诉讼与仲裁、调解的对接机制。
(五)实行统一的市场准入制度。严格落实“全国一张清单”管理模式,严禁各地区各部门自行发布具有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维护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统一性、严肃性、权威性。研究完善市场准入效能评估指标,稳步开展市场准入效能评估。依法开展市场主体登记注册工作,建立全国统一的登记注册数据标准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行业字词库,逐步实现经营范围登记的统一表述。制定全国通用性资格清单,统一规范评价程序及管理办法,提升全国互通互认互用效力。
(六)维护统一的公平竞争制度。坚持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健全公平竞争制度框架和政策实施机制,建立公平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保障机制,优化完善产业政策实施方式。健全反垄断法律规则体系,加快推动修改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研究重点领域和行业性审查规则,健全审查机制,统一审查标准,规范审查程序,提高审查效能。
(七)健全统一的社会信用制度。编制出台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完善信用信息标准,建立公共信用信息同金融信息共享整合机制,形成覆盖全部信用主体、所有信用信息类别、全国所有区域的信用信息网络。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全面推广信用承诺制度,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以信用风险为导向优化配置监管资源,依法依规编制出台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将失信惩戒和惩治腐败相结合。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加快推进社会信用立法。
三、推进市场设施高标准联通
(八)建设现代流通网络。优化商贸流通基础设施布局,加快数字化建设,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形成更多商贸流通新平台新业态新模式。推动国家物流枢纽网络建设,大力发展多式联运,推广标准化托盘带板运输模式。大力发展第三方物流,支持数字化第三方物流交付平台建设,推动第三方物流产业科技和商业模式创新,培育一批有全球影响力的数字化平台企业和供应链企业,促进全社会物流降本增效。加强应急物流体系建设,提升灾害高风险区域交通运输设施、物流站点等设防水平和承灾能力,积极防范粮食、能源等重要产品供应短缺风险。完善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推进多层次一体化综合交通枢纽建设,推动交通运输设施跨区域一体化发展。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区域联通、安全高效的电信、能源等基础设施网络。
(九)完善市场信息交互渠道。统一产权交易信息发布机制,实现全国产权交易市场联通。优化行业公告公示等重要信息发布渠道,推动各领域市场公共信息互通共享。优化市场主体信息公示,便利市场主体信息互联互通。推进同类型及同目的信息认证平台统一接口建设,完善接口标准,促进市场信息流动和高效使用。依法公开市场主体、投资项目、产量、产能等信息,引导供需动态平衡。
(十)推动交易平台优化升级。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研究明确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纳入统一平台体系的标准和方式。坚持应进必进的原则要求,落实和完善“管办分离”制度,将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覆盖范围扩大到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各类公共资源,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积极破除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区域壁垒。加快推动商品市场数字化改造和智能化升级,鼓励打造综合性商品交易平台。加快推进大宗商品期现货市场建设,不断完善交易规则。鼓励交易平台与金融机构、中介机构合作,依法发展涵盖产权界定、价格评估、担保、保险等业务的综合服务体系。
四、打造统一的要素和资源市场
(十一)健全城乡统一的土地和劳动力市场。统筹增量建设用地与存量建设用地,实行统一规划,强化统一管理。完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补充耕地指标跨区域交易机制。完善全国统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健全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促进劳动力、人才跨地区顺畅流动。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和城镇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与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挂钩政策。
(十二)加快发展统一的资本市场。统一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依法发展动产融资。强化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建设与统筹监管,统一监管标准,健全准入管理。选择运行安全规范、风险管理能力较强的区域性股权市场,开展制度和业务创新试点,加强区域性股权市场和全国性证券市场板块间的合作衔接。推动债券市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实现债券市场要素自由流动。发展供应链金融,提供直达各流通环节经营主体的金融产品。加大对资本市场的监督力度,健全权责清晰、分工明确、运行顺畅的监管体系,筑牢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安全底线。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防止脱实向虚。为资本设置“红绿灯”,防止资本无序扩张。
(十三)加快培育统一的技术和数据市场。建立健全全国性技术交易市场,完善知识产权评估与交易机制,推动各地技术交易市场互联互通。完善科技资源共享服务体系,鼓励不同区域之间科技信息交流互动,推动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加大科技领域国际合作力度。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建立健全数据安全、权利保护、跨境传输管理、交易流通、开放共享、安全认证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深入开展数据资源调查,推动数据资源开发利用。
(十四)建设全国统一的能源市场。在有效保障能源安全供应的前提下,结合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有序推进全国能源市场建设。在统筹规划、优化布局基础上,健全油气期货产品体系,规范油气交易中心建设,优化交易场所、交割库等重点基础设施布局。推动油气管网设施互联互通并向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开放。稳妥推进天然气市场化改革,加快建立统一的天然气能量计量计价体系。健全多层次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研究推动适时组建全国电力交易中心。进一步发挥全国煤炭交易中心作用,推动完善全国统一的煤炭交易市场。
(十五)培育发展全国统一的生态环境市场。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用水权交易市场,实行统一规范的行业标准、交易监管机制。推进排污权、用能权市场化交易,探索建立初始分配、有偿使用、市场交易、纠纷解决、配套服务等制度。推动绿色产品认证与标识体系建设,促进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
五、推进商品和服务市场高水平统一
(十六)健全商品质量体系。建立健全质量分级制度,广泛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升级行动,加强全供应链、全产业链、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深化质量认证制度改革,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检验检测业务,探索推进计量区域中心、国家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建设,推动认证结果跨行业跨区域互通互认。推动重点领域主要消费品质量标准与国际接轨,深化质量认证国际合作互认,实施产品伤害监测和预防干预,完善质量统计监测体系。推进内外贸产品同线同标同质。进一步巩固拓展中国品牌日活动等品牌发展交流平台,提高中国品牌影响力和认知度。
(十七)完善标准和计量体系。优化政府颁布标准与市场自主制定标准结构,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整合精简。强化标准验证、实施、监督,健全现代流通、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第五代移动通信(5G)、物联网、储能等领域标准体系。深入开展人工智能社会实验,推动制定智能社会治理相关标准。推动统一智能家居、安防等领域标准,探索建立智能设备标识制度。加快制定面部识别、指静脉、虹膜等智能化识别系统的全国统一标准和安全规范。紧贴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等重点领域需求,突破一批关键测量技术,研制一批新型标准物质,不断完善国家计量体系。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我国标准化工作,提高标准制定修订的透明度和开放度。开展标准、计量等国际交流合作。加强标准必要专利国际化建设,积极参与并推动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形成。
(十八)全面提升消费服务质量。改善消费环境,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快完善并严格执行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推动跨国跨地区经营的市场主体为消费者提供统一便捷的售后服务,进一步畅通商品异地、异店退换货通道,提升消费者售后体验。畅通消费者投诉举报渠道,优化消费纠纷解决流程与反馈机制,探索推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部门间衔接联动机制。建立完善消费投诉信息公示制度,促进消费纠纷源头治理。完善服务市场预付式消费管理办法。围绕住房、教育培训、医疗卫生、养老托育等重点民生领域,推动形成公开的消费者权益保护事项清单,完善纠纷协商处理办法。
六、推进市场监管公平统一
(十九)健全统一市场监管规则。加强市场监管行政立法工作,完善市场监管程序,加强市场监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依法公开监管标准和规则,增强市场监管制度和政策的稳定性、可预期性。对食品药品安全等直接关系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重点领域,落实最严谨标准、最严格监管、最严厉处罚、最严肃问责。对互联网医疗、线上教育培训、在线娱乐等新业态,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加强对工程建设领域统一公正监管,依纪依法严厉查处违纪违法行为。强化重要工业产品风险监测和监督抽查,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建立有效的政企沟通机制,形成政府监管、平台自律、行业自治、社会监督的多元治理新模式。
(二十)强化统一市场监管执法。推进维护统一市场综合执法能力建设,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量。强化部门联动,建立综合监管部门和行业监管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统筹执法资源,减少执法层级,统一执法标准和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减少自由裁量权,促进公平公正执法,提高综合执法效能,探索在有关行业领域依法建立授权委托监管执法方式。鼓励跨行政区域按规定联合发布统一监管政策法规及标准规范,积极开展联动执法,创新联合监管模式,加强调查取证和案件处置合作。
(二十一)全面提升市场监管能力。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用监管、“互联网+监管”、跨部门协同监管等方式,加强各类监管的衔接配合。充分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快推进智慧监管,提升市场监管政务服务、网络交易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重点产品追溯等方面跨省通办、共享协作的信息化水平。建立健全跨行政区域网络监管协作机制,鼓励行业协会商会、新闻媒体、消费者和公众共同开展监督评议。对新业态新模式坚持监管规范和促进发展并重,及时补齐法规和标准空缺。
七、进一步规范不当市场竞争和市场干预行为
(二十二)着力强化反垄断。完善垄断行为认定法律规则,健全经营者集中分类分级反垄断审查制度。破除平台企业数据垄断等问题,防止利用数据、算法、技术手段等方式排除、限制竞争。加强对金融、传媒、科技、民生等领域和涉及初创企业、新业态、劳动密集型行业的经营者集中审查,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强化垄断风险识别、预警、防范。稳步推进自然垄断行业改革,加强对电网、油气管网等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的监管。加强对创新型中小企业原始创新和知识产权的保护。
(二十三)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市场主体、消费者反映强烈的重点行业和领域,加强全链条竞争监管执法,以公正监管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对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整治网络黑灰产业链条,治理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健全跨部门跨行政区域的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信息共享、协作联动机制,提高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协调性。构建跨行政区域的反不正当竞争案件移送、执法协助、联合执法机制,针对新型、疑难、典型案件畅通会商渠道、互通裁量标准。
(二十四)破除地方保护和区域壁垒。指导各地区综合比较优势、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产业基础、防灾避险能力等因素,找准自身功能定位,力戒贪大求洋、低层次重复建设和过度同质竞争,不搞“小而全”的自我小循环,更不能以“内循环”的名义搞地区封锁。建立涉企优惠政策目录清单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及时清理废除各地区含有地方保护、市场分割、指定交易等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全面清理歧视外资企业和外地企业、实行地方保护的各类优惠政策,对新出台政策严格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加强地区间产业转移项目协调合作,建立重大问题协调解决机制,推动产业合理布局、分工进一步优化。鼓励各地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依法开展招商引资活动,防止招商引资恶性竞争行为,以优质的制度供给和制度创新吸引更多优质企业投资。
(二十五)清理废除妨碍依法平等准入和退出的规定做法。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要求企业必须在某地登记注册,不得为企业跨区域经营或迁移设置障碍。不得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退出条件以限制商品服务、要素资源自由流动。不得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设定或者变相设定准入障碍。不得在资质认定、业务许可等方面,对外地企业设定明显高于本地经营者的资质要求、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评审标准。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许可、备案等政务服务事项的前置条件和审批标准,不得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在政务服务前要求企业自行检测、检验、认证、鉴定、公证以及提供证明等,不得搞变相审批、有偿服务。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二十六)持续清理招标采购领域违反统一市场建设的规定和做法。制定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制度规则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中严禁违法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零部件、原产地、供应商,不得违法设定与招标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等。不得违法限定投标人所在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设定其他不合理的条件以排斥、限制经营者参与投标采购活动。深入推进招标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加快完善电子招标投标制度规则、技术标准,推动优质评标专家等资源跨地区跨行业共享。
八、组织实施保障
(二十七)加强党的领导。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对于构建新发展格局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决策部署上来,做到全国一盘棋,统一大市场,畅通大循环,确保各项重点任务落到实处。
(二十八)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探索研究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标准指南,对积极推动落实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取得突出成效的地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动态发布不当干预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问题清单,建立典型案例通报约谈和问题整改制度,着力解决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不当市场干预和不当竞争行为问题。
(二十九)优先推进区域协作。结合区域重大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实施,鼓励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以及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长江中游城市群等区域,在维护全国统一大市场前提下,优先开展区域市场一体化建设工作,建立健全区域合作机制,积极总结并复制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
(三十)形成工作合力。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不折不扣落实本意见要求,对本地区本部门是否存在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规定和实际情况开展自查清理。国家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促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部门协调机制,加大统筹协调力度,强化跟踪评估,及时督促检查,推动各方抓好贯彻落实。加强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为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营造良好社会氛围。重大事项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一起益企”
中小企业服务行动的通知
工信厅企业函〔2022〕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决策部署,帮助中小企业纾困解难和创新赋能,实现平稳健康发展,定于2022年在全国范围开展“一起益企”中小企业服务行动。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主题和目标
(一)行动主题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宣传政策、落实政策,纾解难题、促进发展”为主题,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骨干支撑作用,汇聚和带动各类优质服务资源,组织服务进企业、进园区、进集群,为中小企业送政策、送管理、送技术,稳定市场预期,坚定发展信心,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提高政策惠达率。多渠道、多形式广泛宣传各级政府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帮助中小企业知晓政策、理解政策、享受政策,提高政策知晓率和惠及面。
——扩大服务覆盖面。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国家及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引领带动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各类服务机构参与服务行动,强化对小微企业、困难行业及欠发达地区企业服务供给。
——增强企业获得感。聚焦中小企业创业创新、数字化转型、管理提升、市场开拓等方面的短板弱项,帮助中小企业切实解决生产经营和发展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不断提升服务质量,精准满足企业服务需求,增强企业获得感。
二、行动内容
(一)围绕“宣传政策、落实政策”,开展政策服务
1.广泛宣传政策。丰富宣传方式,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等渠道,积极运用短视频、直播等新媒体方式,多渠道、多形式宣传解读惠企政策,扩大政策宣传覆盖面,提高中小企业政策知晓率。
2.精准推送政策。通过各级各类中小企业政策服务互联网平台及政策服务应用APP,汇集各类助企惠企政策,通过“一点通”“一键通”等方式,加强政策“个性化”推送和精准匹配,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鼓励大型互联网平台企业建立中小企业政策链接,提高政策可见度。
3.咨询解读政策。深入产业园区、产业集群,广泛开展“政策大讲堂”“服务面对面”等活动,以中小企业实际需求为导向,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解读和咨询等志愿服务和公益性服务,帮助中小企业及时、全面、准确理解和掌握政策。
4.帮助享受政策。发挥“政企”桥梁作用,加强政策落实力量,为中小企业提供政策申报、政务代理、诉求办理等服务,帮助中小企业享受政策,推动惠企政策落地落实,中小企业应享尽享。
(二)围绕“纾解难题、促进发展”,加强专业服务
1.创业培育服务。举办“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打造交流展示、项目孵化、产融对接平台,发掘培育一批创新型中小企业。面向创业者和初创小微企业,提供创业辅导、商业策划、设立登记、政务商务代理、投融资对接、科技成果转化推广等服务,提高创业成功率。
2.创新赋能服务。实施促进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携手行动”计划,推动大型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检测认证机构等面向中小企业开展技术研发、实验试验、检验检测、资源共享、技术成果转化推广等技术服务,形成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生态。继续实施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推进工程,帮助中小企业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开展工业设计赋能中小企业活动,组织工业设计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产品、功能、结构等设计服务。组织节能技术装备供应商、节能服务公司等为中小企业提供节能诊断分析服务,推动中小企业实施节能改造。
3.数字化转型服务。制定发布中小企业数字化发展评价标准及评价模型、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指南,分行业制定数字化转型路线图,为中小企业提供数字化发展综合评价诊断服务。组织数字化服务商为中小企业提供数字化平台、系统解决方案、产品和服务,支持中小企业设备上云和业务上云。
4.育才引才服务。加强多层次人才培训,继续开展企业人才素质能力提升行动,深化中小企业经营管理领军人才培训,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知识更新工程、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拓展“企业微课”线上课程。开展全国中小企业网上百日招聘高校毕业生等活动,动员鼓励和引导中小企业积极参与百万就业见习岗位募集计划,促进高校毕业生与中小企业供需对接。完善人才引进保障服务,解决中小企业人才后顾之忧。
5.管理咨询服务。组织管理咨询机构和专家为中小企业提供发展战略、精益生产、财务管理、市场营销、品牌塑造等管理诊断和咨询服务,帮助中小企业降本、增效、提质。鼓励开展企业管理经验交流、管理创新成果总结推广和对标等活动。
6.投融资服务。发挥融资服务平台和各类融资服务机构作用,开展金融知识普及培训,组织线上线下政银担企对接,提供金融惠企政策解读、金融产品与服务推介、贷款担保、信用征集与评价等服务。组织股权交易中心、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等开展投融资对接活动及上市辅导服务,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宽优质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7.市场开拓服务。开展大中小企业供需对接服务,畅通产业链供应链流通渠道。动员和帮助中小企业参加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APEC中小企业技展会、中德中小企业合作交流大会、中国-中东欧中小企业合作论坛等交流活动,组织实施跨境撮合对接活动,促进中小企业国际交流和商贸合作。组织互联网平台企业开展“降成本、拓市场、促转型”服务活动,帮助中小企业利用直播电商、社交电商等新业态新模式,拓展销售渠道,提高企业和产品知名度。
8.权益保护服务。组织律师事务所和法律工作者,为中小企业提供法律宣讲、法律咨询、法治体检、维权等服务,帮助中小企业提高合规经营水平和依法维权能力,加强合同管理,防范应收账款逾期等风险。组织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为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风险预测预警和纠纷防控服务,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加强劳动人事合规性管理和争议协商调解,维护中小企业和劳动者双方合法权益。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指导,结合实际制定行动实施方案,确定服务目标,创新服务方式,丰富服务内容,因地制宜开展形式多样、特色鲜明的服务活动,不断提高中小企业服务机构的服务能力和服务实效。
(二)强化服务响应。对中小企业的服务需求,国家及省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要及时响应,组织和带动社会专业服务机构,根据中小企业需求开展服务会诊和组合服务。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信息类、培训类平台每家年服务企业1000家以上,技术类、创业类、融资类平台每家年服务企业500家以上。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对基地内企业服务全覆盖。
(三)及时跟踪总结。探索建立服务激励和效果评价机制,跟踪了解企业满意度。对服务效果好的服务平台通报表扬,对未达到服务要求的平台督促检查。及时总结服务成效和典型案例,适时宣传推广经验做法,增强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成效。
请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该项工作,于3月31日前将联系人报送我部(中小企业局)。通过中小企业服务跟踪平台(http://sme.megawise.cn/fuwu),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服务情况(附件1、附件2)、典型做法和案例,组织本地区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按月报送上月服务情况(附件2)。我部将适时宣传推广各地创新举措和经验做法,营造服务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2年3月24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资本
投融资合作对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投资〔2022〕2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大投融资创新力度,充分发挥社会资本积极作用,促进重点项目实施,合理扩大有效投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我委将持续加强社会资本投融资合作对接,各地也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做好投融资合作对接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投融资合作对接的重要意义
加强投融资合作对接,有利于贯彻“十四五”规划《纲要》精神,促进国家重大战略实施;有利于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做好“六稳”“六保”工作;有利于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合理扩大有效投资;有利于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营商环境;有利于为项目和资金架桥梁、搭平台、拓渠道,促进项目尽快落地。各地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建立健全社会资本投融资合作对接机制,激发各类社会资本活力,更好发挥投资的关键作用。
二、准确把握投融资合作对接的具体内容
开展投融资合作对接,主要是加强各级地方政府、企业、金融和投资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密切联系,营造良好投资环境,促进重点项目落地,助力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制定工作方案,精心选择重点项目,与运作规范、具备相应条件的金融和投资机构加强合作,通过投融资政策解读、项目信息共享、重点项目推介、前期工作推动等多种方式,切实加强投融资合作对接,帮助项目早日落地,推动项目尽快开工建设。
三、加强投融资政策解读交流
各地发展改革委要适时组织解读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投资活动密切相关的国家重大政策,包括“十四五”规划《纲要》、国家重大战略、产业政策、重大工程等,帮助企业、金融和投资机构更好理解政策精神,合理开展投融资活动。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等多种方式,深入了解企业、金融和投资机构在投融资活动中遇到的问题困难,认真听取意见建议,不断改进投融资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政策落实反馈机制,根据各方意见细化完善有关政策,切实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促进各项投融资政策落地见效。
四、做好项目对接准备工作
各地要及时汇总具有投融资对接意愿的投资项目,从中筛选出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强带动作用、符合国家政策要求、具备一定收益水平、条件相对成熟的重点项目,形成投融资对接项目清单。要根据不同项目特点,制定具体的投融资对接方案,明确鼓励支持政策,增强工作针对性,做好项目对接准备工作。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部门沟通协作,落实工作责任,推动解决项目面临的难点问题,切实做好协调服务。
五、促进重点项目对接
对纳入投融资对接清单的投资项目,要充分发挥专业咨询机构力量,做深做细投融资方案,提升对接效率。要积极向股权投资机构、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等推荐尚有资本金缺口的重点项目,引导加强权益性融资,鼓励以投贷联动等方式支持项目建设。可以通过项目对接会等多种方式,搭建好有利于各方沟通衔接的平台,向金融和投资机构推介重点项目,争取融资支持。对于有较强示范意义和引导作用、相关方面有强烈推进意愿的项目,要重点保障、加强支持、密切跟进、定期调度,协调解决关键问题,落实各项建设条件,推动项目顺利实施。
六、加大盘活存量资产力度
在开展投融资合作对接过程中,要坚持新建和存量并重,积极选择适宜盘活的存量项目,通过产权交易、存量和改扩建有机结合、挖掘闲置低效资产价值等多种方式予以盘活,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推动更多符合条件的存量项目发行基础设施REITs,打通投资退出渠道,提升企业参与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性。优先支持具备持续盈利能力的存量项目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发挥社会资本专业优势,提升项目运营效率。对盘活存量回收资金投入的新项目,要加强投融资合作对接,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支持力度,推动加快项目前期工作,促进项目尽快开工建设。
七、实现项目信息便捷共享
用好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结合企业、金融和投资机构诉求,做好项目信息公开查询、展示,方便各类资本选择感兴趣的项目洽谈投资。各地有关项目信息管理平台要完善功能、增强服务,动态共享投融资对接项目的基本情况、手续办理进度等信息。用好吸引民间资本投资重点领域项目库,常态化公开推介有吸引力的项目,促进民间资本等广泛参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发挥全国PPP项目信息监测服务平台作用,加大PPP项目信息公开,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参与,促进PPP项目规范有序实施。
八、推动创新投融资模式
各地在开展投融资合作对接过程中,要结合当地实际,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创新性地开展工作,积极探索新的投融资模式。支持企业创新投资方式方法,鼓励金融和投资机构创新产品和服务模式,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要积极挖掘和发现本地区在创新投融资模式、促进有效投资方面的优秀案例,总结提炼,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采取多种方式宣传推广。要认真学习借鉴先进地区创新投融资模式的有效做法,改进完善本地区投融资政策,营造良好投资环境,促进有效投资。
九、切实防范各类风险
开展投融资合作对接过程中,要切实加强项目把关,确保项目符合“十四五”规划《纲要》、国家重大战略、产业政策等要求,依法合规办理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手续。应主要选择投资回报机制明确、具有合理收益水平的重点项目进行推介,坚决避免一哄而上。项目落地实施过程中,要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加强政府信用履约建设,不做过头承诺,切实防范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十、健全完善长效工作机制
各地发展改革委要与有关方面加强沟通衔接,建立健全统一的投融资合作对接机制,推动投融资合作对接工作常态化、长效化、制度化。要及时总结投融资合作对接经验,不断创新工作方式,推动解决重点难点问题,促进投融资合作对接取得实效。各省级发展改革委要于每年1月15日、7月15日前,向我委(投资司)报送投融资合作对接进展情况和对接项目信息(按附表格式),以及典型经验、意见建议等。有关企业、金融和投资机构也可向我委(投资司)反映投融资合作对接需求,提出工作建议,加强信息交流,形成工作合力。
我委将不断健全社会资本投融资合作对接机制,聚焦重点领域,积极开展政策交流、信息共享、项目对接、模式探索等工作,帮助示范性强、影响力大的项目落地实施,大力推广地方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加强投融资模式创新,充分调动各类社会资本的积极性,合理扩大有效投资。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2年3月21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 知
发改财金〔2022〕2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商务部 文化和旅游部 卫生健康委 人民银行
国务院国资委 税务总局 市场监管总局 银保监会 民航局
2022年2月18日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帮助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在落实好已经出台政策措施的基础上,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助企纾困扶持政策措施。
一、服务业普惠性纾困扶持措施
1.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2022年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2.2022年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将省级人民政府在50%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的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3.鼓励各地可根据条例授权和本地实际,2022年对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给予减免。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4.2022年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企业可按季度享受优惠,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5.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在2022年度将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
6.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对减免租金的房屋业主,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鼓励各地可根据条例授权和地方实际给予减免。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
7.2022年引导银行用好2021年两次降低存款准备金率释放的2.2万亿元资金,发挥好货币政策工具的总量和结构双重功能,优先支持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
8.2022年发挥好支持普惠小微的市场化工具引导作用,对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用好4000亿元再贷款滚动额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困难行业特别是服务业领域的倾斜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按正常续贷业务办理,不得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保持合理流动性。
9.2022年继续推动金融系统减费让利,落实好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下行、支农支小再贷款利率下调,推动实际贷款利率在前期大幅降低基础上继续下行,督促指导降低银行账户服务收费、人民币转账汇款手续费、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减轻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成本压力。
10.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研究实施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完善整治涉企乱收费协同治理和联合惩戒机制,防止对服务业的各项助企纾困政策效果被“三乱”抵消。鼓励服务业行业采取多种手段开展促销活动。
二、餐饮业纾困扶持措施
11.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餐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2年原则上应给予餐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50%比例的补贴支持。
12.引导外卖等互联网平台企业进一步下调餐饮业商户服务费标准,降低相关餐饮企业经营成本。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对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餐饮企业,给予阶段性商户服务费优惠。
13.允许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省份对餐饮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提出申请,经参保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14.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餐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餐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餐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
15.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餐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
16.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扩大因疫情导致餐饮企业营业中断损失保险的覆盖面,提升理赔效率,提高对餐饮企业的保障程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保费补贴。
17.鼓励餐饮企业为老年人提供助餐服务,地方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对老年人助餐服务给予适当支持。不得强制餐饮企业给予配套优惠措施。
三、零售业纾困扶持措施
18.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零售企业免费开展员工定期核酸检测,对企业防疫、消杀支出给予补贴支持。2022年原则上应给予零售企业员工定期核酸检测不低于50%比例的补贴支持。
19.中央财政通过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开展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加强政策支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一个上行(农产品上行)”和“三个下沉(供应链下沉、物流配送下沉、商品和服务下沉)”。
20.中央财政继续通过服务业发展资金,支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一步加强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完善农产品流通骨干网络等。
21.允许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省份对零售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提出申请,经参保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2.对于各地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的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等名单企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给予贷款贴息。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与零售行业主管部门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房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鼓励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零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
23.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零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向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注资、提供融资担保费用补贴。
四、旅游业纾困扶持措施
24.2022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维持80%的暂退比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提高暂退比例。同时,加快推进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工作,扩大保险代替保证金试点范围。
25.允许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较多的省份对旅游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提出申请,经参保地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26.加强银企合作,建立健全重点旅游企业项目融资需求库,引导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等重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
27.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28.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的方案制定、组织协调等交由旅行社承接,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细化要求,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金。
29.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旅游业有效信贷供给。建立重点企业融资风险防控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合理降低新发放贷款利率,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旅游企业主动让利。鼓励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旅游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
30.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良好的旅行社、旅游演艺等领域中小微企业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发挥文化和旅游金融服务中心的积极作用,建立中小微旅游企业融资需求库。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旅游相关初创企业、中小微企业和主题民宿等个体工商户分类予以小额贷款支持。
五、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业纾困扶持措施
31.2022年暂停铁路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
32.2022年免征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
33.2022年中央财政对符合要求的新能源公交车,继续按照既定标准给予购置补贴,且退坡幅度低于非公共领域购置车辆。
34.2022年中央财政进一步加大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力度,支持公路、水运和综合货运枢纽、集疏运体系建设等。
35.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实际需要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存在困难的新能源出租车、城市公交运营等支出。
36.加强信息共享,发挥动态监控数据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符合道路水路运输企业特点的动产质押类贷款产品,盘活车辆、船舶等资产。鼓励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相关主管部门提供企业清单供金融机构参考。鼓励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交通运输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
六、民航业纾困扶持措施
37.2022年暂停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一年。
38.地方可根据实际需要,统筹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以及地方自有财力,支持航空公司和机场做好疫情防控。
39.统筹资源加大对民航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支持力度。中央财政继续通过民航发展基金对符合条件的航空航线、安全能力建设等予以补贴。继续通过民航发展基金等对符合条件的中小机场和直属机场运营、安全能力建设等予以补贴,对民航基础设施贷款予以贴息,对机场和空管等项目建设予以投资补助。鼓励地方财政对相关项目建设予以支持。
40.研究协调推动中国航空油料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游企业协商取消航空煤油价格中包含的海上运保费(2美元/桶)、港口费(50元/吨)等费用。
41.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枢纽机场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航空公司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航空公司多元化融资渠道。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航空公司和民航机场注册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建立绿色通道。
七、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
42.认真落实严格、科学、精准的疫情防控措施,坚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有效恢复和保持服务业发展正常秩序。一是建立精准监测机制,运用大数据手段建立餐厅、商超、景点、机场、港口、冷链运输等服务业重点区域、重点行业从业人员库,落实重点人员和高风险岗位人员核酸检测频次,做到应检尽检。二是提升精准识别能力,确保疫情在服务业场所发生时全力以赴抓好流调“黄金24小时”。三是强化精准管控隔离,科学精准定位服务业重点、高危人群,对密切接触者和密接的密接进行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对其他人员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类管理。四是推广精准防护理念,餐饮、零售、旅游、交通客运、民航等行业和相关服务场所工作人员做到疫苗应接尽接,建立工作人员每日健康监测登记制度,增强从业人员和公众疫情防控意识。
43.严格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防疫政策“五个不得”的要求,即不得禁止低风险地区人员返乡;不得随意扩大中高风险地区范围;不得随意将限制出行范围由中、高风险地区及所在区(县)扩大到所在地市;不得擅自对低风险地区人员采取集中隔离管控、劝返等措施;不得随意延长集中隔离观察期限。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服务业行业提出精准防疫要求。一是不得突破疫情防控相应规定进行封城、封区,不得非必要、不报批中断公共交通。二是不得非经流调、无政策依据对餐厅、商超、景区景点、电影院及相关服务业场所等实施关停措施、延长关停时间。三是不得在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政策要求基础上擅自增加对服务业的疫情防控措施。确有必要采取封城封区、中断交通等措施或在现行基础上加强疫情防控力度的,须报经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同意后实施。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统筹本地区疫情防控措施总体要求,针对服务业行业特点,建立疫情防控措施层层加码问题反映、核实、纠正专项工作机制。
八、保障措施
发展改革委要切实发挥牵头作用,加强统筹协调,做好形势分析,加强协调/加大协调力度推动有关政策的出台、执行落实工作力度,强化储备政策研究;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加强配合,加大政策宣传贯彻力度,抓紧出台具体政策实施办法,及时跟进解读已出台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及时回应社会诉求和关切。
各地区要结合实际情况和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特点,把握好政策时度效,抓好政策宣传贯彻落实,及时跟踪研判相关困难行业企业恢复情况,出台有针对性的专项配套支持政策,确保政策有效传导至市场主体,支持企业纾困发展。
各有关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联系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指导帮助企业用足用好相关纾困扶持措施,加强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反馈行业发展动态、难点问题、企业诉求和政策落实情况。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抓好促进旅游业恢复发展
纾困扶持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办产业发〔2022〕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本部各司局:
为帮助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经国务院同意,2022年2月18日,发展改革委、文化和旅游部等14部门联合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以下简称《若干政策》),将旅游业作为重点帮扶行业,给予有力政策支持。为切实推动《若干政策》落细落地落实,增强旅游企业政策获得感,稳住行业恢复发展基本盘,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做好普惠性减税降费政策在旅游业领域的落地服务。
积极配合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等部门,做好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减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租减免等普惠性政策在旅游业领域的落实服务工作。梳理各项普惠性纾困扶持政策的适用范围、申请条件、办理流程等,面向旅游市场主体做好宣传解读工作,并为企业对接有关部门、申请政策帮扶提供必要帮助。
二、推动普惠金融政策在旅游业领域加快落实。
主动对接金融管理部门,积极争取将旅游业列为当地金融优先支持行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增加旅游业有效信贷供给,丰富金融支持手段,持续推进金融服务创新。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推动金融政策有效落实的保障机制,形成金融支持旅游业恢复发展的合力。
三、落实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政策“免申即享”。
实施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政策的地区,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加强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主动提供所掌握的本地区适用政策的旅游市场主体名单,推动名单内的参保企业按照有关规定纳入政策“免申即享”范围。积极协调有关部门,支持未在掌握名单范围内的、以直接面向游客提供旅游服务为主营业务的市场主体,按规定实行告知承诺制,不增加企业事务性负担。
四、完善旅游企业承接机关企事业单位相关活动实施细则。
主动对接财政、商务等部门和地方工会组织,抓紧出台旅行社承接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活动、展会活动的实施细则,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要求,完善细化服务合同订立、资金使用管理、财务票据报销等规定,规范业务流程,增强旅行社承接相关活动的可操作性。支持具备条件的星级旅游饭店、等级旅游民宿等旅游企业为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对存在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的情形及时予以清理,在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的前提下,保障相关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的权利。
五、用好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
严格执行《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用好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政策进一步支持旅行社恢复发展的通知》(办市场发〔2021〕195号),延长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暂退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对提出暂退保证金申请的旅行社,符合条件的,做到应退尽退。在保障游客合法权益不减弱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地方可进一步提高保证金暂退比例,由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文化和旅游部同意后实施。
六、加快推进保险替代保证金试点工作。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开展保险直接替代现金或银行保函交纳保证金试点工作,进一步扩大试点范围。试点地区的旅行社可从存款、银行担保、直接使用保险等方式中灵活选用一种方式交纳保证金,不得加以限制、指定。已开展试点的地区,旅行社直接使用保险交纳保证金的,保险生效后,应及时退还已以现金方式交纳的保证金。
七、认真落实严格、科学、精准的疫情防控措施。
严格落实服务业行业精准防控要求,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旅游业恢复发展工作,坚决防止和避免“放松防控”和“过度防控”两种倾向。文化和旅游部将进一步完善旅游领域疫情防控措施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疫情形势,适时研究调整相关措施。
八、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和精准度。
梳理汇总国家和本地区出台的各项适用于旅游业的纾困扶持政策,积极组织媒体、专家、行业组织等广泛宣传解读,扩大政策宣传覆盖面和知晓度。探索运用网络信息平台和大数据技术手段,向企业精准推送政策。推广政策咨询热线、宣讲小分队等形式,针对不同类型市场主体分门别类开展政策宣传贯彻、培训辅导和答疑解惑,指导企业用好用足各项政策措施。
九、加强政策创新和行业引导。
强化政策研究储备,持续关注疫情形势和对旅游业的影响,及时跟踪研判旅游企业恢复情况,结合本地区实际,综合运用财政奖补、金融支持、项目投资、消费促进、政务服务等措施手段,进一步创新推出更多有针对性的惠企政策措施,更大力度帮扶旅游企业降成本、稳经营、保就业。积极引导广大旅游企业正视困难、坚定信心,鼓励企业采取多种手段开展促销活动,主动适应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的市场需求变化,以创新激发内生动力,提升企业乃至行业的抗风险能力。
十、强化组织实施和跟踪评估。
各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要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切实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上来,将帮扶旅游业纾困摆在当前工作重要位置,担负起政策落实落地的重要责任。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联合有关部门抓紧出台本地区落实《若干政策》的专项配套措施,建立完善专项工作机制,细化任务分工,建立工作台账,畅通政策落实渠道,确保《若干政策》不折不扣落地落实。要密切关注政策落实效果,加强沟通协调,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解决落实过程中的难点堵点问题,及时调整、完善和优化落实举措,确保政策有效传导至市场主体,同时,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推动出台更加优惠的惠及企业的政策举措。文化和旅游部将加强对各地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评估,及时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对政策落实成效显著的地方在项目支持、品牌创建、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落实纾困扶持政策情况及成效将作为对各地文化产业和旅游产业工作给予表扬、激励的重点评价内容。
各地出台的促进旅游业恢复发展的政策文件、推动纾困扶持政策落实工作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和意见建议等,应及时报送文化和旅游部(产业发展司)。
特此通知。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2022年3月30日
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的通知
农经发〔2022〕1号
为深入贯彻中央农村工作会议、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党中央国务院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要求,加快推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决定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快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为主线,以内强素质、外强能力为重点,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类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着力完善基础制度、加强能力建设、深化对接服务、健全指导体系,推动由数量增长向量质并举转变,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力争到“十四五”期末,农民合作社规范管理和财务会计、家庭农场“一码通”管理和规范运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指导服务体系等五项管理服务制度更加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合发展、稳粮扩油、参与乡村建设、带头人素质和合作社办公司等五方面能力全面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队伍建设、服务中心创建、试点示范等三项指导服务机制全面建立。县级及以上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分别达到20万家,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需求的县乡基层指导服务体系基本建立,全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名录库入库辅导员超过3万名,创建一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质量效益稳步提升、服务带动效应显著增强,基本形成以家庭经营为基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依托、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
二、完善基础制度,提升规范运营水平
(三)建立农民合作社规范管理长效机制。完善章程制度,加强对农民合作社发起成立阶段的辅导,指导农民合作社参照示范章程制定符合自身特点的章程。健全组织机构,指导农民合作社依法建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并认真履行职责。规范利益分配,指导农民合作社建立合理的收益分配制度,强化同成员的利益联结。加强登记管理,引导农民合作社按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按时完成年报公示、信息变更登记,推动建立畅通便利的市场退出机制。加强农业农村领域非法集资的风险排查、监测预警和宣传教育,防范以农民合作社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
(四)健全农民合作社财务和会计制度。指导农民合作社执行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健全内控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遴选推介一批与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配套衔接、使用便捷、服务便利的财务管理软件。鼓励农民合作社按照规定委托代理记账。
(五)建立家庭农场“一码通”管理服务机制。依托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实行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制度,开展家庭农场统一赋码工作,确立家庭农场唯一标识数字码和二维码,叠加家庭农场生产经营、产品品牌、商誉信用等信息,实现家庭农场管理服务数字化。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向消费者、上下游企业、金融保险机构等推送家庭农场二维码,为家庭农场产品销售、品牌推广、贷款保险等提供便利服务。
(六)建立家庭农场规范运营制度。组织开发家庭农场“随手记”记账软件,免费提供给家庭农场使用,实现家庭农场生产经营数字化、财务收支规范化、销量库存即时化。
(七)建立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指导服务体系。通过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相结合,构建由“辅导员+服务中心”组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指导服务体系,区别不同地区、发展阶段和产业基础,强化分类指导,增强指导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加强能力建设,增强支撑产业功能
(八)培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农业农村部将依托“耕耘者”振兴计划、乡村产业振兴带头人培育“头雁”项目,每年培育3.5万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带动产业发展;实施高素质农民培育计划,面向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开展全产业链培训。各地要分层分类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头人培训,分级建立带头人人才库,加强对青年农场主的培养和创业支持。鼓励返乡下乡人员创办农民合作社,支持发展到一定规模的农民合作社探索决策权与经营权分离,引入职业经理人,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九)促进主体融合发展。鼓励有长期稳定务农意愿的农户适度扩大经营规模,成长为家庭农场。引导以家庭农场为主要成员联合组建农民合作社,开展统一生产经营服务。在产业基础薄弱、主体发育滞后、农民组织化程度低的地区,鼓励村党支部领办农民合作社,聚集人才、资源优势发展特色产业。支持农民合作社依法自愿兼并、合并或组建联合社,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建行业协会或联盟,形成规模优势,增强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引导各类主体加强联合合作,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和组织机制,发挥小农户、家庭农场的生产主体作用和农民合作社的组织平台功能,加快构建主体多元、功能互补、运行高效的现代农业产业组织体系。
(十)推动农民合作社办公司。鼓励农民合作社根据发展需要,采取出资新设、收购或入股等形式办公司,以所办公司为平台整合资源要素、延长产业链条、提升经营效益。引导农民合作社与所办公司独立核算,明晰产权关系,合理分配利益,确保可持续发展。各地要加强农民合作社办公司观察点跟踪调研、观摩交流和经验总结推广。
(十一)开展大豆油料扩种专项工作。大豆油料扩种省份要择优遴选种植规模大、技术装备适宜、带动能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和社会化服务组织作为重点主体,鼓励其积极承担大豆油料扩种任务,开展大豆玉米带状复合种植。引导技术、人才、资金、装备等要素向重点主体集聚,对重点主体辅导服务全覆盖、相关示范创建名额倾斜支持。
(十二)参与乡村发展和乡村建设。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新产业新业态,由种养业向产加销一体化拓展。支持县级及以上示范社和示范家庭农场建设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设施,改善生产条件。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与乡村建设,承担土地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等项目实施和农村基础设施运行维护。
四、深化社企对接,激发主体发展活力
(十三)扩大对接合作范围。鼓励各地引入信贷、保险、科技、物流、网络零售、农产品加工等各类优质企业,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覆盖全产业链条的服务和产品,实现优势互补、合作共赢。推进经营主体数据资源共享,鼓励企业把试验示范园区、技术推广中心、直采供应基地等建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社企对接服务下沉。
(十四)遴选社企对接重点县。在粮食主产省和大豆油料扩种地区,遴选150个左右社企对接重点县,跟进配套指导服务,向粮油类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提供产销渠道支持、寄递资费优惠、加大授信、品种筛选、数字农业、烘干仓储、品控溯源等综合服务。
五、建立健全指导服务体系,推进服务规范化便利化
(十五)创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选聘机制。在依托基层农经队伍发展辅导员的基础上,鼓励各地面向乡土专家、大学生村官、企业和社会组织经营管理人员、示范社带头人、示范家庭农场主等选聘辅导员,细化辅导员工作职责。各地要加强辅导员岗位培训,通过指导技能大赛、优秀辅导员年度评优等方式,推动辅导员专业化规范化发展。
(十六)实施“千员带万社”行动。利用三年时间,平均每个省份培养1000名左右优秀辅导员,为1万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点对点指导服务。建立全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名录库,根据辅导员工作质量,实行绩效评价、动态管理。
(十七)创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鼓励各地采取购买服务、挂牌委托等方式,遴选有意愿、有实力的农民合作社联合社、涉农服务企业或社会组织承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服务中心,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政策咨询、运营指导、财税代理服务。各地可以依据服务质量、主体满意度等,探索建立服务中心备案管理、监督考核、动态调整等机制。
(十八)强化试点示范引领。扎实开展农民合作社质量提升整县推进试点,围绕发展壮大单体合作社、促进联合与合作、提升县域指导服务能力,形成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县域样板。深入开展国家、省级、市级、县级农民合作社示范社四级联创,创建示范家庭农场,加强动态监测。持续开展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典型案例征集,加大宣传推介力度,引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因地制宜探索发展模式。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具体落实方案,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各项举措落实落地。要加强调查研究,对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报告。
农业农村部
2022年3月23日
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4号
为帮助企业纾困解难,促进创业创新,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2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高校学生公寓房产税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6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二、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征的相关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1月29日
关于延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8号
为支持国家商品储备,现将延续执行部分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二、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公告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四、承担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包括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分公司、直属库,华商储备商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及其管理的国家储备糖库、国家储备肉库。
承担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或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企业享受本公告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房产原值、承担商品储备业务情况、储备库建设规划等资料留存备查。
六、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款项,从企业应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或者予以退税。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2月21日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税费政策公告如下:
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三、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3月1日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为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第七条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二、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三、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3月3日
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税收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三、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3月14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将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实施力度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在2022年12月31日前,退税条件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执行。
(二)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二、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一)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三、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四、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五、本公告所称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六、本公告所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其中,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本公告所称大型企业,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七、本公告所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八、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九、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十、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十一、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同时符合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相关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可任意选择申请适用上述留抵退税政策。
十二、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如果发现纳税人存在留抵退税政策适用有误的情形,纳税人应在下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缴回相关留抵退税款。
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适用本公告规定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的税收管理事项,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十四、除上述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规定,继续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执行,其中,第八条第三款关于“进项构成比例”的相关规定,按照本公告第八条规定执行。
十五、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留抵退税工作,摸清底数、周密筹划、加强宣传、密切协作、统筹推进,并分别于2022年4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微型、小型、中型、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税务部门结合纳税人留抵退税申请情况,规范高效便捷地为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
十六、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施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六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3月21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
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为支持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发展,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现将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实施力度有关政策公告如下:
一、加大小微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一)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在2022年12月31日前,退税条件按照本公告第三条规定执行。
(二)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小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二、加大“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以下称制造业等行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力度,将先进制造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扩大至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并一次性退还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
(一)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企业,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二)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中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7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行业大型企业,可以自2022年10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三、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二)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三)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
(四)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四、本公告所称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五、本公告所称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一)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二)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六、本公告所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其中,资产总额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年末值确定。营业收入指标按照纳税人上一会计年度增值税销售额确定;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增值税销售额(年)=上一会计年度企业实际存续期间增值税销售额/企业实际存续月数×12
本公告所称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
本公告所称大型企业,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七、本公告所称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八、适用本公告政策的纳税人,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允许退还的留抵税额: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允许退还的存量留抵税额=存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10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带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九、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应先办理免抵退税。免抵退税办理完毕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十、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十一、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纳税人应在纳税申报期内,完成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申请留抵退税。2022年4月至6月的留抵退税申请时间,延长至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纳税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同时申请增量留抵退税和存量留抵退税。同时符合本公告第一条和第二条相关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可任意选择申请适用上述留抵退税政策。
十二、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
如果发现纳税人存在留抵退税政策适用有误的情形,纳税人应在下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缴回相关留抵退税款。
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适用本公告规定留抵退税政策的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的税收管理事项,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十四、除上述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的规定,继续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执行,其中,第八条第三款关于“进项构成比例”的相关规定,按照本公告第八条规定执行。
十五、各级财政和税务部门务必高度重视留抵退税工作,摸清底数、周密筹划、加强宣传、密切协作、统筹推进,并分别于2022年4月30日、6月30日、9月30日、12月31日前,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集中退还微型、小型、中型、大型企业存量留抵税额。税务部门结合纳税人留抵退税申请情况,规范高效便捷地为纳税人办理留抵退税。
十六、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施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第六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3月21日
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
为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将有关增值税政策公告如下: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3月24日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
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支持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发展,现将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下同)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30号)规定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
上述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022年1月1日后本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二、延缓缴纳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
(一)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
(二)本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型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制造业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
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三)前款所称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年销售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的销售额确定。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2022年1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实际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四)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对于在本公告施行前已缴纳入库的所属期为2022年1月的上述税费,企业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缓缴政策。
三、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产生的应补税款与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入库,产生的应退税款由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四、纳税人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骗取享受缓缴税费政策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仍然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2022年2月28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
“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推进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0号),现就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适用
(一)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以下简称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企业,按规定办理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除本条第(二)项规定外,可自办理汇算清缴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2022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纳税人依据2021年办理2020年度汇算清缴的结果确定是否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二)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可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设立时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两项条件的,设立当月依照有关规定按次申报有关“六税两费”时,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按次申报的,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申报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六税两费”的,不再根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进行更正。
(三)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设立企业,逾期办理或更正汇算清缴申报的,应当依据逾期办理或更正申报的结果,按照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六税两费”减免税期间申报享受减免优惠,并应当对“六税两费”申报进行相应更正。
二、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转为一般纳税人时“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适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规定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增值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当登记为一般纳税人而未登记,经税务机关通知,逾期仍不办理登记的,自逾期次月起不再按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上述纳税人如果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和新设立企业的情形,或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仍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三、关于申报表的修订
修订《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6(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增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减免优惠申报有关数据项目,相应修改有关填表说明(具体见附件)。
四、关于“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办理方式
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五、关于纳税人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处理方式
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
六、其他
(一)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5号)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
(二)2021年新设立企业,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项执行。
(三)2024年办理2023年度汇算清缴后确定是小型微利企业的,纳税人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日期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
(四)本公告修订的表单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减征比例的规定公布当日正式启用。各地启用本公告修订的表单后,不再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税费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9号)中的《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消费税与附加税费申报表整合有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第20号)中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附列资料》《〈消费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表6(消费税附加税费计算表)》。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3月4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决策部署,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就有关征管问题公告如下:
一、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以下简称小型微利企业),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二、小型微利企业无论按查账征收方式或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资产总额、从业人数、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指标,暂按当年度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
五、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照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的累计情况,计算减免税额。当年度此前期间如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六、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在汇算清缴时发现不符合相关政策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七、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在当年度4月、7月、10月预缴申报时,若按相关政策标准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下一个预缴申报期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八、本公告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3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
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6号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2022年第15号)的规定,现就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开具免税普通发票。纳税人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2年3月31日前,已按3%或者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对应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的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小微企业免税销售额”或者“未达起征点销售额”相关栏次。
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的全部销售额等项目应当填写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其他免税销售额”栏次及《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对应栏次。
四、此前已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第六条规定转登记的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8号)相关规定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截至2022年3月31日的余额,在2022年度可分别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存货等相关科目,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此前已税前扣除的折旧、摊销不再调整;对无法划分的部分,在2022年度可一次性在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五、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设备开具发票,也可以自愿向税务机关免费换领税务UKey开具发票。
六、本公告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3月24日
关于开展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
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意见
税总纳服发〔202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推进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落实,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税务总局决定,2022年以“智慧税务助发展·惠企利民稳增长”为主题,连续第9年开展“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以下简称“春风行动”),首批推出5大类20项80条便民办税缴费措施,后续再适时推出若干举措。通过开展“春风行动”,加快推动智慧税务建设,大力推进精确执法、精细服务、精准监管、精诚共治,坚持依法组织税费收入原则,持续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加强税收监管,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对税收工作的部署要求,坚持人民至上,围绕构建常态化、长效化党史学习教育制度机制,聚焦纳税人缴费人急难愁盼问题,深入开展“春风行动”,推出系列改革创新举措,持续深化智慧税务建设,推动执法更规范、服务更便捷、监管更精准、风险更可控,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维护法治公平税收环境、服务“六稳”“六保”、稳定宏观经济大盘、推动高质量发展作出税务贡献,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二、行动内容
(一)诉求响应更及时
1.需求快速响应。组织开展2022年度全国纳税人缴费人需求调查,深入分析调查结果,准确掌握纳税人缴费人共性需求,持续优化改进管理和服务工作。整合优化知识库,推进知识库在全国共享共用,基本实现全国咨询“一线通答”。优化升级12366智能咨询功能,完善智能咨询知识库,提高智能咨询的解答准确率,加快推动咨询服务向以24小时智能咨询为主转变。强化12366咨询数据的多维度分析和多场景运用,聚焦减税降费政策出台、重大改革推进和社会关注热点,及时研究提出改进建议,快速响应纳税人缴费人诉求。探索远程咨询和办税辅导新模式,纳税人缴费人可直接通过电子税务局、征纳互动平台等远程发起税费咨询求助,实现“办问协同”。进一步推动涉税文书电子化推送,逐步实现“无接触”送达。
2.政策及时送达。优化税费优惠政策精准推送机制,完善税费政策宣传辅导标签体系,实现税费优惠政策的系统集成、精准定位、智能推送,帮助纳税人缴费人便捷了解政策。增加贴近实操的政策解读、操作指南等推送内容,开发图片、短视频、动漫等更加直观的新媒体产品,拓宽微信、抖音、税企沟通平台等推送接收渠道。
3.问题实时解决。积极拓展征纳互动平台、自助办税终端、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电子税务局等纳税人端税费办理渠道的征纳互动服务,实时解决纳税人缴费人办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在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税收扣缴客户端,探索启用主管税务机关电子印章,在出具高频的表证单书上自动套印,提升办税效率。
4.关注个性需求。对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人群加强服务保障,优化线下服务流程,提供“一站式”综合服务、优先办理服务。推进办税缴费软件适老化改造。明确本地区申请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的情形以及办理流程、时限,提高困难减免税办理的确定性。结合本地纳税人缴费人群体特征,组建由税务人员、志愿者组成的民族语言、方言和外语等服务团队,消除语言沟通障碍。
(二)智慧办理更便捷
5.提升网办体验。扩大“非接触式”服务范围,持续拓展办税缴费网上办事项清单。试点推广税收完税证明线上开具,提升税收票证获取便利性。完善电子税务局增值税申报比对功能,优化异常申报在线提示提醒事项内容。增加环境保护税申报数据批量导入功能,纳税人填报完成后即可线上提交。扩大跨省异地电子缴税试点范围,逐步实现全国推广上线。在具备电子税务局移动端的地区实现非居民扣缴企业所得税套餐式服务掌上办理,方便纳税人办理相关业务。
6.精简办理流程。对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依托税收大数据自动确定最高开票限额,并以动态管理为主、纳税人申请调整为辅,大幅简化发票申领流程、环节和相关文书。推动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延期申报、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以及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等4个事项由行政许可事项调整为其他权力事项,简化事项办理程序。发布第一批全国通办税费事项清单,进一步方便纳税人缴费人跨区域办理税费业务。研究制定简化企业涉税涉费事项跨省迁移办理程序的措施办法,基本实现资质异地共认,便利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开展不动产登记区块链应用试点,进一步推动不动产登记税费信息共享,减轻纳税人缴费人提交资料负担,缩短办理时间。
7.减少资料报送。将土地增值税税收优惠由事前备案改为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进一步减少纳税人报送资料,简化办理流程。开展整合企业所得税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表试点,进一步统一不同税种征期、减少纳税人申报和缴税的次数。发布第二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税务证明事项,进一步减少纳税人需提交的证明材料。
8.便利发票使用。配合司法部做好发票管理办法修订相关工作。制定铁路、民航等领域发票电子化方案并组织实施,提高社会满意度。深化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试点的“首票服务”,为纳税人提供线上多渠道精准服务,同步提升线下网格化服务效能,显著优化纳税人体验。完善电子发票服务保障体系,税务机关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向纳税人免费提供电子发票申领、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
9.提速退税办理。进一步精简出口退税涉税资料报送、简化退税办理流程,将全国正常出口退税平均办理时间由7个工作日压缩至6个工作日以内。推进电子化方式留存出口退税备案单证。依托各地电子税务局,探索多缴退税业务由税务机关自动推送退税提示提醒,纳税人在线办理确认、申请和退税。
(三)分类服务更精细
10.助力大型企业。提供大企业税收确定性服务,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提升大企业纳税人满意度。试点开展大企业集团遵从评价,根据企业集团遵从度,提供差异性服务和管理措施。试点开展税企数据互联互通,降低大企业集团办税成本,提升纳税人服务体验。通过线上沟通渠道,适时推送行业性税收优惠政策,开展政策宣传,助力企业及时、准确掌握政策。与部分遵从意愿强、遵从能力高的大企业集团签订税收遵从合作协议,提供定制服务。
11.扶持中小企业。扩大小微企业减税降费红利账单推送服务试点范围,帮助纳税人算清算细减税降费红利账。按照国务院部署,组织开展税务系统助力中小企业发展主题服务月活动。推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和“小巨人”企业“一户一档”服务措施落实,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深化规范“银税互动”合作,试点在税务和银保监部门间实现数据直连,安全高效助力小微企业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12.完善缴费服务。发布社保费缴费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办理流程、办理方式、办理时限以及需提交的资料。推广社保退费申请网上受理,让缴费人“少跑路”。加强与人社、医保等相关部门数据共享,落实好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等困难人群分类资助参保缴费政策。以采矿业、制造业、建筑业等行业为重点,开展社保费政策进企业、进车间、进工地宣传和缴费服务活动。规范和优化电力能源类、土地出让类等非税收入征缴流程,编制相关缴费指引,提高办理缴费业务的便利度。推进土地出让金、土地闲置费、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水利建设基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非税收入项目自动预填申报,改善缴费人申报操作体验。
13.服务个税汇算。积极协调动员社会力量,组织开展税收志愿服务活动,做好各项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宣传辅导,让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及时享受红利。对灵活就业自行缴纳社保费的纳税人,优化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时的填报方式,提升纳税人的填报体验。运用税收大数据智能分析,完善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提示提醒,引导纳税人如实准确申报。优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扣缴端数据备份功能,使扣缴义务人在更换设备后恢复数据更加便利。
(四)执法监管更公正
14.优化执法方式。推进区域间税务执法标准统一,更好服务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在部分地区推行非强制性执法方式试点,让执法既有温度又有力度。推出第二批全国统一的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对于首次发生清单中所列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并对当事人加强税法宣传和辅导。推进简易处罚事项网上办理,实现违法信息自动提醒、处罚流程全程网上办、处罚结果实时传递。坚持依法组织税费收入原则,坚决不收“过头税费”,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15.加强精准监管。深入推进税收执法责任制,加强税收执法监督,持续督促规范公正执法。推进税务系统“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拓展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覆盖范围,规范双随机的方式方法,提高监管效率。充分发挥税收大数据作用,严厉精准查处打击涉税违法行为,保障国家税收安全,为守法守规纳税人营造更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试点推进动态“信用+风险”税务监控,简化无风险和低风险企业的涉税业务办理流程,提醒预警或直接阻断高风险企业的涉税业务办理,依托大数据分析进一步提高风险管理效能。
16.保障合法权益。开展税务规范性文件权益性审核,制发权益性审核操作办法,更好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将“枫桥经验”应用于税收实践,推动建设“公职律师涉税争议咨询调解中心”,开展涉税争议咨询、组织调解、出具意见等法务活动,推动争议化解,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五)税收共治更聚力
17.推进部门联动。深化税务、海关两部门数据共享,优化电子税务局、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功能,进一步扩大出口退税申报“免填报”范围。结合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加强与各级残联的双向数据共享,优化残疾人保障金申报表单,方便企业办理残疾人安置情况认证和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推进土地出让金、土地闲置费、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项目与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减轻缴费人缴费办证相关资料报送负担。完善涉税数据共享机制,拓展数据获取渠道,推进数据共享共用,减少纳税人缴费人重复报送。
18.深化国际协作。持续加强国别(地区)税收信息研究工作,优化“一带一路”相关税收政策资讯服务,分批次更新国别(地区)投资税收指南,帮助“走出去”纳税人了解相关国家(地区)税制等信息,防范和规避跨境投资税收风险。扩大和完善税收协定网络,推动与更多国家(地区)开展税收协定谈签工作,为纳税人跨境经营提供税收确定性,避免和消除国际重复征税,降低纳税人在东道国的税收负担。针对符合享受以利润分配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但未实际享受的情况,向纳税人精准推送提示提醒信息,帮助境外投资者应享尽享优惠政策。
19.促进社会协同。制定出台相关措施,支持第三方按市场化原则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服务。开展涉税服务虚假宣传及广告信息专项治理,帮助纳税人降低选择涉税专业服务的风险。曝光涉税专业服务机构违法违规典型案例,形成警示震慑效应,促进规范涉税专业服务行业秩序。
20.拓展信用应用。编制税务领域公共信用信息目录,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扩大纳税信用修复范围,引导市场主体及时纠正自身涉税违规行为,强化纳税人信用意识。加大对破产重整企业纳税信用修复支持力度,帮助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修复信用。进一步优化守信激励措施,为守信纳税人在跨省迁移、发票使用、税收证明等事项办理时给予更多便利。实施《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加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和当事人名单动态管理,积极开展信用修复工作,依法依规开展联合惩戒,引导市场主体规范健康发展。
三、工作要求
(一)提升政治站位,加强党建引领。各级税务机关要秉承以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的理念,对标纳税人缴费人所需所盼,努力在提升办税缴费便利化水平等方面取得新突破。各级税务局党委要压实主体责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将“春风行动”的推进落实与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结合起来、与加强党的建设结合起来、与加强政风行风建设结合起来、与创建模范税务机关结合起来,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形成各级党组织聚力推进、广大党员积极行动的良好局面。
(二)坚持统筹推进,抓好贯彻落实。各级税务机关要深刻认识开展“春风行动”的重要意义,结合工作制定出符合本地实际的行动方案。纳税服务部门要协助党委抓好“春风行动”各项措施的推动落实,各职能部门要结合自身工作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安排。要结合当地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关要求,持续细化和创新推出“春风行动”举措,让便民春风常吹常新。
(三)强化督导检查,务求取得实效。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求真务实,坚决避免搞形式、走过场。要把开展“春风行动”成效作为绩效考评和领导干部述职评议考核内容,推动“春风行动”扎实开展。要通过工作调研、巡视巡察等方式,对行动开展情况和取得的实际效果进行督导检查和跟踪问效,并适时以集中研讨、座谈交流、书面反馈等形式持续推进各项措施落地落实落细。
(四)加大宣传力度,发掘特色精品。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宣传引导,发挥先进典型示范作用,及时总结推广在实践中形成的经验做法,以点带面推动解民忧破难题,形成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的常态化机制。各地税务机关可在落实规定动作的基础上积极丰富自选动作,发掘各具特色的行动内容,总结出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好经验好做法,打造行动精品,切实提升纳税人缴费人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1月11日
关于推出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
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2.0版”的通知
税总纳服函〔2022〕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确保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两会精神落实落地,税务总局决定,在年初已陆续出台105条便民办税缴费措施的基础上,聚焦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新要求,聚焦落实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新部署,聚焦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新挑战,再推出16条便民办税缴费新措施,升级形成2022年“我为纳税人缴费人办实事暨便民办税春风行动2.0版”(以下简称“春风行动2.0版”)。现通知如下:
一、新增16条便民办税缴费措施
(一)聚焦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新要求,更好提升为民办实事质效。
按照中办印发的《关于推动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的意见》要求,围绕巩固拓展党史学习教育成果、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常态化长效化,新推出5条措施,进一步回应纳税人缴费人所需所盼所想。
1.开展“一把手走流程”工作。通过积极开展“一把手走流程”工作,找准办税缴费过程中的痛点难点堵点,及时加以解决。
2.关注纳税人缴费人需求。深入分析2022年纳税人缴费人需求调查结果,准确掌握纳税人缴费人共性需求,进一步优化办税缴费服务。
3.回应纳税人缴费人诉求。严格落实涉税涉费诉求和意见快速响应机制,广泛收集纳税人缴费人对税费支持政策落实方面的意见建议,及时响应合理诉求、回应关切。
4.分层次开展精准推送。区分企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费)人员等不同类型,通过多种渠道开展更具针对性的税费优惠政策推送。
5.加强人权法治保障。切实落实加强人权法治保障的要求,坚持人民至上,建立纳税缴费服务投诉暨舆情定期分析改进机制,进一步维护纳税人缴费人合法权益。
(二)聚焦落实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新部署,更好助力纳税人缴费人享受政策红利。
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规模留抵退税等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新推出5条措施,进一步助力企业更好应对复杂多变的国内国际经济环境。
6.深化税收宣传月活动。深入开展第31个全国税收宣传月活动,积极主动向纳税人缴费人宣传辅导新的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开展依法诚信纳税缴费典型宣传推介。
7.拓展政策宣传渠道。在税务官网上线“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专题,集成展示并持续更新组合式税费支持政策及解读信息;积极利用二维码等载体开展税费支持政策宣传,为纳税人缴费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政策查阅渠道。
8.强化政策培训辅导。结合各地纳税人缴费人特点,针对不同业务场景制发“拳头”宣传辅导产品,特别是要按照《增值税留抵退税培训辅导工作方案》要求,分阶段、分对象、多轮次做好面向税务人员的专题培训和面向纳税人缴费人的培训辅导。
9.完善信息系统功能。优化信息系统功能、改造信息系统流程,通过弹窗提醒、一键通达等方式实现简便快捷好操作,便利广大纳税人缴费人享受税费支持政策。
10.健全直联工作机制。在继续做好全国100个办税服务厅直联点和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信息报送的同时,建立与基层税务机关、纳税人缴费人的信息直联直报机制,通过对每一项新出台税费支持政策的跟踪,强化“第一手”信息的收集梳理和研究分析。
(三)聚焦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新挑战,更好增强市场主体活力。
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工作部署,在提升服务效能上创新推进,在加强税收监管上精准发力,新推出6条措施,进一步打造法治公平的税收营商环境。
11.落实《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进一步优化市场主体歇业纳税申报事项,依法逐步扩大税务注销即办范围,更好维护税收征管秩序和服务纳税人。
12.完善非税收入制度建设。研究出台重点非税收入项目征管规范,保护缴费人合法权益。
13.引导个体工商户积累信用资产。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个体工商户,可自愿参照企业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申请参加评价,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办理留抵退税。
14.优化代开发票管理。开展虚假代开发票专项治理,依法打击不法分子利用自然人、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虚假代开发票行为。
15.规范核定征收管理。引导纳税人从核定征收向查账征收方式过渡,依法处理部分高收入人员分拆收入、转换收入性质、违规利用核定征收逃避税问题,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
16.完善新型动态精准监管机制。坚持依法治税原则,严密防范和严厉打击各类涉税违法行为,对通过虚增进项、隐瞒收入、虚假申报和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的违法行为持续加大打击力度,并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予以曝光。
二、“春风行动2.0版”主要内容
“春风行动2.0版”共计121条便民办税缴费措施(详细措施见附件),分为五大类20项。
(一)诉求响应更及时。包括需求快速响应、政策及时送达、问题实时解决、关注个性需求4项29条具体措施。
(二)智慧办理更便捷。包括提升网办体验、精简办理流程、减少资料报送、便利发票使用、提速退税办理5项27条具体措施。
(三)分类服务更精细。包括助力大型企业、扶持中小企业、完善缴费服务、服务个税汇算4项25条具体措施。
(四)执法监管更公正。包括优化执法方式、加强精准监管、保障合法权益3项20条具体措施。
(五)税收共治更聚力。包括推进部门联动、深化国际协作、促进社会协同、拓展信用应用4项20条具体措施。
通过这次升级,“春风行动2.0版”将有力促进服务更加精细、监管更加精准、执法更加优化、共治更加协同,纳税人缴费人的体验感、获得感和税法遵从度将进一步提升。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坚持党建引领,压实工作责任。各级税务机关要全面坚持党建引领,深刻认识“春风行动2.0版”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决扛牢压实责任,确保在落实过程中人员到位、责任到位、推进到位。
(二)加强通盘部署,统筹举措落实。各级税务机关要在前期工作开展的基础上,完善“春风行动”推进落实机制,通盘考虑、系统谋划、统筹安排好各项举措的推进落实工作,确保“春风行动2.0版”各项措施落地落细。
(三)强化督导检查,务求取得实效。各级税务机关要严格台账管理、加强跟踪督办、强化督查问效,通过深入调研、巡视巡察等方式,对行动开展情况和取得的实际效果进行督导检查和跟踪问效,务求在办好为民实事、精细精准服务、规范公正监管等方面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国家税务总局
2022年3月31日
省级政策
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行动计划》已经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江苏省委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22年2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行动计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增强发展内生动力,现制定优化营商环境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和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省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紧紧跟进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坚持对标先进、深化改革、协同联动、法治保障,以综合更优的政策环境、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高效便利的政务环境、公正透明的法治环境、亲商安商的人文环境全面提升市场主体满意度和获得感,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努力将江苏打造成为具有全球吸引力和竞争力的投资目的地,为坚决扛起“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光荣使命、奋力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新篇章提供强有力支撑。
二、打造综合更优的政策环境
(一)完善全省优化营商环境政策
1.出台“1+5+13”系列政策。制定1个行动计划,对全省优化营商环境作出系统谋划和整体部署。围绕政策环境、市场环境、政务环境、法治环境、人文环境等5个环境,省级有关部门分头组织制定实施方案(2022-2024年)。13个设区市人民政府聚焦本地实际编制年度改革事项清单,对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任务实行清单化管理、项目化推进。省相关部门根据自身职能,推出N项优化营商环境具体举措。
2.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政策供给。推出一批具有江苏特色、含金量高的政策举措,增强市场主体获得感和满意度,以高质量的政策供给为营商环境提供制度支撑。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市场主体普遍性经营困难的,及时制定纾困解难政策。
3.推动政策集成创新。鼓励地方先行先试、大胆探索,对锐意改革的地区和单位加大激励力度,复制推广成熟经验和典型做法。鼓励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江北新区等区域,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在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取得突破,加大营商环境制度集成创新改革。定期梳理制约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痛点堵点问题,开展营商环境痛点堵点疏解行动,督促相关部门和地方限期解决。
4.构建制度型开放新优势。围绕率先在全国建成开放强省,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加快构建双向开放新格局,加快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构建与高标准全球经贸规则相衔接的规则制度。全面实施外商投资法及其配套法规,依法平等对待内外资企业。
(二)完善涉企政策制定落实机制
5.规范涉企政策制定程序。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消费者等方面的意见,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核,没有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和命令依据的,不得作出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增加市场主体义务的规定。
6.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制定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时,应全面进行公平竞争审查,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和第三方评估制度。
7.打通政策落实“最后一公里”。涉及市场主体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出台后,除依法需要保密外,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同步进行宣传解读。建立完善涉及市场主体的改革措施及时公开和推送机制,及时梳理公布惠企政策清单,通过“苏企通”平台主动精准推送。大力推行惠企政策“免申即享”,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政策;对确需企业提出申请的,合理设置并公开申请条件,畅通申报通道,简化申报手续,加快实现一次申报、全程网办、快速兑现。
8.建立健全政策评估制度。以政策效果评估为重点,定期评估和动态评估相结合,健全重大政策事前评估和事后评价制度。建立政策评估主体多元化制度,积极发挥第三方评估作用,提高政策评估过程的透明度,完善评估结果的反馈处理机制。对市场主体满意度高、效果显著的政策,及时复制推广、立法固化、持续深化;对获得感不强、效果不明显的政策,及时调整或停止施行。
(三)完善营商环境法规制度
9.全面贯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实施《江苏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制定贯彻落实年度任务清单,强化责任落实。不断完善以《条例》为基础、相关领域专业立法为补充的“1+N”江苏营商环境法规制度,鼓励有条件的设区市加大营商环境改革立法力度。开展《条例》贯彻落实情况执法检查。
10.完善营商环境法规配套制度。将完善优化营商环境长效机制和重点改革事项相结合,以深化改革促进政策完善。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每年迭代升级出台本地区营商环境综合性改革措施,发挥政策综合集成效应。持续开展营商环境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清理。
三、打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一)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11.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贯彻落实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和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落实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入制度。完善投资项目服务推进机制,强化跟踪服务。加强市场准入评估,排查和清理市场准入对市场主体资质、资金、股比、人员、场所等设置不合理条件。进一步畅通市场主体对隐性壁垒的投诉渠道,健全处理回应机制。
12.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依托企业开办全链通平台,实现企业开办事项全程网上办理。进一步放宽新兴行业企业名称登记限制,放宽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经营场所限制,推进一照多址、一证多址等住所登记制度改革。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外商投资一站式服务体系。
13.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编制省市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梳理省级层面设定的年检、年报事项,分批次推进年检改年报,推进“多报合一”改革。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及时调整全省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清单,加大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力度。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探索推进“一业一证”改革,实现一证准营。
(二)切实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14.平等对待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保护各类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保障依法平等使用土地、技术、数据等生产要素,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清理对各类市场主体的不合理限制。落实推进国家自然垄断行业改革和大幅放宽服务业领域市场准入,引导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进入能源、铁路、电信、公用事业等行业竞争性环节。
15.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统一全省集中采购目录,完善集中采购项目采购规则,推进政府采购意向提前公开发布。清理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领域妨害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清除对外地企业设置的隐性门槛和壁垒等。完善与统一开放的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市场相适应的监管模式。推行全流程电子化招标投标,推进招标投标活动在线监管,探索建立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
16.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制定《江苏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实施《江苏省经营者反垄断合规指引》。健全举报处理和回应机制。严肃查处资本无序扩张、妨碍创新和技术进步等竞争违法行为。加强对企业的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辅导,帮助企业健全竞争合规体系。加强公用事业、医药等民生重点领域反垄断执法。加强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新业态新经济领域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规制。做好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司法审判工作。
(三)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17.降低企业税费负担。落实国家减税降费政策,强化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支持力度。持续优化纳税服务,精简享受税费政策的办理流程和手续。规范降低重点领域涉企收费,科学合理界定政府、企业、用户权利义务,降低经济社会运行基础成本,不断提升水电气暖网络等产品、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完善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加强对涉企收费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涉企违规收费行为。
18.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依法加强对资本的有效监管,发挥资本作为生产要素的积极作用,有效控制其消极作用,支持和引导资本规范健康发展。拓展市场主体融资渠道,推动金融服务供给增量提质,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与服务,加大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支持力度。完善银企融资对接机制,进一步发挥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效用。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制度,加强担保信息共享,便于市场主体进行动产及权利担保融资。
19.降低企业其他经营成本。持续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规范垄断性交易市场收费,加强对中介机构、行业协会商会、交通物流等领域的监督检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大力推进多式联运,优化运输结构。深化跨境贸易便利化改革,持续推进通关提速降费政策,完善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鼓励企业以数字技术赋能降本增效,引导企业对标国际先进,提升成本管控水平。
四、打造高效便利的政务环境
(一)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
20.提升行政权力运行规范化水平。实行政府权责清单管理制度,将依法实施的行政权力事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权责清单,及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开。修订《江苏省行政权力事项清单管理办法》。编制行政权力事项的各类目录清单,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建立行政权力运行考核评估制度,规范权力运行,完善约束机制,强化监督问责。建成统一、高效、规范的全省行政权力事项管理系统。
21.提升行政权力下放赋能成效。深化行政权力事项下放工作,同步制定配套保障措施,从人力、财力等方面加强对基层保障,做好全流程指导,确保基层接得住、管得好。继续做好国务院取消、下放事项的落实和衔接,推动赋权事项落地落实。定期开展效果评估,对基层承接效果不好或企业获得感不强的权力事项要按程序及时收回。
22.提升重点领域简政放权实效。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投资项目审核流程,不断拓展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功能,促进项目代码全面应用,加快各相关部门审批系统互联共享。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积极推进实施告知承诺制改革,精简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技术审查、中介服务事项。推进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深入推进“多规合一”“多测合一”,建立健全测绘成果共享互认机制。推行水电气暖等市政接入工程涉及的行政审批在线并联办理。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推动联合验收“一口受理”。推进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依法压减涉及工业产品的行政许可事项,落实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改革。
(二)优化服务助力企业发展
23.深入推进“一件事”改革。优化应用服务场景,大力推进一批关联事项整合服务,将涉及的相关审批事项打包,提供套餐式、主题式服务,由一个牵头部门统一受理、配合部门分头办理,优化再造办事流程。加快打通部门间业务系统,规范相关标准,加强电子证照、电子签名、电子印章应用,推动“一件事”线上全流程办理,并逐步向移动端延伸。
24.完善江苏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政务服务事项按照规定纳入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推动实现更多政务服务网上办、掌上办、一次办。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实行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整合优化各类各级二维码凭证,大力推广“苏服码”,实现全领域应用。打造统一的掌上政务服务入口,做实做强江苏政务服务移动端。逐步整合各级各部门办公系统,着力搭建全省统一移动办公平台。及时纠正限定线上办理等不合理做法,允许企业自主选择线上、线下办理方式,并加强对老年人、视障听障残疾人等群体的引导和服务。
25.深入推进省内通办和跨省通办。确保国家统一部署事项异地可办。持续推进长三角“一网通办”,加快推进与对口帮扶支援合作省区、淮海经济区、苏皖合作示范区、南京都市圈的跨省通办。编制高频政务服务省内通办事项清单,统一办理流程、办事指南、办理时限等,实现同一事项全省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建设“一网通办”政务服务地图,提供政务服务窗口地理位置、预约排队等信息和导航服务。
(三)创新机制提升服务效能
26.创新审批监管工作机制。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地区,进一步厘清审批部门和监管部门的职责边界,针对审批事项逐一划分监管职责。下放或者取消行政审批事项,同步配套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审批、监管信息“双推送”“双回路”机制,实现审管联动,形成管理闭环,确保审批监管有效衔接。
27.完善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完善政务服务反馈机制,实现政务服务事项、评价对象和服务渠道全覆盖,形成评价、反馈、整改、监督全流程衔接。完善政务服务一次一评、一事一评工作规范,健全差评问题和投诉问题调查核实、督促整改和反馈机制。持续改进窗口服务,推行首问负责、一次告知、一窗受理、并联办理、限时办结等制度。
(四)数字赋能提升治理能力
28.推动政务服务数字化治理转型。推动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应用,运用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的手段,优化线上线下服务。加快推进信息化系统基础设施集约建设,以政务数据资源共享为核心,推进跨层级、跨地域、跨部门的系统互联互通建设。深化“苏服办”应用,加快推进电子证照互认共享,实现自动调用核验。
29.推进公共数据资源治理。加强政务数据资源目录编制,建立省市县数据共享清单。完善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应用标准规范,建立健全政务数据资源及时采集、动态维护、共享交换、开发利用工作机制,推进公共数据完整归集、按需共享。健全公共数据分类分级管理机制,上线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建立数据需求的动态更新维护机制,探索公共数据运营管理新模式,推进公共数据和其他数据融合应用。大力推动重点系统与地方政务数据协同服务,积极争取更大范围、更高效率的国家数据场景授权和属地回流。
五、打造公正透明的法治环境
(一)健全完善产权保护制度
30.加强市场主体权益保护。实施新修订的《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进一步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为中小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法律服务。司法机关依法及时办理涉及市场主体的各类案件,审慎使用强制措施。深化民商事案件审判执行制度改革,推进繁简分流改革,持续提升审判质效。推进司法数字化智慧化转型,健全完善智慧法院、智慧检察、智慧警务、智慧法务,加强案件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31.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完善新业态新领域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严格执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强化对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的监管,加强对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的指导。探索知识产权市场化定价和交易机制,进一步推进知识产权、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完善知识产权纠纷解决机制,建立知识产权举报投诉集中处理平台。完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机制,开展重点产业领域海外知识产权风险防控体系建设。加强知识产权犯罪侦查队伍专业化建设,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犯罪刑事打击力度。
32.建立健全多元化涉企纠纷解决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快建设南京法治园区。建立一站式多元解纷中心,集聚行政保护、司法保护、仲裁调解和法律服务,构建市场主体产权和合法权益全链条保护体系。建设线上、线下一体纠纷解决平台,引入调解组织、仲裁机构。进一步畅通企业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渠道,提高审查涉企行政复议案件的规范性和透明度,严格依法纠正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
(二)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33.深化“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管理等有效结合,减少对守法诚信企业的检查次数。统筹制定全省监管任务计划,梳理全省市场监管领域抽查事项清单。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行政执法联动响应、协作机制和专业支撑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执法结果互认。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改革,拓展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覆盖范围,制定跨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明确联合抽查操作流程,将各部门检查频次高、对企业干扰大且适合合并的检查事项全部纳入跨部门联合抽查范围。
34.加强重点领域监管。对消防安全、食品医药、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医疗卫生等重点领域,建立完善全主体、全链条、全流程监管体系。探索将医疗、教育、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记入个人信用记录,对严重不良行为依法实行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加强部分重点领域数据汇集,进一步完善“互联网+监管”系统风险预警模型。
35.创新包容审慎监管。针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性质和特点,探索开展触发式监管等新型监管模式,研究制定包容审慎监管实施细则。在部分领域实施柔性监管、智慧监管,制定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行政机关不得在未查明违法事实的情况下,对一定区域、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实施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等行政处罚。
36.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细化管辖、立案、听证、执行等程序制度。编制针对市场主体的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并向社会公布。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对能够通过非现场监管方式实现监管效果的事项,不再纳入现场检查。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加大对随意执法等行为的查处力度。全面推进更高水平平安江苏建设,创造更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三)推进诚信江苏建设
37.强化政务诚信建设。完善政务诚信建设监测和评价体系,健全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履行向企业依法作出的承诺,未如期履行承诺的要限期解决。探索建立政务诚信诉讼执行协调机制,推动人民法院与政务诚信牵头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共同推进政府履约,持续开展政务失信专项治理。健全防范和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建立专门投诉通道,形成受理、办理、反馈和回访闭环机制。
38.推进全流程信用监管。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将信用主体履行承诺情况纳入信用记录,为履行承诺的市场主体提供便利措施,对不履行承诺的市场主体依法实施失信约束措施。根据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风险程度和企业信用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完善行业信用评价制度,制定行业信用评价办法,推进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制定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规范失信约束和失信行为认定。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修复机制,规范信用修复条件和流程。
39.深化信用信息归集应用。推进省市信用信息平台网站一体化,强化公共信用信息一体化归集处理,统一基础应用,拓展特色应用。完善省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提升政府部门信用管理、信用承诺、信用主体自主申报、信用监测预警、信用信息查询记录等功能。制定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深化信用信息资源共享。推动公共信用信息和市场信用信息在商务、金融、民生等领域融合应用,大力培育信用服务市场。
(四)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
40.畅通市场主体退出渠道。推动部门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建立全流程一体化企业注销登记服务平台,实现办事流程清晰透明、办理进度和结果实时共享,进一步提升企业注销便利度。拓展企业简易注销程序适用范围,规范简易注销流程,实行法院裁定强制清算终结或裁定宣告破产的企业办理简易注销登记免予公告等。探索开展长期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试点,并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市场主体退出效率。
41.健全完善企业破产制度。健全破产案件财产处置协调机制,简化破产程序,降低破产企业处置成本。做好破产企业登记、金融、涉税等事项办理,提升企业破产处置效果。探索建立破产预重整制度。完善破产管理人选任机制。积极引导困难企业破产重整,完善破产信用管理制度和信用修复机制。建立健全企业破产重整府院联动机制。加强破产审判队伍建设,健全完善管理人履职管理和培训机制,为企业破产处置提供专业化服务与保障。
六、打造亲商安商的人文环境
(一)着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42.健全完善政企沟通渠道。深化“一企来”企业服务热线建设,整合政务服务热线,推进热线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对企业和群众诉求做到接诉即办。建立常态化、规范化、制度化的政企沟通渠道,设立江苏企业家日。强化主动沟通,建立完善定点联系、定点走访、会议论坛、营商环境监督员等常态化制度化政企沟通机制,主动对接市场主体需求,依法帮助市场主体协调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43.规范政商交往行为。着力构建亲而有度、清而有为的亲清政商关系,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良好的发展环境。公职人员应当规范政商交往行为,主动担当作为,增强服务意识,关注企业需求,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经营活动,不得增加市场主体负担,不得吃拿卡要,不得以设立“影子公司”等方式破坏营商环境。依法严肃查处官商勾结、利益输送、以权谋私等严重破坏政商关系、损害营商环境的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二)弘扬企业家精神
44.壮大新时代苏商群体。弘扬厚德、崇文、实业、创新精神,激励新生代企业家茁壮成长,努力造就一批以张謇为楷模、典范的新一代苏商群体。充分发挥张謇企业家学院的作用,培养一批具有全球战略眼光、市场开拓精神、管理创新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的优秀企业家。
45.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家公平竞争诚信经营。支持和引导企业家践行新发展理念,拓展国际视野,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完善企业家正向激励机制,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文化和社会氛围,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损害市场主体的声誉。加强对优秀企业家先进事迹、突出贡献的宣传报道和荣誉激励。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少捕慎诉慎押”,深入推进检察机关主导的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督促帮助企业整改问题、排除风险,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三)优化创新发展环境
46.完善科技企业孵化体系。瞄准人工智能、量子科技、区块链等前沿领域,持续推进前沿引领技术基础研究专项、前瞻性产业技术创新专项。聚焦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产业科技创新中心,整合全球一流的金融科创资源,健全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全周期科技孵化成长体系。创新高水平研发机构引进合作机制,支持企业联合高校院所共建联合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争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一批重大技术创新平台载体。鼓励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国家级和省级创新平台向中小企业开放,增强中小企业创新活力。
47.探索科技成果产权制度改革。推动国家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单位深化改革,进一步探索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机制和模式。完善技术转移转化机制,强化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桥梁纽带功能,加快推进省科技资源统筹服务中心建设。加大科技企业金融支持,积极探索通过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知识产权证券化、科技保险等方式推动科技成果资本化。鼓励商业银行采用知识产权质押、预期收益质押等融资方式,为促进技术转移转化提供更多金融产品服务。
(四)完善育才引才聚才保障机制
48.完善公共服务配套。加强城市规划设计和管理,改善城市环境,持续提升生态环境质量。强化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加快配套完善教育、医疗、社会保险等公共服务,以高品质人居环境吸引更多市场主体和人才来江苏投资兴业。
49.促进人力资源有序流动。落实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政策,进一步拓展劳动者就业渠道。完善企业用工指导服务机制,建立用人单位招聘岗位、技能人才、企业需求、个人求职信息指标体系,为企业精准推送服务信息。加强对岗位信息共享机制应用,促进人力资源跨省流动和合理配置。支持人才大胆创新创造。完善企事业单位人才交流机制,畅通人才跨所有制流动渠道。健全劳动力市场调解与仲裁衔接机制,健全劳动者权益预警处理机制。鼓励人才有序流动,建立地区人才挂钩合作机制。
50.优化国际人才服务体系。鼓励企业建立与国际规则接轨的招聘、薪酬、考核等人才保障制度。研究建立与国际接轨的人才评价体系。推动建立国际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探索建立与国际接轨的高技术人才管理制度。完善人才薪酬激励机制,指导用人单位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进一步优化完善外籍人员工作许可和出入境便利措施。推动实施港澳居民在江苏发展便利化计划,打造更具吸引力的国际化人才服务环境。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对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统筹领导和组织协调,成立由省委书记任第一组长、省长任组长的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营商环境重大政策举措。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承担协调推进、跟踪调度、督促落实职责。各设区市要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重点工作来推进,主要负责同志作为第一责任人,亲自抓部署、抓方案、抓协调、抓落实。针对重点领域、重点问题,建立工作专班、专项小组推进机制,配齐配强人员力量。
(二)加强统筹推进。省各有关部门强化对上争取、横向协同、对下指导,各设区市主动对标国际国内一流营商环境,大胆探索、积极创新。对改革事项进行清单化、表格化管理,科学把握改革时序、节奏和步骤。持续完善以市场主体满意度为导向的评价机制,充分发挥评价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引领和督促作用,创新评价方式,优化评价指标,继续将营商环境评价纳入高质量发展考核。
(三)严格督查问责。建立全过程督查问责机制,将营商环境工作纳入省政府专项督查,强化对改革事项落实情况的审计监督。广泛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和群众对政策落实情况的意见建议,主动接受监督。认真贯彻落实鼓励激励、容错纠错、能上能下“三项机制”,对积极担当、勇于作为、抓落实成效明显的干部,强化表扬和正向激励;对政策执行做选择、打折扣、搞变通以及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干部,依规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四)凝聚各方合力。成立省优化营商环境咨询委员会,针对优化营商环境领域难点、重点问题,提出意见建议或工作方案。发挥第三方机构作用,为营商环境评价、政策评估提供支撑。发挥专家、专业机构等研究力量的作用,加强营商环境政策前瞻性研究。
(五)加强宣传推广。广泛宣传推介全省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提升江苏营商环境的感知度和影响力,形成全社会广泛支持和参与营商环境建设的良好氛围。及时总结优化营商环境改革经验,不断推广设区市及部门的典型案例和成功做法,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机制和创新成果,实现全省营商环境的整体提升。
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
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苏政发〔2022〕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22年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
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决策和省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提振信心、稳定预期,着力稳定经济增长,现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1.省相关部门统筹现有专项资金,对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中小微企业,以及劳动力密集、社会效益高的民生领域服务型中小微企业给予专项资金支持。鼓励各市、县(市、区)参照省级做法,设立或统筹安排中小微企业纾困资金,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纾困帮扶。〔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政策措施均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单独列出〕
2.省财政安排12亿元专项资金对工业企业“智改数转”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和有效投入奖补。依托“e企云”等平台,加快建设中小企业“智改数转”云服务平台。制定“上云用平台”产品目录,每年重点培育1000家星级上云企业。(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3.认真落实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公交和长途客运、轮客渡、出租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免征增值税政策。免征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孵化服务增值税,对其自用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继续放宽初创科技型企业认定标准,凡符合条件的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对其投资的,按投资额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4.免征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城市公交场站等运营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承担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的企业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零售、仓储等行业纳税人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2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行业纳税人生产经营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省财政厅)
5.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经批准可继续缓缴养老、失业和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对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1年以上的统筹地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旅游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企业信用和职工个人权益记录。根据国家部署,继续实施国家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继续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落实培训补贴政策。对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中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省税务局)
6.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护航行动”,对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1年以上的统筹地区,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其中2022年度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和培训补贴。(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7.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在各设区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率(不含生育保险缴费率)和个人缴费率之和基础上,降低1个百分点。(责任单位: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8.加快资金执行进度,做到早分配、早使用、早见效,力争2022年上半年涉企专项资金分配下达进度达到70%。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把办理正常出口退税的平均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等有关部门)
二、继续强化金融支持
9.用好用足我省新增450亿元再贷款额度,鼓励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积极申请再贷款,加大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支持力度。稳步扩大小微贷、苏科贷、苏信贷、苏农贷、苏服贷等融资规模,重点投放信用贷、首贷,2022年力争带动优惠利率贷款投放规模超过1000亿元。支持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小微外贸企业提供物流方面的普惠型金融支持。(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10.鼓励金融机构单列小微企业信贷计划,对普惠型小微企业贷款实行优惠利率。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企业保持较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逐步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对符合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准入标准的“三农”“小微”“双创”等在疫情期间的担保项目,支持融资担保机构在原有基础上适当下调担保费。(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1.优化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金融服务,推动应收账款融资增量扩面,鼓励省属大型国有企业支持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实行应收账款票据化。支持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券。支持金融机构发行小微企业专项金融债券。(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省国资委、省发展改革委)
12.引导金融机构通过调整绩效考核办法、优化授信尽职免责机制、提高不良容忍度等措施,设立更多面向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贷款产品,以优惠利率提供贷款支持。加快落地新创设的普惠型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对普惠型小微贷款投放较好的金融机构,按贷款余额增量的1%给予资金奖励。完善无还本续贷和应急转贷机制,支持银行机构向中小微企业发放循环授信、随借随还的贷款。督促金融机构落实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等政策要求,采取多种措施防控、缓释、化解相关风险。(责任单位:江苏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13.发挥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和省级企业征信服务平台作用,提升普惠金融服务能力。出台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行动计划。鼓励银行机构加大对新市民安居创业、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但取得其他有效经营活动证明的个体经营者等市场主体的金融支持。积极开展政银对接活动,主动向银行机构提供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有效融资需求。(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保监局等有关部门)
三、加大清费减负力度
14.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的地区,对承租国有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鼓励各金融机构对减免租金的出租人给予基于房屋租金收入的优惠利率质押贷款等支持。(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
15.对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微企业,继续全额返还工会经费。(责任单位:省总工会)
16.鼓励电信运营企业积极设计并推广适合中小微企业经营发展的产品和应用,现阶段对旅游、文化娱乐等生活性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免费提供3个月的云视讯、移动办公、云主机、云财税等服务。(责任单位:省通信管理局)
17.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交付款项,最长不得超过60日。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滥用商业汇票变相占用中小企业资金。大型企业应在年度报告中向社会公布逾期未支付的中小企业款项。(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
18.持续排查处理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拒绝或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对已过建设期仍未验收的工程项目应加快验收,对达到单项竣工、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项目要及时竣工验收、交付使用。(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
四、加大对重点行业恢复发展的支持
19.在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的前提下,加强分区分级精细化管理,促进餐饮业恢复发展。低风险地区原则上不得限制餐饮堂食;中风险地区根据疫情防控需要暂停大厅堂食的,大力推广自提、外卖、无接触配送方式。鼓励各地帮助餐饮业市场主体购买停业险。支持餐饮商户有效延长营业时间,完善夜间交通线路,经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评估后,放开夜间非高峰期占道停车,打造具有“烟火气”的消费氛围。(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卫生健康委)
20.从省级文化和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调剂安排8500万元,重点支持旅行社、旅游景区等文旅市场主体恢复发展、创新发展。提前开展年度省级文旅产业发展类项目申报评审,及早下达9000万元项目资金。下调2022年度省级旅游产业发展基金利率1个百分点,安排1000万元对基金贷款项目利息给予补贴。继续按80%比例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鼓励酒店、景区、民宿、旅行社、文娱企业等开展各种促销活动,顺延公园年票有效使用期限。(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财政厅)
21.鼓励各地文化和旅游部门与工会加强合作,将符合条件的民宿、乡村产业集聚区、特色(风情)小镇、红色旅游景区等纳入疗休养活动范围,开发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和符合政策的路线和产品。鼓励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财政支出定额范围内,按程序委托旅行社、酒店等企业承办培训、会议活动,委托餐饮企业提供用餐供配服务。(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总工会、省财政厅)
22.对每月通行次数在30次(含)以上的ETC公路客运班线客车,给予通行费八五折优惠。延续实施“运政苏通卡”货运车辆通行费八五折优惠政策。对进出南京港、连云港港、太仓港的集装箱运输车辆及中欧班列集装箱主要装车点和集货点的运输车辆,继续在全省所有高速公路、普通公路收费站全免车辆通行费。(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江苏交通控股公司)
23.支持客运枢纽向城市综合体转型,统筹枢纽地上地下空间复合利用,打造城市综合体。在保证交通基本服务功能的前提下,适度拓展车辆租赁、旅游集散、邮政快递、商务会展、贸易金融、文化休闲、购物餐饮等功能,促进交通与关联消费产业集聚发展。(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
24.加大以保险、保函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的推进力度。在充分尊重企业自主选择权的前提下,推动建筑等领域保证金保函全覆盖。创新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缴纳方式,探索开展保险替代现金或银行保函缴纳保证金试点工作。(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江苏银保监局)
25.组织举办“苏新消费”四季系列主题购物节,推出各层级千场促消费活动,安排省级商务发展资金给予专项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以发放现金补贴、免费开放场馆设施等方式,引导消费需求释放,扩大商贸、餐饮企业销售。支持各地开展新能源汽车下乡,鼓励地方开展绿色智能家电下乡,通过企业让利、降低首付比例等方式,促进农村居民消费。(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五、加强外贸企业帮扶
26.支持外贸企业通过线上线下展会开拓国际市场,通过省级商务发展专项资金对中小微企业参展费用予以支持。上半年组织举办3+60场“江苏优品·畅行全球”线上展会和对接会,全年组织举办40场“苏新服务·智惠全球”线上对接会。(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贸促会)
27.鼓励各港口企业加强与大型国际班轮公司以及国内航运骨干企业合作,与班轮公司签订长约合同,加快调整优化运输结构,构建高质量物流网络。(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港口集团)
28.对完成技术改造的加工贸易企业,省级相关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技改项目予以扶持。鼓励金融机构为加工贸易企业提供无抵押优惠利率贷款,对内销加工贸易货物的企业,暂免征收内销缓税利息。帮助企业出口转内销,引导外贸企业与大型电商平台合作,拓展国内市场销售渠道。(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南京海关、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29.安排省级商务发展资金用于出口信用保险保费扶持,继续实施小微外贸企业平台统保政策,鼓励支持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加大对外贸企业承保力度。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优化出口信保承保和理赔条件,加大对中小微外贸企业、出运前订单被取消风险等的保障力度。对资金周转确有困难的企业,实行保费分期缴纳的便利措施。(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江苏银保监局、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30.广泛开展RCEP优惠政策宣传辅导,为企业及时提供签发RCEP等自贸协定项下优惠原产地证书、货物暂准进口通关(ATA)单证册、国际商事证明书和代办领事认证等服务。(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贸促会)
六、着力缓解价格上涨压力
31.强化大宗商品价格监测预警,严厉打击串通涨价、资本炒作、价格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推动行业协会、大型企业搭建重点行业产业链供需对接平台,加强原材料保供对接服务,帮助中小微企业应对采购、销售、仓储等经营风险。(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
32.推动期货公司深化市场主体风险管理服务,探索基差贸易、仓单服务、合作套保等模式,提供个性化风险管理服务,鼓励各地对企业运用期货套期保值工具应对原材料价格大幅波动风险给予补贴。(责任单位:江苏证监局、省财政厅)
七、加强政府采购支持
33.综合运用履约保证金保险、小微企业报价10%扣除等政策,支持中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完善升级“苏采云”信息化系统,实现政府采购全流程电子化操作,全面取消政府采购投标保证金,完善预付款制度,缩短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时间。推动“政采贷”扩面增量,全面开展“政采贷”线上融资,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融资。(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八、持续优化提升服务
34.在不改变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高标准厂房,可以根据企业申请分幢办理不动产权证书。(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35.放宽“住改商”政策,简化办理流程。各地根据城市规划和管理需要,划定区域禁止开展特定经营活动的,须制定禁设区域目录并向社会公布,目录以外不得限制经营。对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身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予以豁免登记。(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省市场监管局)
36.推行电水气暖业务联合办理,建立公共设施联合办理机制,推动在市、县综合性政务服务大厅、电水气暖等营业窗口和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提供联合申请服务,一次性完成电水气暖现场查勘、验收、开通等服务。(责任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电力公司、省政务办)
37.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推行柔性执法,对个体工商户轻微违法行为,不涉及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对社会危害不大的,依法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被处以罚款但确有经济困难的,可申请暂缓或分期缴纳。健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效能。(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省药监局、省应急厅、省生态环境厅)
38.持续完善“万所联万会”工作机制,指导法律服务产业园、法律服务中心制定法律服务清单,加强中小微企业普惠性法律服务。组建法律服务团,汇聚律师、公证、人民调解、仲裁等法律服务资源,免费为个体工商户提供咨询、调解等法律服务,指导个体工商户化解合同履约、劳动用工等方面法律纠纷。(责任单位:省司法厅)
39.大力推广“苏企通”平台应用,精准推送和快速办理惠企政策。建立健全惠企政策直达机制,方便企业一次申报、全程网办、快速办理。推进涉企审批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减费用,按照“免申即享”“网申捷享”“代办直达”等方式,除有特殊要求的资金外,实现财政奖补、减税降费等快速审核、快速拨付、便捷享受。(责任单位:省政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商务厅、省税务局)
40.压紧压实地方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持续深化提升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加强重点行业领域风险评估和监测预警,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不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责任单位:省应急厅)
以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未特别注明时限的,有效期至2022年底。如国家出台同类政策,原则上按“取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各地各部门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推动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省政府办公厅将适时就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督促检查。
省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经济体系的实施意见
苏政发〔2022〕8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发〔2021〕4号),建立健全我省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工作重要指示精神,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和实践要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定不移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为引领,坚持统筹协调、创新引领、重点突破、市场导向,统筹推进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保护,全方位全过程推行绿色规划、绿色设计、绿色投资、绿色建设、绿色生产、绿色流通、绿色生活、绿色消费、绿色金融,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全面提升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和产出效益,加快形成减污降碳的激励约束机制,为扛起“争当表率、争做示范、走在前列”光荣使命、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现代化建设新篇章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产业结构、能源结构、交通运输结构、用地结构明显优化,绿色产业比重显著提升,基础设施绿色化达到新水平,生产生活方式绿色转型成效明显,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更加完善,法规政策体系更加有效,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生产体系、流通体系、消费体系初步形成。单位地区生产总值能耗、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完成国家下达目标任务,万元地区生产总值用水量降低16%以上,地表水国考断面水质优Ⅲ比例达到90%以上,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2%以上。到2035年,绿色发展内生动力显著增强,绿色产业规模迈上新台阶,主要行业和产品能源资源利用效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绿色生产生活方式广泛形成,碳排放达峰后稳中有降,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江苏建设目标基本实现。
二、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生产体系
(三)推进工业绿色升级。加快实施重点行业绿色化改造,着力推进钢铁、石化、焦化、水泥等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深度治理和工业窑炉等重点设施废气治理升级。加快建设绿色制造体系,打造一批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绿色产品、绿色工厂、绿色园区。全面推行清洁生产,依法在重点行业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引导其他行业自觉自愿开展审核,健全“散乱污”企业监管长效机制。大力发展再制造产业,着力建设再制造产业基地,加强再制造产品认证与推广应用。建设资源综合利用基地,促进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加快实施排污许可制度。加强工业生产过程中危险废物管理,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利用处置和风险防范能力。
(四)加快农业绿色发展。加快推进生态循环农业建设,推广农牧(渔)种养结合生态循环发展模式,开展省绿色优质农产品基地建设,加强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和管理。发展林业循环经济,推进林木种苗和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推进水稻、蔬菜绿色高质高效创建,开展实施农田排灌系统循环生态化改造试点。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促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示范推广全生物降解地膜及一膜多用等地膜减量替代技术。推进化肥农药减量增效,建设有机肥替代化肥示范区(片)。到2025年,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稳定达到95%以上,畜禽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5%,重点区域化肥农药施用量实现负增长。推进农业节水,推广水肥一体化、浅水勤灌等灌溉模式。实施耕地质量保护提升行动,开展耕地土壤酸化治理。落实养殖水域滩涂规划,推广水产生态健康养殖技术,推进养殖尾水达标排放或循环利用。完善相关水域禁渔管理制度,严格落实长江“十年禁渔”。加快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促进农业向生态、生活功能拓展。
(五)提高服务业绿色发展水平。促进商贸企业绿色升级,培育一批绿色商贸流通主体,实现物流供应链的绿色低碳发展。有序发展出行、住宿等领域共享经济,打响“水韵江苏”“绿美江苏”生态旅游品牌。规范发展闲置物品交易,鼓励在线交易。加快信息服务业绿色转型,引导数据中心集约化、规模化、绿色化发展。促进会展业绿色发展,推动办展设施循环使用。严格执行装修装饰涉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含量限值标准。倡导酒店、餐饮等行业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六)培育壮大绿色低碳产业。大力培育节能环保、资源循环利用、清洁能源等绿色低碳产业,积极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强绿色经济新动能,打造自主可控、安全高效的绿色产业链供应链。大力提升绿色环保产业发展水平,建设一批绿色环保产业基地,打造一批大型绿色环保领军企业,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前瞻布局虚拟现实、增材制造、量子通信、氢能、固态电池等未来绿色产业。探索发展面向碳中和的二氧化碳低成本捕集、生物转化、液化驱油、矿物封存、有机化学品和燃料制造、高值无机化学品生产等零碳负碳技术产业。推广合同能源管理、合同节水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生态环境导向的开发模式,促进节能节水服务向咨询、管理、投融资等多领域、全周期的综合服务延伸拓展。到2025年,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规模以上工业产值比重提高到48.5%以上,节能环保产业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0000亿元。
(七)提升产业园区和产业集群循环化水平。科学编制实施产业园区开发建设规划,加强环评和能评工作,严格准入标准,完善循环产业链条。深入实施循环化改造,推动企业循环式生产、产业循环式组合,促进资源高效利用、能源梯级利用、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污染物集中安全处置。加强与周边城区现代基础设施联通和公共服务设施共享,鼓励建设电、热、冷、气等多种能源协同互济的综合能源项目。围绕建设美丽园区、提高绿色产业发展水平、推进能源管理智慧化发展、推动绿色循环化发展、提升资源利用效率、优化节能审查机制、创新污染治理等方面开展综合试点示范,建设一批国家级绿色产业示范基地和省级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示范区。
(八)构建绿色供应链。引导企业开展绿色设计、选择绿色材料、实施绿色采购、打造绿色制造工艺、推行绿色包装、组织绿色运输、做好废弃产品回收处理,实现产品全生命周期的绿色环保。选择代表性强、行业影响力大、经营实力雄厚、管理水平高的龙头企业,创建一批国家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并择优争创国家绿色供应链试点。鼓励行业组织通过制定规范、咨询服务、行业自律等方式提高行业和企业供应链绿色化水平。
三、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流通体系
(九)打造绿色物流。积极调整交通运输结构,推进大宗货物和中长途货物运输向铁路和水路转移,发展多式联运,加快铁路专用线建设。加强物流运输组织管理,加快相关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和信息共享,发展甩挂运输、共同配送。推广绿色低碳运输工具,淘汰更新或改造老旧车船,加快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汽车在城市物流配送、邮政快递、铁路货场、港口和机场服务等领域应用。推进船舶专业化、标准化,推广应用电动船舶,减少船舶废气、含油污水、生活垃圾的排放。加快港口岸电设施建设。支持物流企业构建数字化运营平台,推进智慧物流发展,加快传统物流业智慧化改造。整合末端物流配送资源,优化城市配送三级节点体系。到2025年创建2-3个全国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项目。
(十)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建立分类别、广覆盖、易回收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推进垃圾分类回收与再生资源回收体系融合,支持建设再生资源分拣中心和交易中心,鼓励有条件的城市争创国家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示范。深入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引导生产企业建立逆向物流回收体系。推广典型回收模式和经验做法,打造龙头企业,提升行业整体竞争力。加强资源循环利用基地、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基地、循环经济产业园等基地或园区建设,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集约集聚发展。
(十一)促进绿色技术与经贸合作。加强与国际知名标准化科研机构合作,积极参与相关国际标准制定,引导有条件的企业采取国际先进标准生产,开展节能低碳等绿色产品认证,主动应对国际碳边境调节机制。强化境外合作项目环境可持续性,加强与“一带一路”国家绿色基建、绿色能源、绿色金融、节能环保等领域合作,扩大节能环保、新能源等优势领域技术装备、服务和产品出口。优化贸易结构,大力促进高质量、高效益、高附加值的绿色产品贸易。
四、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消费体系
(十二)促进绿色产品消费。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引导国有企事业单位逐步执行绿色采购制度。加强对民营企业和居民采购绿色产品的引导,鼓励有条件市县采取补贴、积分奖励等方式促进社会绿色消费。推动企业利用网络销售绿色产品,促进电商平台设立绿色产品销售专区。引导企业开展绿色产品和服务认证,强化认证机构信用监管。鼓励企业参加绿色电力证书交易,促进全社会绿色电力消费。严厉打击虚标绿色产品等违法行为,有关行政处罚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十三)倡导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坚决制止餐饮浪费行为,全链条、多环节节粮减损。持续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完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实施塑料污染全链条治理行动。推进包装绿色转型,加强过度包装治理。开展绿色生活创建行动,宣传倡导文明消费理念,引导全社会自觉践行节约适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提升公交系统智能化水平,积极引导绿色出行,到2025年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城市绿色出行比例达到70%,85%的县级及以上党政机关建成节约型机关。
五、加快基础设施绿色升级
(十四)推进城乡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升级。统筹推进城乡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推进污水管网全覆盖,加强污水处理厂和排水管网统筹建设和协调运行,加快建设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处置设施,到2025年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不低于80%,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25%以上。统筹推进城乡固(危、医)废处理设施建设,严格执行有关经营许可管理制度,到2025年居民生活垃圾、餐厨废弃物、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废弃物处理设施能力基本满足处理要求,生活垃圾基本实现全量焚烧,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75%以上。统筹推进建设水土气渣固环境监测监管体系,鼓励园区构建环境信息管理平台。开展“绿岛”建设试点,推进相关行业企业治污设施共建共享。建设环太湖地区城乡有机废弃物处理利用示范区。
(十五)提升交通基础设施绿色发展水平。将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理念贯穿交通基础设施规划、建设、运营和维护全过程,集约利用土地等资源,依法合理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积极打造绿色公路、铁路、航道、港口和空港,深入开展京杭运河绿色现代航运示范区建设。加强新能源车充换电、加氢等设施建设,逐步形成城市充电服务网络和高速公路沿线城际快速充电服务网络。推进公交车、出租车加快更新为新能源车辆,实现区域内公共交通低排放。推广应用温拌沥青、智能通风、辅助动力替代等节能环保先进技术和产品。加大交通建设中废弃资源综合利用力度,推动废旧路面、沥青、疏浚土等材料以及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利用。
(十六)打造宜居城乡环境。合理确定开发强度,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引导城市留白增绿。开展城市体检评估,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推进微改造、微更新,加快城市生态修复、空间修补、功能完善,提升城市空间品质与发展活力。开展美丽宜居城市建设试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大力发展绿色建筑,加快推广超低能耗建筑。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推动社区基础设施绿色化。到2025年节能建筑占城镇民用建筑比重70%。推动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持续改善农民住房条件,扎实推进特色田园乡村高质量发展。
六、推动能源体系绿色低碳转型
(十七)推动能源供给清洁低碳。大力构建新型电网保障体系,有序衔接好化石能源消费占比下降和可再生能源消费比例提高,把传统能源的逐步退出建立在新能源安全可靠的替代基础上。推进近海风电集中连片、规模化开发,打造千万千瓦级海上风电基地,统筹规划远海风电可持续发展。因地制宜多形式促进光伏系统应用,积极推进整县(市、区)屋顶分布式光伏试点。促进光伏与储能、微电网融合发展,推动光伏综合利用平价示范基地建设。因地制宜利用生物质能,探索开发利用海洋新能源。积极安全有序发展核电,积极稳妥开展核能供热示范。大力推进沿海天然气管网和沿海LNG接收站规划建设。积极推进四川白鹤滩水电送电江苏工程,提高现有区外送电通道利用效率。努力提高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水平,推动煤炭等化石能源和新能源优化组合,增强新能源消纳能力。
(十八)促进能源消费节约高效。强化能耗强度约束性指标管控,适度弹性控制能耗总量,创造条件尽早实现能耗“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转变,坚持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统筹衔接能耗强度和碳排放强度降低目标,确保按期实现“双碳”目标。严格节能审查制度,坚持新增用能项目能效水平国内领先和国际先进准入,推动能效低于基准水平的重点行业企业有序实施改造升级,坚决遏制“两高”项目盲目发展。加强工业、建筑、交通、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节能,聚焦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建立健全节能管理、监察、服务“三位一体”管理体系,依法开展能源审计,大力挖掘节能潜力。
(十九)建立互联互通综合能源系统。推进城乡配电网建设和智能化升级。推动风光水火储一体化和源网荷储一体化发展,积极推进以新能源为主体的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建设坚强智能绿色电网,完善提升配网规划体系、建设标准和供能质量,统筹煤、电、油、气、网、运设施能力建设,提升能源安全输送能力。推动能源流和信息流深度融合,积极推广综合能源服务,推动能源互联网建设,构建弹性互动、智能互联的智慧能源系统。
七、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
(二十)加大绿色低碳技术研发。加快低碳零碳负碳重大关键技术攻关突破,积极参与国家重大科技项目,重点布局绿色低碳重大科技攻关和推广应用项目,开展共性关键技术、跨行业融合性技术、前沿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掌握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绿色低碳核心技术。强化绿色科技创新载体培育,建设一批绿色技术省级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新型研发机构,争创绿色技术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等国家级平台。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支持企业整合高校、科研院所、产业园区等力量建立绿色技术创新联合体。鼓励企业牵头或参与财政资金支持的绿色技术研发项目、市场导向明确的绿色技术创新项目。支持设立绿色技术创新人才培养基地。
(二十一)加快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充分利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示范应用政策,促进重大绿色科技成果市场化应用和规模化推广。充分发挥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以及创业投资等各类基金作用,积极争取国家相关专项资金和基金,支持绿色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加大绿色低碳循环项目孵化力度,积极打造绿色低碳循环专业孵化器。积极参与全国绿色技术市场建设和交易,拓展完善现有技术市场服务功能,加大绿色技术需求和成果信息征集发布力度。积极组织推荐我省绿色技术纳入国家绿色技术推广名录。
八、完善法规政策体系
(二十二)加强法规制度建设。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各项法律法规制度,建立健全相关地方性法规制度。严格执法监督管理,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积极稳妥推进公益诉讼,加大问责力度,加强行政执法机关与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衔接配合,形成行政司法合力。加强市场诚信和行业自律机制建设,完善环境守法信任保护名单制度,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失信惩戒措施。
(二十三)创新和完善价格机制。加快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环境损害成本的价格机制。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建立差别化收费机制,在已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地区,探索建立污水治理受益农户付费制度。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制,完善危险废物处置收费机制。完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深化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完善居民阶梯电价、气价、水价制度。
(二十四)加大财税支持力度。加大省级财政对绿色产业发展、节能降碳、生态环境治理和资源综合利用投入力度,对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工作成效明显的企业和地方给予奖励。综合运用财政奖励、贴息、费用补贴、风险补偿等方式,促进绿色金融体系、产品和服务快速发展。统筹安排各类环境保护类资金,积极推动环境基础设施投融资模式创新。认真落实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保护等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做好资源税征收,根据国家统一部署开展水资源费改税试点工作。
(二十五)强化绿色金融支持。探索绿色产业与绿色金融融合新模式,拓宽绿色项目融资渠道。积极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壮大绿色低碳领域省级投资基金规模,加强省级相关基金对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工作的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和社会资本按市场化原则联合设立绿色低碳类基金。积极争取政策性银行、国际金融组织等低息贷款,鼓励商业银行开发绿色金融产品,探索环境权益类质押融资贷款等绿色信贷产品。支持符合条件的绿色产业企业上市和再融资,引导金融机构法人发行绿色金融债券。加快发展绿色保险,鼓励保险机构参与环境污染风险治理体系建设,探索差别化保险费率机制。积极发展绿色担保,加大对中小企业绿色融资风险担保补偿力度。积极对接国家绿色金融专项统计制度,加大对省内金融机构绿色金融业绩评价考核力度。支持有条件的地区创建国家绿色金融改革创新试验区。
(二十六)建立完善绿色标准和统计监测制度。贯彻落实国家绿色标准,支持省内企事业单位主导或参与相关国际、国家和行业标准制修订。完善绿色发展地方标准,鼓励绿色制造企业制定实施企业标准,加强标准化服务能力建设。落实国家认证制度,引导企业开展节能、节水、再制造等绿色认证,培育一批专业绿色认证机构,深入推进绿色认证工作,打造一批绿色认证示范区。严格执行国家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循环经济、用水等领域统计调查制度和标准,做好统计监测。
(二十七)培育绿色交易市场机制。建立健全用能权、用水权、排污权等交易机制,积极参与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稳妥推进水权确权,合理确定区域取用水总量,鼓励开展水权交易,强化水资源用途管制。优化排污权配置,规范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督促纳入全国碳市场交易的企业按期完成配额履约和清缴,开展碳资产管理和碳金融产品研发,建立市场风险预警与防控体系,完善区域联动机制。
九、做好实施保障
(二十八)加强协调促进落实。各地可结合碳达峰碳中和、绿色发展等相关领域政策文件的制定研究提出具体措施,确保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落地见效。省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加强督促指导,强化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强化统筹协调和督促指导,总结好经验、好做法,重大事项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二十九)深化国际国内合作。抓住“一带一路”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等战略机遇,加强与兄弟省市协同协作,探索建立区域合作联盟。加强与海内外知名高校、企业、科研机构以及国际技术转移机构合作。引导外资投向绿色低碳发展领域,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实施绿色化改造。加强绿色供应链国际合作,推动绿色贸易发展和贸易融资绿色化。
(三十)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发挥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中的示范表率作用。组织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讲好江苏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故事,积极宣传正面典型,适时曝光负面典型,加快培育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方式。健全绿色低碳循环信息公开渠道,发挥社会公众的参与和监督作用。
江苏省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4日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制造业智能化改造和
数字化转型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的通知
苏政办发〔2021〕109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制造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省制造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三年行动计划
(2022-2024年)
为贯彻落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坚持把数字经济作为江苏转型发展的关键增量,加快推进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深化实施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和产业强链行动计划,全面推动全省制造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以下简称“智改数转”),促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造强国战略重要论述、网络强国重要思想和对江苏工作重要指示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深化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为主线,以智能制造为主攻方向,以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为着力点,加快推动制造业质量变革、效率变革、动力变革,着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为加快建设制造强省和网络强省提供有力支撑。
通过三年的努力,全省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显著提升,新业态、新模式、新动能显著壮大,制造业综合实力显著增强,率先建成全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示范区。到2024年底,全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全面实施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劳动生产率年均增幅高于增加值增幅;重点企业关键工序数控化率达65%,经营管理数字化普及率超过80%,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接近90%。
二、重点任务
聚焦省重点先进制造业集群和重点产业链,大力实施“十大工程”,加快推动龙头骨干企业、中小企业、产业链“智改数转”,夯实工业互联网平台、工业软件、智能硬件和装备、网络设施及安全等基础支撑,加大优秀服务商培育和典型案例推广应用力度,推动“智改数转”各项任务加快落地落实。
(一)龙头骨干企业引领工程。对标世界智能制造领先水平,支持行业龙头骨干企业开展集成应用创新。分行业分领域制定智能制造示范标准,每年认定一批省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示范车间和工业互联网标杆工厂、5G全连接工厂,加快形成“一行业一标杆”。到2024年底,累计建成国家智能制造示范工厂项目30个、省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项目300个、省级智能制造示范车间2500个、工业互联网标杆工厂200家、5G全连接工厂10家。〔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等,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均需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中小企业“智改数转”推进工程。依托“e企云”等平台,加快建设江苏省中小企业“智改数转”云服务平台。制定“上云用平台”产品目录,每年重点培育1000家星级上云企业。通过政府采购,省、市、县对规上中小工业企业协同开展智能制造免费诊断服务,推行智能制造顾问制度,帮助企业提供解决方案。到2024年底,全省中小企业“智改数转”云服务平台汇聚资源500家以上。(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等)
(三)产业链“智改数转”升级工程。充分发挥南京、无锡、苏州、常州等地集成电路、新型显示、智能装备等产业优势,培育一批生态主导型产业链“链主”企业。支持“链主”企业基于产业链协作平台开展协同采购、协同制造、协同销售和协同配送等应用,提高产业链协作效率。支持“链主”企业推行数字化交付,带动上下游企业数字化协作和精准对接,培育数字化产业生态。到2024年底,建成重点产业链协作平台10个。(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等)
(四)工业互联网创新工程。支持综合型、特色型和专业型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每年新认定10个省级重点工业互联网平台,推动平台汇聚工业大数据、工业APP和数字化转型解决方案等赋能资源。推动“5G+工业互联网”场景应用,每年打造20个多场景融合、多系统集成、多设备协同的应用项目。强化工业大数据产品及服务供给,每年打造20个工业大数据应用示范项目。到2024年底,全省重点企业工业互联网平台普及率接近40%,累计打造重点工业互联网平台150个,工业大数据典型应用场景10个,工业大数据产品和服务标杆企业40家。(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等)
(五)领军服务商培育工程。分类制定标准,遴选建立全省“智改数转”生态资源池。支持制造业龙头企业剥离“智改数转”业务部门成立独立法人。鼓励引进优秀服务商,支持符合条件的数字化转型服务商在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上市。建立服务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对考核优秀的服务商给予支持。到2024年底,累计培育省级领军服务商100家。(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江苏证监局等)
(六)自主可控工业软件应用工程。支持围绕企业“智改数转”需求开展工业软件技术攻关、产品研发和解决方案集成,支持工业软件开源生态建设。发布首版次工业软件应用推广指导目录,促进更多工业软件进入国家工业软件供给能力清单,鼓励制造业企业运用目录和清单内软件产品推进“智改数转”。到2024年底,全省全年工业软件产品收入超过850亿元,累计突破工业软件关键核心技术8项,支持100项以上工业软件研发应用,推广4000个以上工业APP,形成2-3个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工业软件知名品牌。(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等)
(七)智能硬件和装备攻坚工程。分行业梳理智能硬件和装备供给短板,支持企业研发智能制造设备,每年认定智能制造领域首台套重大装备20个以上。支持企业集成应用数字化技术对主要生产线进行智能化改造,提升核心装备和关键工序的数字化水平。到2024年底,推广应用首台套装备30个以上。(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等)
(八)工业互联网支撑工程。组织制造业企业与网络运营商对接合作,加快改造企业内网。推动企业外网建设,建成覆盖重点产业集群聚集区域的“双千兆”高速网络。优化全省数据中心布局,推动智能计算、边缘计算等新型算力供给。支持企业建设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及数字运营中心。到2024年底,累计建成5G基站22.5万座,部署10G-PON端口数120万个,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节点服务全国企业累计超过6万家。(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通信管理局等)
(九)工业信息安全保障工程。完善工业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信息通报、应急处置等制度,保障数据安全和运行安全。完善工业信息安全态势感知网络,建设省级工业互联网安全信息共享与应急服务协同保障平台,培育工业信息安全防护星级企业。到2024年底,累计培育工业信息安全防护星级企业500家,实施网络安全分类分级管理的重点企业200家,工业信息安全服务企业50家。(责任单位:省委网信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等)
(十)优秀解决方案推广工程。总结提炼“智改数转”经验做法,每年征集和遴选100个应用场景、100个实践案例。通过国家和省应用创新体验(推广)中心、区域一体化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各类供需对接活动,加大优秀方案和实践案例的宣传推广。到2024年底,累计推广数字化优秀解决方案典型应用场景和案例600个。(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通信管理局等)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工作统筹。省制造强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推进制造业“智改数转”工作,成立江苏省制造业“智改数转”战略咨询工作专家组,开展制造业数字化前瞻性、战略性重大问题研究,分类制定“智改数转”推进指南。各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本地区制造业“智改数转”工作,强化政策措施落地见效。支持制造业企业、智库单位、行业协会等牵头或参与制定制造业数字化领域相关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
(二)加大政策支持。省级财政每年安排12亿元专项资金,采取贷款贴息、有效投入补助等方式,支持工业企业“智改数转”。进一步提高效率,优化流程,加强动态评价,建立项目库管理制度,试行“当年入库、优化安排、滚动调整”,切实发挥好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在省级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补助,形成政策叠加效应。研究制定“智改数转”费用纳入研发费用范围指引,引导企业更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
(三)强化人才支撑。发挥省重大人才工程引领作用,搭建“智改数转”人才智库平台,加快建设一批高水平人才创新载体,聚焦“高精尖缺”引进“智改数转”领域的战略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开展制造业“智改数转”人才培养试点,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培养制造业“智改数转”卓越工程师及青年科技人才。实施数字化技能人才培训工程,依托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制造业数字化人才公共实训基地,培育一批高技能人才和大国工匠。组织举办各类专题培训班,营造引才聚才用才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省委人才办、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
(四)创新金融服务。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开设“专精特新”企业金融服务绿色通道,推动投贷联动。鼓励金融企业运用大数据探索产融合作新模式,推进基于工业互联网平台的产融协作服务创新。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支持中小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开展“智改数转”,融资租赁费用可享受同等财政补助政策。(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管局、江苏银保监局、人民银行南京分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等)
(五)实施跟踪监测。探索建立制造业“智改数转”成效评估指标体系,开展全省制造业“智改数转”监测工作,为政策研究、宏观决策等提供支撑。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反映各地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邀请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行业“智改数转”评估诊断,帮助解决行业转型过程中遇到的共性问题。强化数据要素支撑,探索推动工业数据的采集、传输、加工、存储和共享,促进数据开放利用。(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
(六)营造良好环境。组织行业龙头企业、科研院所、技术专家总结“智改数转”成果和经验,加强技术交流,凝聚发展共识。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精准化宣传推广对接,开展制造业“智改数转”环省行、区县行、进园区等活动,宣传制造业“智改数转”典型案例、解读相关政策,扩大示范带动效应。高质量举办世界智能制造大会、世界物联网博览会、中国(南京)国际软件产品和信息服务交易博览会、世界工业与能源互联网暨国际工业装备博览会等,打造专业化、国际化、高水平的“智改数转”交流合作平台。(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等)
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科技部办公厅关于营造更好环境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通知>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苏科高发〔2022〕52号
各设区市、县(市)科技局,国家和省级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办公厅关于营造更好环境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通知》(国科办区〔2022〕2号)部署要求,加快完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培育体系,推动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再上新台阶,我厅制定了具体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推进落实。
附件:贯彻落实《科技部办公厅关于营造更好环境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通知》的工作方案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3月9日
贯彻落实《科技部办公厅关于营造更好环境
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通知》的工作方案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培育发展新动能、推动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重要力量。为贯彻落实科技部办公厅《关于营造更好环境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通知》(国科办区〔2022〕2号)部署要求,推动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再上新台阶,继续走在全国前列,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实施促进中小企业研发“春风”专项行动,加快完善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培育体系,推动政策、项目、资金、人才等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营造创新创业良好氛围,打造和培育一批“四科”标准科技型中小企业,大幅提升企业研发创新能力,为推进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加快建设科技强省提供有力支撑。
到“十四五”末,形成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制度体系,建立覆盖企业初创与成长阶段的政策服务体系,形成全社会支持中小企业研发的环境氛围,全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数量新增2万家,在全国继续保持前列;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显著提升,实现新增“四科”标准科技型中小企业5000家。
二、重点任务
以培育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主体规模、提升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为主攻方向,统筹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育新苗、强内功、促提升、聚人才、惠政策五大行动,充分激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创造活力,加快形成创新热情竞相迸发、创新成果不断涌现的生动局面。
(一)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育新苗行动
1.培育壮大科技型中小企业主体规模。强化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导向作用,将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工作列入地方高质量发展绩效评价考核重要内容,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做到“应评尽评”。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入库补贴,对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研发费用、科技贷款等创新支出给予一定比例奖励。发挥“创业江苏”科技创业大赛及省地各类人才计划作用,吸引创新创业人才创办高科技企业。力争到2025年全省通过评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达9万家。
2.加强科技型中小企业源头培育。建立省、市、县(区)三级载体梯度培育体系,持续完善覆盖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全周期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孵化链条,力争到2025年全省省级以上科技创业载体总数超过2000家。支持龙头骨干企业、高校院所等建设专业化众创空间等载体,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专业化、精细化服务。支持各地以众创社区等为主体,高效组合人才、技术、资金、土地等创新创业要素,打造科技型中小企业孵化孵育区域标杆,对绩效显著的省科技专项资金给予最高500万元的支持。
(二)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强内功行动
3.健全科技计划支持研发的机制。积极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承担国家、省和各级科技计划项目,省重点研发计划、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等计划中由科技型中小企业牵头或参与实施的项目占比不低于50%。鼓励地方设立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研发的专项资金,对“四科”标准中小企业给予直接支持。充分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支持有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牵头整合产业链上下游资源,组建体系化、任务型创新联合体,并采用定向组织等方式给予重大科技攻关项目的接续支持。深化“揭榜挂帅”“赛马”项目组织方式,积极探索“企业出榜”的项目形成机制,吸纳更多科技型中小企业参与科技计划项目指南的编制。
4.完善政府引导基金支持研发的机制。充分发挥江苏省科技创新投资基金杠杆作用,支持地方共同设立各类科技创新创业(天使)投资子基金,加大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投资力度,重点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在产业前瞻领域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积极争取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在江苏设立子基金,加大对我省优质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力度。深入实施科技企业上市培育计划,以科创板、创业板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为重点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与多层次资本市场高效对接,促进企业做大做强。
(三)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促提升行动
5.引导科技型中小企业强化研发体系建设。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制定企业科技创新战略,完善内部研发管理制度,推广应用创新方法。深入实施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百企示范、千企试点、万企行动”,支持有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建设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研发机构,依托科技型中小企业年新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00家以上。充分发挥江苏省产业技术研究院改革试验田作用,支持其与细分领域骨干科技型中小企业共建企业联合创新中心,聚焦企业关键技术需求,对接全球创新资源寻找解决方案,提升要素集聚能力和创新研发能力。
6.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向高新技术企业加速成长。进一步优化完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操作流程,实行高新技术企业“一网”申报,精简申报材料、延长申报时间、加快审批进度,为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便利化服务。鼓励各地对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资金奖补。开展“企业创新服务月”等活动,成立工作专班和专家服务团,开展面向基层和企业的政策业务培训,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调研和“把脉问诊”辅导服务,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加速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力争到2025年全省高新技术企业中科技型中小企业超过3万家。
(四)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聚人才行动
7.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集聚高端人才。探索实施高层次科技人才贡献奖补,对苏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各高新区引进外国高端科技人才和生物医药、半导体、人工智能等前沿领域吸引国内高端科技人才,实施人才贡献奖励的支出予以补助。持续开展“科技镇长团”“科技副总”选派工作,鼓励和支持省内外高校院所高层次人才到科技型中小企业任职或兼职,年实施“科技副总”牵头的产学研合作项目500项以上。探索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将业绩贡献突出的中小企业引进培养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纳入高级职称考核认定范围,经考核认定的职称与评审通过的职称具有同等效力。
8.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引进国际人才。深入实施国家外国专家项目、江苏外专百人计划、江苏省外国专家工作室等国家和省级引进外国人才项目,支持高层次外国专家领衔开展科技创新研发活动。持续提升外国人才工作便利化水平,支持各地在有需求的县(市、区)或外国人才较为集中的园区设立外国人工作许可受理服务窗口,推行外国人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一窗式办理模式,力争到2025年持有效工作许可的外国人达2.8万。充分发挥中国江苏跨国技术转移大会、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大会、江苏外籍人才招聘网等平台作用,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引进国际人才和创新资源。
(五)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惠政策行动
9.推进惠企研发政策应享尽享。进一步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技术开发及技术转让增值税免税、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减免、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征等政策落实力度。全面落实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的优惠政策。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加大科技税收优惠政策宣传力度,印制发放科技税收优惠政策资料,开展科技税收优惠政策业务培训,提高企业政策认知度,帮助企业运用科技税收政策。做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异议项目复核鉴定工作,提升企业研发创新的积极性。
10.推广应用科技创新积分制。鼓励各地学习借鉴张家港、泰州等地经验做法,探索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积分评价指标体系,推行“分类量化、逐项积分、年底结算”等方式,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活动进行量化评分,根据企业当年科技创新积分情况,给予财政补贴、项目扶持与信贷融资等“积分红利”,打造更优的企业创新环境。推广使用省科技创新券,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大型仪器共享和检验检测等科技服务,省市联动按照1:1比例配套资助,最高可为企业降低50%的创新成本。
三、支持举措
(一)加强金融支持
深入推进“苏科贷”,充分发挥省级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引导作用,鼓励合作银行执行优惠贷款利率,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显著低于同类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的信用贷款支持。扩大合作银行队伍,引导银行机构围绕科技型中小企业需求,探索“孵化贷”“高企贷”“创新领军贷”等定制化科技金融产品,力争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余额突破6000亿元。进一步扩大“苏科保”覆盖范围和规模,鼓励保险机构开发多种科技保险险种,分担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风险。实施“科技金融进孵化器行动”,推动省地金融产品走进科技创业载体,加强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精准服务。
(二)加强平台支撑
启动“省科技资源统筹服务平台二期”建设,引导全省高校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第三方检测机构等优质资源入驻,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创新活动提供服务。依托省技术产权交易市场,常态化举办专利(成果)拍卖季等活动,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线上技术产权交易、大数据分析等专业化服务。支持高校院所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提供优质的仪器设备与条件,将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情况纳入省属高校院所大型科学仪器开放共享考核评价,对考核评价优秀单位给予开发服务后补助。
(三)加强场景供给
推动苏南有条件的地方或国家高新园区,面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围绕人工智能、量子力学、区块链、元宇宙等未来产业领域,加强适应研发的应用场景供给,积极探索新模式、新产业和新业态。探索更加适应研发的新型园区治理模式,完善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将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纳入评价指标体系,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鼓励各类科技园区建立各类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研发、中试熟化等支持力度。
(四)加强组织保障
推动各设区市和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牢固树立“创新不问出身、不分大小”理念,切实把营造良好研发环境作为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服务意识的重要任务,制定本地区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工作方案,引导创新要素向科技型中小企业聚集。定期通报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入库工作情况,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情况的监测分析,及时了解企业在生产经营和研发活动中新情况、新问题,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动态调整各项支持政策。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关于印发
《江苏省数字经济加速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工信数据〔2021〕632号
各设区市工信局(大数据产业主管部门)、网信办、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的意见》和《江苏省“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按照省委常委会2021年工作要点安排,省工信厅、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人行南京分行、省通信管理局等部门联合研究制定了《江苏省数字经济加速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印发江苏省数字经济加速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委网信办
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商务厅 人行南京分行 省通信管理局
2021年12月24日
江苏省数字经济加速行动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握数字经济发展趋势和规律,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数字经济发展的意见》和《江苏省“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聚力打造形成数字基础设施一流,技术创新能力突出,产业生态体系完善,融合应用成效显著,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的数字经济发展新格局。
二、主要任务
(一)新型数字基础设施加速升级行动
1、优化提升先进泛在网络基础设施。加快5G网络建设,推广5G行业虚拟专网,到2023年,建成5G基站超20万个,打造3000项5G优秀应用案例。实施千兆宽带部署工程,提升IPv6网络、用户及流量规模,优化IPv6网络性能和服务能力,加快南京国家互联网骨干直联点扩容升级,推动新型互联网交换中心试点建设。建设省级量子保密通信干线网,积极参与长三角量子保密通信网络建设,在政务、金融、电力等领域开展量子保密通信试点应用。(省工信厅、省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2、超前布局绿色高效的算力基础设施。优化数据中心布局,推进一批数据中心重点项目,引导数据中心集群化发展。适度超前建设智能计算中心、边缘数据中心等新型数据中心,开展算力调度试点,打造全省数据中心“双核三区四基地”发展体系。建设数据中心运行监测平台,开展运行监测,推动存量数据中心节能改造。到2023年,全省数据中心标准机架规模达60万架,新建大型及以上数据中心PUE低于1.3,创建不少于8个国家级绿色数据中心。(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省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3、聚力打造数智赋能融合基础设施。推进传统基础设施智慧化改造,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构建泛在互联智能感知的城市级物联网,打造城市数字孪生体。加快江苏(无锡)国家级车联网先导区以及省级车联网先导区建设,构建低时延、大带宽、高算力的车路协同环境。到2023年,南京、无锡、苏州等城市实现LTE-V2X区域覆盖,初步实现5G-V2X和自动驾驶功能商业化应用。(省工信厅、省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4、积极部署支撑有力的创新基础设施。围绕“算力、数据、算法”协同,建设人工智能技术应用与赋能平台,形成一批训练资源库、标准测试数据集、工具库。加快构建区块链平台体系,建设一批自主安全可控的区块链底层平台、行业联盟链、基于区块链技术的公共服务平台,推进区块链BaaS平台部署。到2023年,形成3-4个自主安全可控的区块链底层平台。支持行业龙头、互联网平台企业联合产业上下游,构建可信数据流通环境,到2023年,探索建设1-2个工业数据空间。(省工信厅牵头负责)
(二)数字产业化加速领跑行动
5、推进基础研究和核心技术攻关。实施前沿引领技术基础研究专项,取得一批数字经济领域引领性原创成果。在集成电路、工业软件、人工智能、区块链、智能制造等领域,实施一批关键技术攻关项目。依托省软信标委,推动数字经济领域标准制定。到2023年,组织实施不少于30项数字经济领域关键技术攻关,立项不少于8项行业或地方标准。(省科技厅、省工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6、打造高能级数字创新平台。支持紫金山实验室等省级实验室建设,争创国家实验室。深化与国内外知名大学、大院大所合作,依托骨干企业打造一批产业协同创新平台,激发新型研发机构创新活力。加快推进国家第三代半导体技术创新中心建设,争创高性能计算应用、集成电路设计自动化等领域国家技术创新中心。推进国家集成电路特色工艺及封装测试中心、国家数字化设计与制造创新中心江苏中心建设。(省科技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7、巩固提升基础优势产业。推进核心技术攻关、产业链上下游对接配套、重大项目跟踪服务、龙头骨干企业培育,实现产业链现代化提升。支持南京、无锡、苏州打造集成电路、软件和信息服务、物联网、新型显示等地标性产业集群。聚焦工业软件、信创等新领域,推动制造技术软件化进程,着力实施“领军企业软实力提升行动”,培育工业软件创新中心。加强信创领域软硬件适配平台建设,推动江苏省信创实验室建设,打造一批信息技术应用创新先导区。到2023年,全省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规模达到3.5万亿元,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收入达到1.3万亿元,建成全国领先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集群。(省工信厅牵头负责)
8、做大做强新兴数字产业。大力发展云计算、大数据、区块链、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等新兴产业。推进大数据产业“1468”发展体系,打造“大数据+”卓越产业链。实施区块链产业发展行动计划,推动“六个一”工程,形成“1+3+N”产业布局,到2023年,全省大数据、区块链核心业务收入年均增速达到15%以上。实施《江苏省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行动计划》,推动南京、苏州、无锡等地积极争创和建设国家人工智能创新应用先导区和创新发展试验区,到2023年,人工智能相关产业规模力争达到1500亿元。(省工信厅牵头负责)
9、前瞻布局未来产业。谋划布局未来网络、类脑智能、量子信息、柔性电子等未来产业。推动量子通信、量子计算、量子传感等核心技术研发和试验验证,加快试点应用。鼓励企业积极参与6G技术和标准研制,培育自主可控的未来网络产业生态。(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产业数字化加速转型行动
10、优化提升“江苏智造”。加速突破智能加工装配、智能检测、智能物流等重点领域卡脖子技术(装备),到2023年,组织认定首台(套)智能制造装备100个以上。深化“智能+”技改工程,加强重点行业诊断服务和专题对接,组织开展“智能制造进园区”活动。深入开展智能制造试点示范,推进智能制造单元、智能生产线、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建设。到2023年,试点建设30家省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省工信厅牵头负责)
11、加速工业互联网全域赋能。实施江苏省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三年行动计划,推进“5G+工业互联网”融合发展工程。加快推进“1+1+40+N”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总体布局。推动省级重点工业互联网平台培育和提档升级,推进工业互联网标杆工厂建设,加快中小企业上云上平台。协同建设长三角工业互联网一体化发展示范区。建成省级工业信息安全保障总平台和国家工业互联网安全技术保障平台江苏分平台,建立工业信息安全服务资源池,提升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水平。到2023年,累计建成100家工业互联网重点平台、150家工业互联网标杆工厂、1万家星级上云企业、60个工业大数据应用示范项目,工业互联网标识注册数量超300亿。(省工信厅、省通信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2、高质量推进数字乡村建设。出台《江苏省数字乡村建设行动计划(2022-2023年)》,推进数字乡村建设“五大行动”。发挥南京国家农创园、南京国家农高区等载体创新引领作用,建设一批省级数字农村农业基地。加快推进“苏农云”建设,构建农业农村数字资源体系。完善江苏省农业物联网管理服务平台、农村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提升农业生产智能化管控水平。实施“互联网+”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培育“苏货直播”等优质农村电商品牌。推进互联网与特色农业深度融合,发展创意农业、认养农业、观光农业等新业态。(省委网信办牵头,省农业农村厅、省科技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做大做强数字服务贸易。建设完善数字服务贸易促进体系,促进境内外数字资源、内容、产品、服务和项目的展示、交流和对接。推动数字服务出口试点示范,加快推进中国(南京)软件谷等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建设,持续开展省级数字服务贸易基地培育,推动生产性服务业通过服务外包融入全球价值链,打造数字贸易重要载体和数字服务出口集聚区。(省商务厅牵头负责)
(四)产业生态加速优化行动
14、提升产业载体能级。加快国家工业互联网研究院江苏分院、工业互联网大数据中心江苏分中心建设,建成运营南京、苏州国家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应用创新体验中心。推动省级大数据产业园、软件产业园等数字经济领域园区能力提升,同类载体特色化差异化发展,不同载体相互承接梯度发展。支持数字经济领域各类先导区在机制创新、标准研制、场景开放等方面先行先试,发挥引领作用。培育一批数字经济产业园、数字技术应用创新试验区、特色数字产业创新基地。(省工信厅牵头负责)
15、分类培育市场主体。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小升高”行动,加快培育一批数字经济领域高新技术企业。鼓励传统行业企业、互联网企业强强联合,着力培育具备生态构建能力的平台企业。大力推动数字技术与传统优势产业深度集成,培育智能家居、智能机器人、智能装备等融合型新兴数字企业。发挥“i创杯”互联网创新创业大赛等平台作用,深化赛产融合,引入一批潜力大、模式新、成长快的数字经济新生力量。(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数据价值化加速探索行动
16、丰富高质量数据资源供给。提高企业数据管理能力,全面推进企业首席数据官(CDO)制度,开展工业数据分类分级试点、《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模型》(简称为DCMM)评估,遴选推广一批企业数据管理优秀案例。鼓励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跨境数据分级分类管理,开展数据跨境流动安全评估及数据跨境流动、离岸数据中心建设试点。到2023年,力争100家企业通过DCMM评估。(省委网信办、省工信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17、探索数据价值化实现路径。探索制定政企数据共享应用有关制度规范,构建政企数据对接合作机制,推进政企数据融合应用和协同创新试点。引导企业与政府共建数据安全共享与开发服务平台、安全沙箱,鼓励基于特定场景的政企数据融合应用试点。持续举办江苏大数据开发与应用大赛(“SEED”大赛),推动部门和企业开放数据样本,发动社会力量提出应用创意,释放数据潜在价值。(省工信厅牵头负责)
18、大力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实施数据要素市场生态培育工程,推动开展数据确权、数据质量评估、数据资产定价等研究,推动建立健全数据流通、交易标准规范。创新数据服务模式,强化数据清洗、数据标注、数据加工等数据服务供给,鼓励数据银行、数据信托、数据中介等新兴服务业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开展数据交易试点,积极参与国家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试点示范。(省工信厅牵头负责)
(六)新业态新模式加速培育行动
19、积极拓展数字消费新空间。实施信息消费“三品”行动,到2023年,建设不少于20家星级信息消费综合体验中心,培育20个重点消费级互联网平台和20个国家级新型信息消费示范项目。大力推进服务业数字化升级,发展平台经济、无人经济、共享经济、微经济等新业态,持续稳妥推进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及数字人民币研发试点。实施江苏省区块链应用推广行动计划,到2023年,全省开放各类应用场景不少于500个,形成区块链典型应用示范案例不少于100个。(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信厅、人行南京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20、持续孵化制造新形态。实施服务型制造“十百千”工程,大力推动工业设计、工业文化与制造业融合发展。探索自主化设计和智能仿真、个性化定制与柔性生产、设备健康管理、产品远程运维等新服务模式。推动产业园和产业集聚区数字化转型,发展中央工厂、共享制造、众包众创、集采集销等新模式,建设开放、弹性、智能的供应链体系。到2023年,培育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500家,工业设计中心(研究院)500个。(省工信厅牵头负责)
三、保障措施
21、强化组织领导。在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领导下,完善省数字经济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构建我省数字经济核心产业统计监测体系。加强省市协同联动,各设区市根据自身实际,完善本地区数字经济工作组织架构,制定贯彻落实的具体方案。
22、加大政策支持。各级专项资金对方案中相关项目加大支持力度。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引导作用,带动社会资本加大对数字经济基础设施建设、关键技术研发、产业发展与融合应用项目投资力度,支持数字经济相关领域企业在科创板、创业板上市。
23、加强宣传引导。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合作交流平台,高水平举办世界智能制造大会、世界物联网博览会、中国(南京)国际软件和信息服务交易博览会。加强数字经济专栏宣传,提高全社会数字素养,凝聚发展共识。以包容审慎、鼓励创新为导向,弘扬大胆开拓,敢为人先的企业家精神。
24、强化安全保障。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落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数据安全评估审查等制度,推动企业强化法律意识,合规开展业务,提升企业数据安全防护综合能力及信息安全应急处置水平,建立健全信息安全保障体系。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深入推进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提升行动助力“稳企强链”的通知
苏市监认证〔2022〕91号
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各相关认证机构:
为深入推进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以下简称“提升行动”),发挥质量认证服务“稳企强链”技术支撑作用,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的通知》(国市监认证〔2020〕165号)要求,在总结过去三年全省提升行动经验基础上,现就深入推进提升行动助力“稳企强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深入推进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紧扣“稳企强链”工作主线,全面发动,完善机制,补齐短板,注重实效,重点实施“三大工程”,力争通过2022年的持续努力,实现提升行动工作机制更加完善、行业领域更加广泛、帮扶措施更加精准、提升成效更加显著。
二、重点工作
(一)实施万企培训工程,突出扩面增量。强化政策解读,深化系统培训,推动政策落实,各地走访、培训企业数不少于1000家。
1.送政策进企业。通过新闻媒体宣传、现场宣讲、印发手册、网络在线解读等方式,开展全方位政策宣传活动,精准解读国家和地方关于开展提升行动等惠企政策措施,更好帮助企业理解掌握各项政策内容,推动提升行动进万企活动常态化、多样化,吸引更多小微企业关注提升行动,提高提升行动知晓率和落地率。
2.送培训进企业。充分利用总局“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服务平台”(网址:http://xw.ccs-c.com)和“百万企业全面质量管理培训平台”(网址:https://www.zrpx.org.cn),积极开展线上线下培训活动,扩大培训覆盖面。发挥技术服务机构和行业组织以及专家优势,采用一对一指导、交流答疑等方式,免费为小微企业开展小班化、特色化培训,宣传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理念,引导经营者树立质量管理意识,提升质量管理水平。
(二)实施稳企强链工程,突出精准帮扶。发挥机构和专家技术支撑作用,精准帮扶解决企业个性问题和行业共性问题,提升重点产业链、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核心竞争力。各地帮扶企业数不少于50家,力争全省帮扶企业数突破1000家,帮扶企业满意度不低于95%。
1.精准服务重点产业链。围绕我省50条重点产业链,各地要梳理本地产业链上下游小微企业,确定1-2条重点帮扶产业链,破解制约链上小微企业质量提升的关键共性技术瓶颈,提高供应链质量水平,促进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联动发展。
2.精准服务重点行业。聚焦地方特色优势行业,以“一地一行业”为主攻方向,深入开展调研,剖析质量管理问题,挖掘行业共性问题,探索普适性解决方案,编制行业提升实施指南,推动行业整体提升。
3.精准服务重点企业。将提升行动与推进产品认证、服务认证、内外销产品“同线同标同质”等工作相结合,综合运用标准计量、认证认可、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等手段,依托“质量小站”等质量基础设施提供“一站式”综合服务,降低企业成本,激发企业活力。
(三)实施典型选树工程,突出重点培育。积极探索提升行动助企发展的改革举措,形成一批可复制推广的经验做法和制度性成果。各地打造不少于5个可借鉴、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样板。
1.注重标杆选树。在全省范围内对提升行动中质量管理先进典型、质量管理提升成效突出企业等进行发掘,打造一批可看可学的提升行动典型样板,选树一批质量管理标杆小微企业,实施典型引领,落实激励政策引导,推动更多企业积极参与提升行动。
2.加大培育创新。积极探索提升行动新模式,为企业创新创优提供多元支持。对品牌价值高、创新能力强、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进行重点培育,优化帮扶措施,强化政策支持,加强跟踪指导,推动企业提质升级,引导企业走“专精特新”等发展道路,支持企业争创各级政府质量奖,力争年内取得突破。
三、时间安排
1.动员部署阶段(4月底前)。省局组织召开推进会,对提升行动再动员再部署,组建全省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联盟,明确联盟宗旨和职责,统筹谋划联盟重点任务和工作目标。各市局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制定完善工作方案,细化目标、分解任务。
2.帮扶提升阶段(10月底前)。各市局要结合地方产业发展需要,筛选质量提升意愿强烈的小微企业,会同有关技术机构,深入小微企业现场,对企业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分析,帮助企业梳理痛点、难点问题,研究提出合理化解决方案,帮助企业建立、改进质量管理体系,提升质量管理水平。鼓励联盟成员单位为小微企业提供更加持续深入的帮扶服务,将提升行动与自身业务相结合,认真梳理分析企业存在的问题,指导企业完成问题闭环,鼓励开展“一次审核、多张证书”,合理降低多体系认证集中审核时间,减轻企业认证成本。
3.总结提升阶段(12月底前)。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全面完成提升行动目标任务的基础上,认真总结工作成效,提炼经验做法,撰写提升行动优良案例。省局组织开展提升行动工作质量考核,遴选提升行动优良案例、工作突出技术机构,发布结果通报。
四、工作要求
1.建立工作机制,强化统筹协调。省局成立由省、市级市场监管部门和专家组成的提升行动工作组,加强对全省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联盟工作指导,建立健全省统筹协调,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有关技术机构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2.争取多方支持,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主动向地方政府汇报请示,积极协调争取有关政策支持,在财政资金、税费减免、金融服务等纾困帮扶政策方面,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沟通协商,凝聚多方合力,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环境。
3.落实工作责任,实施目标考核。各市局要结合地方实际,科学制定提升行动工作方案,明确重点目标,加强经费保障,制定任务时间表、路线图,推动提升行动落细落实。省局将依据《“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工作质量考核内容及考核指标》(省局另行下发),组织开展年度提升行动工作质量考核。
4.加大宣传推广,营造浓厚氛围。运用多种形式、多种手段,强化政策解读和工作宣传,扩大提升行动的影响力和知晓度。选树一批标杆企业、典型模式,利用“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等平台,扩大展示推介。及时发布工作进展和成果成效,讲好提升行动中的“好故事、好经验”,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积极参与提升行动的浓厚氛围。
请各市局于4月15日前将2022年提升行动推进计划按照附件1格式报送省局认证监管处,联系人:苗文彖,联系电话:025-85012041,电子邮箱:Rzc708@163.com。
附件:2022年提升行动推进计划
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23日
市级文件
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应对疫情助企纾困
稳定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宿迁市应对疫情助企纾困稳定经济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宿迁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6日
宿迁市应对疫情助企纾困稳定经济发展
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统筹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进一步帮助企业纾困解难,提振信心,稳定预期,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 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1. 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推动中小微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升级,持续激发市场主体创新活力,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减轻制造业中小微企业负担,继续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同时,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可以延缓缴纳,其中:符合条件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相关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相关税费金额的100%。(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2. 落实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降费奖补政策措施,对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的单户担保金额1000万元(含)以下,担保费率不高于1.5%的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结合融资担保的风险分担比例按不高于年化1%给予担保费补贴,引导鼓励融资担保机构积极支持降费让利,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更好支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3. 聚焦“6+3+X”产业体系和20条重点产业链以及乡村振兴领域,加大精准服务力度,积极提供金融支持。用好人民银行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进一步扩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对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人民银行按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责任单位:宿迁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宿迁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4. 完善无还本续贷机制,支持银行机构向中小微企业发放循环授信、随借随还的贷款。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鼓励增加授信额度,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加大对抽贷、断贷、压贷行为检查通报力度。支持银行机构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企业渡过难关。(责任单位:宿迁银保监分局、人民银行宿迁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5. 加强抗疫保险保障服务,鼓励保险机构适当延长保单期限,降低保险费率,延后保费缴纳时间,建立保险理赔绿色通道。对感染新冠肺炎或受疫情影响的出险理赔客户,保险机构要优先处理,应赔尽赔,快速理赔。(责任单位:宿迁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三、加大减负降费力度
6. 对承租市、县区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承租房屋所在县级行政区2022年被列入中高风险地区的(凡有中高风险地区的,整个县区均按6个月减免),本年度房屋租金累计减免6个月,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具体参照《关于减免2022年国有房屋租金操作实施细则的通知》。鼓励商务楼宇、大型商超、市场运营方等对实体经营的承租租户,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双创”基地、小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等创新创业载体对入孵的中小微企业免租、减租、缓租,经认定优先予以政策扶持和服务保障。(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
7. 持续排查处理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拒绝或延迟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等行为,政府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企业必须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各项应付款。机关、事业单位向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给付款项,最长不得超过60日。(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国资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
8. 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单位和职工均不得低于5%。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的,缓缴期限最长至2022年12月31日,期满后一次性或分期补缴全部住房公积金,其中分期补缴的,应在2023年6月底前完成。缓缴期间不影响企业信用和职工个人权益记录。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和额度;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做逾期处理。(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四、加大援企稳岗力度
9. 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经批准可继续缓缴养老、失业和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对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1年以上的统筹地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旅游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企业信用和职工个人权益记录。根据国家部署,继续实施国家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对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微企业,继续全额返还工会经费。(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总工会)
10. 对企业组织职工开展岗前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项目制培训的,给予相应培训补贴。对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1年以上的统筹地区,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其中2022年度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从60%最高提至90%。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和培训补贴。(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五、加大稳企增效力度
11. 支持企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将符合要求的企业纳入“宿数贷”风险补偿资金池支持范围,享受低息信用贷款。对企业“智改数转”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和有效投入奖补。开展智能制造示范行动,加快重点工业互联网平台、智能工厂、工业互联网标杆工厂等标杆建设,对获得国家、省级智能制造标杆的企业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
12. 开展优势企业梯度培育,促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对首次进入规模以上的企业给予奖励。加大专精特新企业培育支持力度,支持银行机构为市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创设信用贷、知识产权质押贷、基于技术研发的中长期贷款等专属金融产品,持续推动专精特新企业在北交所等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13. 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加快启动2022年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科技抗疫”专题,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诊断与治疗产品研发。对基于疫情防控需求开展技术转移转化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贡献突出的企业,开辟科技创新券兑现绿色通道,加大兑现频次,缩短兑现时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14. 支持外资外贸企业拓市场、育品牌、防风险,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用好省级专项资金,集聚各类要素资源,全力稳住外资外贸“基本盘”。大力发展跨境电商新业态,强化企业主体招引培育,优化跨境电商生态,增强外贸发展新动能。加快提升开发园区建设发展水平,推动口岸功能完善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创建,高层次做强开放平台。(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15. 支持服务业恢复发展,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商贸服务等行业,企业2022年申报扶持资金项目,适当放宽部分业绩项目申报门槛。减半收取餐饮业的电梯、锅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和监督检验收费。对疫情期间积极履行保供协议、参与生活必需品保供的商贸流通企业,给予资金奖补。适时组织开展线上线下消费促进活动,对积极参与且成效明显的零售、餐饮企业,按照促销宣传等费用的50%予以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加快培育市级特色商业街,支持培育申报省级高品位步行街,促进消费扩能升级。(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市场监管局)
16. 推动货运物流保通保畅,在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前提下,全力畅通交通运输绿色通道,对企业生产急需物资的运输需求加大协调力度予以保障。对疫情期间在保产保供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的物流园区、物流企业给予财政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对以自有运力运输防控防疫和生产生活物资、当年营业额超过2000万元且注册在宿迁市的物流企业,按其营业额的5‰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受疫情影响的物流行业小微企业新增贷款给予贷款贴息。(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六、加大服务保障力度
17. 完善工业企业挂钩帮扶机制,充分发挥好20条产业链市领导挂钩联系制度和市疫情防控指挥部企业防控组稳定重点产业链供应链工作专班机制,切实解决制约产业链发展的堵点难点问题,推动产业链上下游配套对接,帮助中小企业拓展市场和销售渠道,确保产业链和供应链稳定。(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18. 帮助企业纠错修复,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对受疫情影响产生的轻微行政违法行为及时修正不产生危害的,实施行政处罚豁免。完善信用修复机制,积极协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工作。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可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但累计歇业期限不得超过3年。(责任单位:人民银行宿迁市中心支行、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市邮政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
19. 开辟疫情防控应急用电“绿色通道”,简化服务流程,创新服务模式,确保医疗物资器械生产供应企业等重点企业快速接电。对有疫情中、高风险地区的县级行政区,自疫情发生当月至县区全域转为低风险的次月末执行“欠费不停电”和延长缴费期政策。(责任单位:市供电公司)
20. 加强中小微企业普惠性法律服务,组建法律服务团,汇聚律师、公证、人民调解、仲裁等法律服务资源,免费为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咨询、调解等法律服务,指导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化解合同履约、劳动用工等方面法律纠纷。(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以上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未特别注明时限的,有效期至2022年底。同一支持事项,如果国家、省出台最新政策或要求,原则上按照“取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制造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制造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制造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制造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三年行动计划,围绕我市打造“长三角先进制造业基地”发展定位,推动5G、大数据、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加快推进制造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以下简称“智改数转”),实现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促进全市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主要目标
围绕全市“6+3+X”制造业产业体系和20条重点产业链,加强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应用集成,以智能制造为主攻方向,以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为着力点,通过示范带动、平台搭建、政策保障,推动生产方式向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变,全面打造宿迁制造业新优势,为加快建设长三角先进制造业基地和“四化”同步集成改革示范区提供坚实支撑。通过三年时间的努力,工业互联网在工业企业的生产、流通和服务领域普遍应用,创新示范应用不断涌现,数字化智能化生态体系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到2024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全面实施“智改数转”,劳动生产率年均增幅高于增加值增幅;重点企业关键工序数控化率达65%,经营管理数字化普及率超过80%,数字化研发设计工具普及率接近90%。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龙头带动工程,推动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通过工业互联网平台把设备、生产线、工厂、供应商、产品和客户连接融合起来,实现跨设备、跨系统、跨区域的互联互通,推动企业信息系统集成应用创新。
1.推进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探索一行业一平台培育,推动产业链龙头企业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依托平台带动产业链资源有效协同,深化产业链供需对接。到2024年,建成省重点工业互联网平台8个。
2.推进工业互联网标杆工厂建设。鼓励引导产业链重点企业应用全国跨行业、跨领域和特色行业类工业互联网平台,依托平台实现制造系统优化和生产模式创新,培育工业互联网标杆工厂,加快形成“一行业一标杆”。到2024年,培育市级以上工业互联网标杆工厂60家,5G全连接工厂1家。
3.推进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建设。加快推进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二级节点建设和推广应用,引导支持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连节点、用标识”,深化标识在设计、生产、服务等环节应用,扩大标识注册规模、标识解析量和创新应用深度。到2024年,力争接入企业超过800户,标识注册量20亿。
4.推进“5G+工业互联网”融合发展。重点推动产业链龙头企业与基础通信企业、行业解决方案提供商开展深度合作,挖掘多场景融合、多系统集成、多设备协同的应用项目。到2024年,实施“5G+工业互联网”融合应用项目30个。
(二)实施百企智造工程,全面提升智能化水平。以诊断服务为引领,以推动两化融合贯标和数字化改造项目为抓手,推进产业链数百家头部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努力打造细分行业的数字化应用示范企业。
5.组织咨询诊断。通过政府采购,聚焦智能工厂(车间)、工业互联网平台、标杆工厂、五星级上云等创新方向,每年对50户产业链头部企业进行咨询诊断,并提供个性化的解决方案。
6.推进智能硬件和装备研发应用。分行业梳理智能硬件和装备供给短板,支持企业研发智能制造设备,每年新增省认定智能制造领域首台套装备及零部件1个以上。支持企业集成应用数字化技术对主要生产线进行智能化改造,每年推动实施50个以上重点项目,提升核心装备和关键工序的智能化水平。到2024年,推广应用首台套装备10个以上。
7.建设智能车间和智能工厂。分行业分领域制定智能制造示范标准,支持重点骨干企业推广应用智能装备、软件和控制系统,开展车间智能化改造,培育一批具有示范引领作用的智能工厂,引领行业智能化发展方向。到2024年,推广应用先进机器人3000台以上,建成市级以上智能车间300个、省级智能工厂3户。
8.推进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每年组织200户以上企业登录“两化融合服务平台”开展线上自评估、自诊断,推动企业实施本质贯标。到2024年,新增通过贯标企业60户,规上企业贯标覆盖率达到10%。
(三)实施千企上云工程,促进信息技术普及应用。以规上企业为重点,推动工业企业“上云用数赋智”,深入参与产业链分工合作,实现研发、设计、采购、生产、销售、物流、库存等业务在线协同。
9.推进企业数字化改造。分县区、分行业组织开展数字化转型培训活动,推动服务机构与规上企业加强供需对接,引导企业通过数字化技术改造非数字化装备,推进企业应用制造执行系统等云化,实现深度“上云”。到2024年,全市创成星级“上云”企业1500户,规上企业星级“上云”覆盖率超过50%。
10.培育优秀服务机构。支持制造业龙头企业剥离“智改数转”业务部门成为独立法人。鼓励各地引进国内优秀服务商,对服务绩效优秀的给予支持。到2024年,培育优秀服务机构5家。
(四)实施万企联网工程,加快构建支撑体系。推动中小微企业加快接入消费互联网与工业互联网,依托平台线上采购、仓储集拼、分销流通、供应链金融等功能,主动融入产业链体系。
11.推进“企企通”工程。鼓励引导工业企业接入100M以上互联网专线,支持企业运用5G等技术和信息工业设备升级内网,推动信息技术网络与生产控制网络融合。落实《宿迁市5G网络空间布局规划(2020-2025)》,加快推进5G网络建设,提高5G网络覆盖密度,积极引导新建企业优先采用5G网络。到2024年,累计建成5G基站6000座,5G网络实现省级以上产业园区全覆盖,高品质宽带实现大中型企业全覆盖。
12.推动自主可控工业软件应用。大力引进培育数据标注、挖掘、分析应用等业务能力的加工企业,征集制造业企业工业软件需求,支持优质工业软件和工业APP开发,鼓励自主可控工业软件应用,重点推动工业企业“智改数转”优先选用省工业软件供给产品清单内产品。到2024年,全市软件业务收入突破600亿元。
13.提升工业信息安全保障水平。完善工业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信息通报、应急处置等制度,保障数据安全和运行安全。到2024年,培育工业信息安全防护星级企业10家。
14.推广优秀解决方案。总结提炼“智改数转”经验做法,每年征集和遴选优秀应用场景和实践案例,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到2024年,纳入省优秀解决方案典型应用场景和案例40个。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工作组织协调。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制造业“智改数转”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功能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本地区“智改数转”工作,努力形成市县联动、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将推进“智改数转”工作纳入高质量考核体系,定期调度推进,强化统筹协调、凝聚工作合力。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组织落实市级“5321”工程专项政策,确保资金覆盖最大化。优化省级“智改数转”切块资金使用流程和管理办法,加强动态评价,及时调整。组织“智改数转”重大项目积极争取省级资金支持。建立项目库管理制度,实行“当年入库,当年安排”。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专项政策,形成政策叠加效应。全面落实“智改数转”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三)培育专业人才队伍。引导企业推行首席信息官(CIO)制度,设立专门信息化部门、配备专业信息化人才,为企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提供人才和技术支撑。建立企业首席信息官(CIO)联盟,组织开展论坛沙龙、政策宣贯、研习交流、走访游学等活动,努力培育我市企业“智改数转”人才队伍。
(四)加强金融服务保障。设立“智改数转”风险资金池,鼓励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发挥保险增信保障作用,加强银保协作。制定“智改数转”贷款贴息奖励政策,对在宿迁综合金融服务等平台获得项目贷款的企业给予贴息奖励。
(五)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强化宣传引导,挖掘一批转型效果好、示范性强的“智改数转”先进典型,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精准化宣传推广对接,扩大示范带动效应。组织企业参加世界智能制造大会、工业互联网平台创新发展大会、世界物联网博览会、中国(南京)软博会等活动,加强技术交交流,凝聚发展共识。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培育
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宿迁市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培育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培育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重点产业链培育推动产业集群集聚发展的意见》(宿发〔2020〕18号)和市委六届二次全会等精神,加快培育20条重点产业链,打造一批具有行业引领性的链主企业,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围绕20条重点产业链,聚力招大引强、培大育强,充分发挥链主企业在产业链培育中的示范带动作用,聚力推进强链补链延链,实现壮大一批、培育一批、招引一批,加快构建链主企业顶天立地的发展格局,为加快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培育目标
经过3年努力,到2024年,培育100家产出规模大、核心竞争力强、发展前景广阔、带动作用明显的链主企业,实现20条重点产业链全覆盖,其中销售超百亿元企业10家,超50亿元企业10家,超10亿元企业80家。
三、认定标准
(一)链主企业,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专注于主业,在国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主导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在国内同行业中位居前10位。
2.具备一定的规模优势,年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
3.产业带动能力强,拥有市内产业链上下游协作配套企业10家左右。
4.具备较高的自主创新能力,拥有省级以上研发机构(含共建)、自主品牌和发明专利,主导或参与制定相关领域技术标准。
5.具有较强成长性,经济效益好,近两年盈利能力超过行业企业平均水平。
(二)潜在链主企业,应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企业新建项目投资规模不低于30亿元,2024年前能竣工投产,预计年销售收入不低于10亿元。
2.企业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在市内产业链中排名前5位。具有较强的上下游带动作用,拥有市内产业链协作配套企业5家以上。
3.已经在A股上市的企业。
4.获得省级以上重要荣誉的,包括获批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以及省级以上研发机构、首台套装备、智能车间、专精特新小巨人、瞪羚企业等称号的企业。
四、主要任务
(一)推动产业链招商。围绕产业链招商图谱,聚焦产业链龙头企业,集中力量招引一批龙头型、旗舰型、基地型等具备链主特征的重大产业链项目。发挥链主企业引领作用,吸引核心配套企业落户,形成上下游协作配套的产业生态。每年引进投资超10亿元项目100个,核心配套企业100户。
(二)加快项目建设。推进全市重大产业项目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建设,建立健全季度观摩和领导挂钩联系重大项目机制,加强项目帮办服务和考核激励,促进项目早投产、早竣工、早达效,每年新增销售超10亿元企业15户左右。
(三)促进并购重组。支持企业通过兼并、收购、联合、参股等多种形式,开展产业链整合和跨行业、跨地区兼并重组,实现裂变发展,每年实施并购额3000万元以上兼并重组项目20个以上。
(四)提升创新能力。支持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形成“共同参与、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技术创新合作机制,加快构建龙头企业牵头、高校院所支撑、各创新主体相互协同的创新联合体,实现20条重点产业链全覆盖。加大新产品新技术开发力度,加快科研成果转化,每年转化300项以上。支持企业建设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等高水平研发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
(五)推动企业上市。加大企业上市培育力度,建立企业上市培育库,开辟上市融资绿色通道,优化政策支持体系,加强全方位帮办推进,每年实现A股上市企业2户以上。
(六)建设产业链共同体。支持链主企业牵头组建产业链共同体,整合产业链上下游生产、供应等各个环节,建设产业链协作平台,开展协同采购、制造、销售和配送,提高产业链协调性和供应链协同水平,每年搭建1个以上产业链共同体。
五、支持政策
在落实“5321”工程等各项政策基础上,给予链主企业如下支持政策。
(一)优化政策保障机制。结合各产业链特点和企业需求,由企业所在县区、园区,研究制定鼓励措施,建立精准化、个性化政策鼓励机制。
(二)鼓励延伸产业链条。链主企业招引建设强链补链延链项目,享受项目所在地招商引资奖励政策。鼓励链主企业对我市上下游配套企业进行重组、改造,增强产业竞争优势,对兼并重组产生的资产评估、财务审计等费用,给予不超过30%补助,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
(三)加大基金鼓励力度。宿迁产业发展基金以股权投资方式加大对链主企业鼓励力度,单个企业累计投资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权30%。
(四)支持建设公共服务平台。链主企业建设有利于带动产业发展、提升产业发展水平的创新联合体、产业链共同体、产业研究院等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创建省级以上示范称号,争取政策支持。
(五)支持全方位对外合作。支持链主企业通过市场化方式在我市举办全国性高端发展论坛,组织开展供需对接活动,联合成立产业链联盟,与国际国内知名战略管理咨询机构合作。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依托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和市领导挂钩联系重点产业链制度,统筹负责链主企业培育工作,加强定期调度,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二)强化帮办服务。为链主企业提供专属服务,产业链挂钩联系市领导和培育专班及时帮助企业解决各类问题,保障用地、用工、能耗、水电气热等全要素需求;链主企业经申请,可列席参加全市重要经济会议;支持链主企业申报国家、省级项目资金;帮助链主企业引进、培育高素质人才队伍。
(三)强化动态管理。建立链主企业培育库,定期汇总分析培育指标完成情况,对达到链主企业认定标准的,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召开一次新闻发布会,发布链主企业名单。
奖补资金的分担:县域企业由市、县财政按照2:8承担,市区企业由市、区财政按5:5承担;奖补资金列支渠道由财政统筹安排。
本行动计划有效期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和绿色化发展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
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和绿色化发展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1日
宿迁市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和绿色化发展贷款
风险补偿资金池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落实《宿迁市建设长三角先进制造业基地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推进全市制造业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绿色化发展(以下简称智改数转绿色化),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制造业企业智改数转绿色化的支持力度,结合我市实际,设立宿迁市智改数转绿色化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池(简称“宿数贷”)。为确保风险补偿资金高效、规范、安全运行,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宿数贷”通过建立政银合作机制,对全市工业企业纳入智改数转绿色化项目融资增信,为企业提供低成本信贷支持。
第三条“宿数贷”资金池总规模不超过5000万元,通过“实有+虚拟”方式安排出资,其中实有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虚拟资金为市财政承诺兑现的资金额度。
第四条“宿数贷”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公开透明、风险共担”的原则,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加大金融机构对智改数转绿色化项目的支持力度,引导工业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对生产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智能化、数字化、绿色化改造,提升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大力节能降耗,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贷款要素
第五条支持对象。“宿数贷”支持对象为宿迁市区域内注册、从事生产经营并实施智改数转绿色化项目的制造业法人企业。支持企业应符合国家产业、行业、生态环境、税收等政策要求,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企业实施的智改数转绿色化项目应经市工信部门认定符合相关标准,企业及其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在贷款授信时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贷款额度。“宿数贷”单户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含),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对于单户贷款额度超过1000万元的,需追加其他抵押、担保等措施。
第七条贷款期限。“宿数贷”贷款为中长期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八条贷款利率。“宿数贷”利率不超过LPR+100BP,鼓励合作银行降低利率,积极争取省级贴息资金。合作银行不得另外收取保证金、融资手续费等其他费用。
第九条贷款规模。合作银行贷款放大倍数不低于“宿数贷”规模的10倍,最高可放大至“宿数贷”规模的15倍。
第十条贷款方式。“宿数贷”以信用方式为主。企业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股东)夫妻双方应对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企业承诺获得的“宿数贷”贷款必须专款专用于实施智改数转绿色化项目,且项目采购的装备、软件等不得另作抵质押融资,对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贷款的企业,责令立即归还,并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运作机制
第十一条建立备选企业库。市工信部门负责制定智改数转绿色化项目认定标准,由各县区、功能区推荐项目,择优建立“宿数贷”备选企业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二条实施线上管理。依托宿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或其他线上平台)设立“宿数贷”专栏,企业入库备案、贷款投放、风险补偿等实施线上管理。
第十三条优选合作银行。有合作意向的银行提交合作申请,市工信、财政部门履行评审程序,择优确定合作银行。三方签订合作协议,合作期3年。合作银行应按照协议要求开展“宿数贷”工作。合作银行对入库企业投放的“宿数贷”贷款应为企业用于实施智改数转绿色化项目的专项贷款,要求专款专用,由合作银行采用“受托支付”方式进行过程管理,不包括合作银行对企业投放的其他贷款额度。
第十四条建立风险分担机制。由市、县财政、合作银行按比例分担贷款本金损失,贷款利息损失由合作银行承担。贷款逾期并符合代偿条件的,由财政、合作银行按照8:2比例分担贷款损失。其中,对于县区域企业财政分担代偿损失部分,由市、县区财政各承担50%。
第十五条建立熔断机制。每季度末统计不良贷款情况,当逾期90天以上的“宿数贷”不良贷款占全部“宿数贷”贷款余额达到3%时,启动熔断机制,暂停新增贷款投放,待整顿处理后再恢复运作。在贷款投放初期,给予一定容忍度。
第四章 风险代偿
第十六条合作银行按照协议投放的贷款发生逾期或欠息,应积极向借款人催收、向担保人追偿。经催收(包括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诉讼等风险处置措施)90日内仍无法收回的,可以申请“宿数贷”风险代偿。合作银行向市财政、工信部门提交代偿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代偿申请、贷款发放资料、尽职调查报告、追偿措施等。
第十七条市工信部门、市财政部门对代偿申请材料组织审核。对符合代偿条件的,由“宿数贷”按规定予以风险代偿,原则上在60日内完成。对不符合代偿条件的,应说明理由并退回合作银行相关申请材料。其中,对于县区域企业代偿事项,由县区工信局会同县区财政部门进行初审,将审核意见及代偿申请材料一并报送至市级部门,经市工信、财政部门确认后,由“宿数贷”、县区财政按比例分担代偿损失。各县区应将“宿数贷”风险代偿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八条风险代偿后,不改变合作银行与借款人、担保人的法律关系和法律地位,借款人、担保人仍承担还款及担保责任。合作银行保留对借款人及担保人的债权和受偿权,对欠款企业及担保人继续追偿。追偿所得款项在扣除诉讼费用(律师费除外)后,5个工作日内按比例返还。合作银行批量转让或证券化处理不良贷款的,处置回收资金应按比例返还。
第五章 工作职责
第十九条市工信部门牵头建立“宿数贷”备选企业库,制定智改数转绿色化项目认定标准;牵头选择合作银行,审核风险补偿资金。实施“宿数贷”年度考核和绩效管理。县区工信部门负责在县区域范围内推动“宿数贷”相关工作,加强对县区域范围内入库企业的动态管理。
第二十条市财政部门负责筹措安排“宿数贷”资金,拨付市级代偿资金;参与审核风险补偿资金;参与“宿数贷”年度考核和绩效管理。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本级“宿数贷”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协同县区工信局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一条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协调申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联合征信公司在宿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上设立‘智改数转金融服务’专栏,为在线业务受理、相关贷款信息上传等提供技术支持,确保市、县区工信、财政部门实时掌握项目贷款信息。
第二十二条合作银行建立健全“宿数贷”工作机制,自主开展贷款审批、发放等全流程管理,加强贷后管理,做好数据统计,如实申请代偿资金,做好不良贷款追偿和风险处置工作,定期报告业务开展、贷款风险等情况。
第六章 考核机制
第二十三条每年度,市工信、财政部门对“宿数贷”开展年度考核,重点考核内容包括贷款规模、贷款利率、审贷效率、合作银行履约等情况。
第二十四条市工信部门根据考核结果,调整合作银行“宿数贷”规模,引导合作银行提高“宿数贷”服务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能力。对未达考核目标的合作银行,市工信部门通过发函提醒、调减“宿数贷”规模、取消合作等措施,督促合作银行履约。
第二十五条合作银行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等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宿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宿迁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存续期限暂定为5年。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宿迁市制造业企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
转型贷款贴息奖励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制造业企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贷款贴息奖励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1日
宿迁市制造业企业智能化改造和
数字化转型贷款贴息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宿迁市制造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推进制造业“智改数转”贷款贴息奖励的落地,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奖励政策
鼓励工业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对生产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智能化技术改造,提升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鼓励金融机构推出专项金融产品,加大对企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的支持力度。对在宿迁综合金融服务等平台获得智能化改造提升项目贷款的企业,积极争取享受省级财政按照项目贷款额1%的贴息奖励。同时,市、县(区)级两级财政按照项目贷款额的1%分别给予贴息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400万元。
二、支持对象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企业;
(二)企业资产及经菅状况良好,具有良好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近三年无失信行为;
(三)企业获得金融机构发放制造业企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贷款。
三、认定标准
制造业企业对现有研发设计、采购、生产、检测、仓储、物流、销售等环节采用智能装备(或产线)和工业软件,开展系统集成,提升企业数字化、智能化水平的改造升级项目。
四、部门职责
(一)市工信部门负责牵头制造业企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贷款贴息奖励管理,公布智能化改造项目认定标准,会同市财政部门、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明确企业和金融机构工作要求。县(区)工信部门负责属地制造业企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贷款贴息奖励金额审核。
(二)市财政部门负责市级制造业企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贷款贴息奖励资金分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县(区)财政部门负责本级制造业企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贷款贴息奖励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
(三)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协调申请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省联合征信公司在宿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上设立“智改数转金融服务’”专栏,为贷款发放和管理提供技术支持,确保市、县(区)工信、财政部门实时掌握项目贷款信息。
(四)金融机构负责参照智能化改造项目认定标准,在专栏中设置制造业企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贷款产品。负责本单位受理的制造业企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贷款的认定和审核,贷款实际发放额、实收利息和贴息测算数据的上报,保障企业充分享受优惠利率。
五、申报流程
(一)制造业企业通过宿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选择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贷款产品,提出贷款申请。
(二)金融机构在保障企业充分享受优惠利率的前提下为企业提供制造业企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贷款。对宿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外符合条件的项目,金融机构会同企业及时将贷款信息录入宿迁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备案。
(三)次年1月底前,金融机构将上年度制造业企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贷款实际发放额、实收利息和贴息测算数据,报送市、县(区)相关部门。
(四)企业填写制造业企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贷款贴息奖励申请表及承诺书报各县(区)工信部门。
(五)各县(区)工信、财政部门通过线上、线下比对审核后,按照规定将本级奖励资金下达企业,并于2月底前将审核结果分别报送市工信和财政部门。
(六)市工信、财政部门依据各县(区)审核结果,形成奖励方案上报市政府审批后下达市级奖励资金。
六、奖励管理
(一)制造业企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贷款要求专款专用,全部用于采购智能装备(或产线)和工业软件,实施智能化改造项目。
(二)制造业企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贷款由金融机构采用“受托支付”方式进行过程管理。
(三)对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贷款贴息奖励的企业,一律取消奖励资格,收回奖励资金,并按照失信惩戒规定处理。对未按规定开展尽责调查、审核、跟踪管理的金融机构将追究责任。
七、实施时间
本细则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本实施细则由宿迁市财政局、宿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宿迁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关于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管理办法》文件要求的通知
市直各预算单位,各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
(财库〔2020〕46号)文件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方案。各主管预算单位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二、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采购限额标谁以上,200
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三、对小微企业报价进行价格扣除。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子货物和服务项目10%(工程项目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四、报送项目成交情况。各主管预算单位于每月5日前,通过财政一体化业务系统“政府采购已完成项目管理”模块,及时录入本单位及所属单位上月完成项目的执行情况。操作流程:登录财政业务一体化系统一政府采购管理一政府采购已完成项目管理一政府采购已完成项目填报一送采购处备案。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并安排专人负责。该项政策落实情况将被列为政府采购重点监督检查内容,纳入我市财政年度绩效考评指标,并将评价结果作为年度预算安排重要参考因素。各采购代理机构要积极协助采购单位做好政策落实。
第一条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第三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通过加强采购需求管理,落实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优惠、优先采购等措施,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中的份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第四条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二)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三)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第五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不得以企业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和财务指标作为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不得在企业股权结构、经营年限等方面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六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
(一)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二)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四)框架协议采购项目;(五)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除上述情形外,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第七条 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第八条 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预留份额通过下列措施进行:
(一)将采购项目整体或者设置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二)要求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且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部分达到一定比例;
(三)要求获得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将采购项目中的一定比例分包给一家或者多家中小企业。
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合同的中小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不得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
第九条 对于经主管预算单位统筹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符合本办法规
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5%作为其价格分。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2%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对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同等对待,不作区分。具体采购项目的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由采购人根据采购标的相关行业平均利润率、市场竞争状况等,在本办法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第十条 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和主管预算单位制定的预留采购份额具体方案开展采购活动。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通过发布公告方式邀请供应商后,符合资格条件的中小企业数量不足3家的,应当中止采购活动,视同未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有关规定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第十一条 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采购项目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文件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该项目或相关采购包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以及相关标的及预算金额;
(二)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的,明确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中小企业合同金额应当达到的比例,并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
(三)非预留份额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明确有关价格扣除比例或者价格分加分比例;
(四)规定依据本办法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五)采购人认为具备相关条件的,明确对中小企业在资金支付期限、预付款比例等方面的优惠措施;
(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
(七)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中标、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公开中标、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公示中标候选人时公开中标候选人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第十四条 对于通过预留采购项目、预留专门采购包、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或者合同分包等措施签订的采购合同,应当明确标注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其中,要求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或者合同分包的,应当将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作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 鼓励各地区、各部门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
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财政部门或者有关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关于协助开展中小企业认定函后10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
第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对涉及中小企业采购的预算项目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合理设置绩效目标和指标,落实扶持中小企业有关政策要求,定期开展绩效监控和评价,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
第十八条 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公开预留项目执行情况(附2)。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采购人未按本办法规定为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要求实施价格扣除或者价格分加分的,属于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中违反本办法规定及存在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对外援助项目、国家相关资格或者资质管
理制度另有规定的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关于视同中小企业的其他主体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会同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科技助力疫情防控促进科技企业健康发展
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支持科技企业应对疫情影响,推动复工复产,加快创新发展,市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制定了《科技助力疫情防控促进科技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宿迁市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4月8日
科技助力疫情防控促进科技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我市科技企业抗疫情稳发展的支撑保障作用,全力帮助科技企业渡过难关、复工复产,实现疫情防控和科技创新两手抓两不误,现制定措施如下:
1.鼓励科技企业投身防疫。对疫情防控中表现突出的科技企业,优先支持其建设省级以上研发机构、转化重大科技成果。对基于疫情防控需求开展技术转移转化的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奖励。优先下达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企业研发投入奖补等科技奖励资金。
2.加快税收优惠政策兑现。全面落实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100%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减免、技术开发及技术转让增值税免税、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减免等政策。
3.落实科创载体房租减免。鼓励科技综合体、孵化器等科技载体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中小微企业减免房租、物业费等相关费用,在创业载体推优评优中给予优先支持,并根据服务绩效优先给予运营补助。
4.加大科技金融支持力度。持续挖掘科技型企业融资需求,举办科技企业线上融资对接路演活动。鼓励金融机构为申请无还本续贷、展期的科技企业开通绿色通道,降息降费,帮助企业渡过难关。企业无需申请即享不超过30万元的科技创新券,对参与疫情防控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加大兑现频次,缩短兑现时间。
5.强化应急防疫科技攻关。加快启动2022年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科技抗疫”专题,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诊断与治疗产品研发,对核酸检测整体解决方案、控温防护装备、居家自测试剂盒、人工智能、大数据应用等科技抗疫项目和科研基础设施,优先纳入科技计划立项支持。
6.激励科技人才创新担当。对为疫情防控作出重大贡献的防疫人员和科研工作者,在科研项目申报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对申请市级指导性项目和博士科研启动项目给予直接立项,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省级科研项目。加快启动2022年中国·宿迁科技创新创业大赛疫情防控专题赛,对获奖项目加大支持力度。
7.鼓励科研资源开放共享。充分发挥“产业大脑”创新服务平台作用,及时为科技型企业和科研人员免费提供高效、便捷的科技资讯和服务,实现企业需求与科技供给的有效对接。鼓励重点企业和科研院所在满足自身防疫需求下,开放共享研发检测设备仪器资源,提供信息化技术服务,为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提供支撑保障。
8.深化科技行政审批服务。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实施“不见面”审批,对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延期、变更、注销业务的,采用“承诺制”并实现全程网上办理,实现“无纸化”“零跑腿”。
9.优化科技惠企便捷服务。发挥“宿迁科技”微信公众号、宿迁高企协微信群等线上平台作用,做好政策宣传、业务培训和一对一指导服务。疫情防控期间安排专班负责企业项目申报受理咨询服务,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苏科贷”申请入库、技术合同认定等业务在线办理,在疫情防控期间做到业务办理“不见面”、科技服务“不断线”。受疫情影响的市级项目承担单位可申请适当延长项目实施期。
10.强化科研诚信体系建设。探索建立科研诚信“红灰名单”制度,对积极围绕疫情防控开展相关技术研发和产品生产,为疫情防控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优先纳入“红名单”,在科研项目资助、项目过程管理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对因疫情防控导致项目申报、合同签订、结题验收、绩效评价等延误,经报备审核后,不进行科研失信记录,不纳入“灰名单”。
全市各级科技部门、科研机构、科技企业和广大科技工作者要广泛发动,将疫情防控作为主战场,团结协作、攻坚克难,把研究成果应用到战胜疫情的战斗中,把论文写在抗击疫情的第一线,坚决守护好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健康,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推动复工复产,支撑经济平稳运行贡献宿迁科技力量。
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通知
沭阳县政府办(金融办),泗阳县、泗洪县、宿豫区、宿城区、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市洋河新区、苏宿园区财政局(金融办),人民银行各县支行,全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市级公司,各地方金融组织:
当前,我市疫情防控形势严峻复杂,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强化金融保障,彰显金融担当,以最快的行动、最严的要求、最实的举措,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和金融服务保障,坚决守牢疫情防控安全底线。现就切实强化金融服务保障、全面做好疫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主动承担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平稳运行的政治责任。各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当前疫情防控形势的严峻性、复杂性和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不忘初心、守土有责、守土尽责,始终保持高度的警觉性、敏感性。要将守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放在首要位置,将金融支持疫情防控和实体经济平稳运行作为首要工作,深刻认识稳定、高效的金融服务保障对于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突出重要性,切实保障全市金融基础服务和关键基础设施平稳有序运行,确保各项金融基础服务不缺失、不断档,做好服务与防疫“两不误”。
二、全力保障疫情防控领域资金需求。各金融机构要紧紧围绕疫情防控需求,积极争取上级专项资金支持,主动对治疗药物、防疫用品等卫生医疗重点领域,以及防疫相关行业企业、城市保障型企业(如水、电、燃油、燃气等公共服务类企业)开展摸排对接,密切跟进企业资金状况,在依法合规前提下加快办理程序,满足企业合理融资需求。加大对居民生活必需品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信贷支持,开通绿色信贷通道,合理优化审批流程,做好市民“菜篮子”“米袋子”等民生工程的应急金融服务,支持疫情期间农副产品的保供稳价。
三、大力支持受疫情影响企业、个体工商户纾困运营。各银行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要聚焦全市“6+3+X”产业体系和20条重点产业链以及乡村振兴领域,加大与受困企业、新型经营主体的对接力度,及时了解市场各主体的困难及诉求,尤其要及时梳理支持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业务产品,加大精准服务力度,积极提供金融支持。用好人民银行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发挥政策正向激励作用,进一步扩大对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信贷支持,对地方法人银行机构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人民银行按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鼓励银行机构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企业渡过难关。要继续做好降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支付手续费工作,在疫情防控期间进一步向实体经济让利,降低市场主体经营成本。
四、有效支持涉外经济平稳有序发展。各银行机构要进一步畅通外汇政策绿色通道,对重点防疫物资生产流通企业所涉及的各类外汇业务,要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简化业务流程与材料,加快办理速度,保障市场主体真实合理需求。积极落实跨境贸易付汇审单由事前向事后转变、简化小微跨境电商企业货物贸易收支手续、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等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通过线上渠道办理名录登记、结售汇等外汇业务,减少接触,提高效率,并确保疫情期间各类外汇服务“不断档”。充分发挥跨境金融区块链服务平台作用,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缓解外贸企业短期资金压力。
五、更好发挥保险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作用。各保险公司要进一步丰富抗疫保险产品供给,扩展新冠肺炎保险保障责任。加强抗疫保险保障服务,鼓励保险机构通过适当延长保单期限、降低保险费率、延后保费缴纳时间、建立保险理赔绿色通道等方式,加强和改进抗疫保险保障服务,支持受疫情影响较重企业渡过难关。对感染新冠肺炎或受疫情影响的出险理赔客户,辖内保险机构要优先处理,应赔尽赔,快速理赔。鼓励为疫情防控一线的疾控、医护、科研、志愿者及其家属免费赠送疫情保险保障。
六、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便利化水平。鼓励各金融机构深化银保协作模式,依托宿迁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我要贷款”移动客户端、“速金融”金融微超市等平台,推进产品线上化,简化业务流程,切实提高业务办理效率。在受防疫政策影响无法线下办理业务的区域,可通过线上视频调查、双录等方式,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办理贷款发放和保险承保业务,优化丰富“非接触式服务”渠道,打造综合化金融服务方案。保障特殊人群个人金融服务, 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在坚持市场化、法制化原则的基础上,增强工作灵活性,积极与客户沟通协商,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合理延后还款期限。保障支付渠道畅通,确保税费资金及时划转入库,支持财政资金拨付或留抵退税资金退付到位。做好现金服务保障,加大对医院、居民社区以及应急建设项目等重点区域的现金供应,保障疫情物资采购现金需求。
七、强化地方金融组织服务。鼓励我市国有及国有控股融资担保、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等地方金融组织,对防疫物资生产、流通、运输等小微企业和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酌情降费减息或增加贷款、租赁、保理额度,并为暂时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客户办理展期、延期等。引导其他非国有控股的地方金融组织参照上述做法支持金融抗疫,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八、因地制宜做好征信报送及调整工作。各金融机构要合理调整逾期信用记录报送,对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因疫情影响未能及时还款的,经金融机构认定,相关逾期贷款可以不作逾期记录报送,已经报送的可予以调整。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个人和企业,可依调整后的还款安排,报送信用记录。
九、切实防范金融风险。各金融机构应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原则,重点关注信用风险等变化情况,及时研判疫情对经济金融运行的影响,合理评估相关企业和个人的信用状况,关注资产质量变化情况。重点关注疫情对市场主体自身经营发展、产业链上下游的不良影响,提升金融支持实体经济针对性、全面性和有效性。切实做好反洗钱、涉案账户防控各项工作,关键时刻不放松警惕,避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对弄虚作假、利用优惠政策搭车捆绑、非法套利以及借机违规修改征信记录等行为,应立即制止,并依法依规实施惩戒。
十、积极做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各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电话、网络等方式保持投诉渠道畅通,优化客户咨询、投诉处理流程,做好疫情期间客户业务咨询、问题解答、投诉处理、情绪安抚等工作,拓宽线上纠纷化解渠道,确保矛盾不升级,风险不扩散。充分发挥线上宣传渠道作用,开展防诈骗的提示,通过投放公益广告及短视频新媒体等形式强化提升群众防范意识,防范涉疫情新型电信诈骗、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积极做好对外宣传和信息披露工作,传递正确的金融理念和良好的行业文化,让消费者感受到金融业的真诚付出,感受到信贷支持和保险保障的真正价值。各金融机构不得以商业为目的跟风炒作,利用疫情事件营销,利用舆情热点做广告,让金融功能“变味”。要注重人文关怀,充分尊重客户隐私。疫情防控期间,发生重大舆情事件时,第一时间向地方政府和金融监管部门报告。
十一、扎实做好企业上市服务保障。各县区金融办要优化企业上市服务创新举措,指导企业利用好上交所、深交所疫情特殊时期政策“窗口”,加速上市进程;支持企业、中介服务机构通过远程线上办公、居家办公等方式保障企业上市工作不停滞;支持金融机构通过加大信贷供给、拓宽融资渠道、增加防疫险种等多种方式给予拟上市企业重点支持,全力实现企业上市辅导不掉线、服务不断档。
十二、确保疫情期间网络与业务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各金融机构要切实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制,高度重视疫情期间的网络安全保障工作,建立高效的运行和协调机制,明确人员分工和责任,切实做好信息系统安全生产保障。针对疫情影响下的突发事件场景,评估现有应急预案完备性,优化应急处置流程和紧急决策机制,做好重要系统的数据备份。
十三、加强金融政策宣传引导。各金融机构要加强金融政策宣传引导。梳理金融惠企政策和产品服务,依托“宿迁金融”公众号、宿迁手机台、“速新闻”、市银行业协会、市保险行业协会公众号等载体加强线上宣传解读,推动惠企政策落实。各金融机构要充分发挥网点渠道、APP推送和相关资源优势,广泛开展举措成效、防疫知识、优惠政策、金融反诈等宣传,加强舆论引导,提高服务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中国银保监会宿迁监管分局
宿迁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中国人民银行宿迁中心支行
2022年4月6日
中共宿迁市委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优化营商环境“五心”服务承诺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
各县(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优化营商环境“五心”服务承诺清单(2022年版)》已经市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宿迁市委
宿迁市人民政府
2022年4月10日
宿迁市优化营商环境“五心”服务承诺清单(2022年版)
2022年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密围绕“四化”同步集成改革示范区建设,聚力回应市场主体和社会关切,持续打造全省最优营商环境,让各类投资主体在宿迁充分感受到投资顺心、服务贴心、创业安心、发展放心、生活舒心。
一、持续优化政策环境,保障“投资顺心”
1.建立市场准入效能评估制度。加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政策宣传,对市场准入审批服务效能进行综合评估。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将市场准入隐性壁垒破除等问题纳入统一诉求处理机制,对违反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情况进行监测、归集、通报。(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完成时限:2022年6月)
2.坚持内外资同等待遇。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全面清理在政府采购、标准制定、资金补助、产业政策、科技政策、资质许可、注册登记、上市融资等方面内外资不一致的政策措施,依法将“内外资一致性审查”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范围,确保支持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同等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人行宿迁中心支行、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完成时限:2022年4月)
3.全面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和反垄断力度。强化公平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制定涉及市场准入和退出、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时,应全面进行公平竞争审查,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抽查和第三方评估制度。建立举报处理和回应制度。加强对企业的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辅导,帮助企业健全竞争合规体系。配合上级部门加强公用事业、医药等民生重点领域反垄断执法。(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法院、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完成时限:2022年6月)
4.开展“一照多址”“一证多址”改革。根据省市场监管局统一部署,完善电子执照加载信息,在营业执照上加载经营场所信息。符合条件的我市企业在其住所所在区域范围内、法定住所之外从事经营活动,可自主申请办理经营场所备案,登记机关向企业发放《经营场所备案通知书》,企业可以免于分支机构登记。(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完成时限:2022年9月)
5.便利企业分支机构、连锁门店信息变更。对大型企业分支机构办理不涉及新办许可证的信息变更时,实行集中统一办理。(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完成时限:2022年4月)
6.整合全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全面整合住建、交通、水利等交易系统,建成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全年“不见面”交易率不低于98%。(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完成时限:2022年4月)
7.推进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改革。推进招投标全流程电子化,完成电子招投标业务招、投、开、评、定等所有交易环节线上化、无纸化、便捷化,实现电子合同、电子签章、电子备案。按照省统一部署,推动电子招投标交易平台与国库支付系统信息共享,实现工程款支付网上查询。(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财政局,完成时限:2022年4月)
8.推动招投标领域数字证书兼容互认。推动CA统一认证,通过CA移动证书统一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与各分平台数字认证服务,实现协同数字认证、交叉互认。拓展CA证书功能,扩展移动数字证书认证、扫码签章、扫码加解密等功能,实现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数字证书无U盘介质。(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财政局,完成时限:2022年5月)
9.建立招标计划提前发布制度。对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在招标前设置招标计划发布环节,发布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布之日前至少30日,提高招投标活动透明度。(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完成时限:2022年4月)
10.优化水利工程招投标手续。推行水利工程在发布招标公告时,同步发售或者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取消水利工程施工招标条件中“监理单位已确定”的条件。(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行政审批局,完成时限:2022年4月)
11.简化政府采购投标人资格审查程序。所有进入交易平台的采购项目,不再要求投标企业提交营业执照、税收、社保等材料,以投标声明和承诺函代替资格审查材料。(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完成时限:2022年4月)
12.清除招投标和政府采购领域对外地企业设置的隐性门槛和壁垒。清理取消要求投标单位必须在项目所在地或采购人所在地设立分公司或办事处等排斥外地投标人的行为,每年就招投标、政府采购领域的规范性行为对各县区开展专项检查,并将结果公示。(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局,完成时限:2022年6月)
13.清理设置非必要条件排斥潜在竞争者行为。不定期开展对政府采购项目的检查,综合运用集中采购机构年度考核、社会代理机构监督评价等手段,依法对我市存在的相关违规情形进行处理处罚。年内至少开展1次专项督查。(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局,完成时限:2022年9月)
14.建立企业合法权益补偿救济机制。在债务融资、政府采购、招投标、招商引资等领域,针对因政策变化、规划调整而不履行合同约定,造成企业合法利益受损的情形,探索建立补偿救济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商务局,完成时限:2022年6月)
15.加强土地要素供给保障。实施用地计划周转暂借方式,相关地区用地计划阶段性供应困难的,由市统筹给予周转暂借额度。完善项目筛选机制,建立以投资总额、产出效益、产业门类、能耗水平、研发经费占比等为主要指标的项目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大力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双信地+定制地”供应模式,提高审批效率,推动“拿地即开工”加快项目落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完成时限:2022年4月)
16.优化“线上+线下”融资服务模式。优化完善线上融资服务平台,推广宿迁市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研发上线“速金融”微超市APP,开展数字普惠金融服务示范建设,4月底前实现全流程线上化、自动化的智能金融服务模式,年末综合金融服务平台普惠小微贷款余额突破200亿元。设立人才创新创业融资路演活动中心,全年开展不少于2次融资路演活动。(责任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宿迁中心支行、宿迁银保监分局,各县(区),完成时限:2022年6月)
17.完善“宿易贷”模式。全面推广“我要贷款”微信小程序,开展线上对接放贷业务,提高网上审批效率。建成“智慧信用”平台,开发“信易贷”模块,提升“宿易贷”各项指标的可视化程度。(责任单位:人行宿迁中心支行、市发展改革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完成时限:2022年9月)
18.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机制和质物处置机制。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综合运用担保、风险补偿等方式降低信贷风险。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质物处置机制,促进知识产权市场化配置与交易流转,减轻金融机构对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质押物“处置难”的顾虑。(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人行宿迁中心支行、市委宣传部(版权局)、宿迁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完成时限:2022年9月)
19.优化涉企免费服务。全面落实工业企业、小微企业立项和建设阶段行政事业“零收费”政策。实现“基础配套工程建设免费到用地规划红线”,企业无需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的任何费用。(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供电公司,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时限:全年)
20.强化部门付费政策落实。按照“谁主张谁付费”原则,建立各级行政审批部门中介事项清单管理制度,清单之外一律由部门承担费用。属清单之内但实行区域集成评估、成果共享的法定行政审批中介事项费用,部门组织专家对企业提交的图纸、方案、报告等进行评估评审评价的费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配备的设备系统和产品费用,均由部门承担,不得转嫁给企业和群众。(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时限:2022年4月)
21.进一步清理涉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格落实取消、停征、免征、降低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政府性基金及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之外不得收取。严肃处理各类乱罚款行为。禁止在法律、法规规定之外要求市场主体提供财力、物力或者人力等摊派行为。(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完成时限:全年)
二、全面提高政务效能,保障“服务贴心”
22.建设“宿迁速办”服务中心。打造事项协同中心、数据协同中心、行为协同中心和电子监察协同中心,建立政务中台,推行政务服务事项无差别受理,全面提升审批服务质效。(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完成时限:2022年9月)
23.大力推进“全城通办”。编制市级“全城通办”事项清单,重点在商事登记、办税缴费、不动产登记等领域,通过全程网办、代收代办等方式,逐步实现全部政务服务事项在全市任一政务服务站点均可办理。(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完成时限:2022年9月)
24.推进“跨省通办”服务事项扩容。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理、异地就医登记备案和结算、社保卡申领、户口迁移等50项“跨省通办”政务服务事项。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设立“跨省通办”窗口,推行异地代收代办和多地联办等业务模式。(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公安局,完成时限:2022年9月)
25.推动“一件事”集成服务。推进线上线下一体化集成服务,统一线上入口,设立线下“一件事”综合窗口,实现线上线下同标准、无差别办理。率先对已落地的“一件事”提供自动关联服务,实现企业群众办理单一事项时自动推送相关“一件事”服务提示。制定企业和群众“一件事”集成服务清单和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开发布,明确职责和任务,规范办理标准,加大集成服务推进力度。2022年底前,落实落细“一件事”高频事项全覆盖,实现就近能办、多点可办、少跑快办。(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时限:2022年9月)
26.推进基层“综合窗口”改革。依托乡镇(街道)为民服务中心,全面推行“一窗综合接件”的全科政务服务模式,由“单一窗口”向“全科窗口”服务模式转变。2022年推动县区建成30-50个示范性为民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区)、市各功能区,完成时限:2022年9月)
27.进一步扩大电子证照、电子签章等应用范围。电子营业执照及电子印章可应用于货物报关、银行贷款、项目申报、招投标、登记全程电子化、网上年报、公章刻制、税务、社保、公积金、不动产登记、公共资源交易、银行开户等领域。鼓励认证机构在认证证书等领域推广使用电子签章。(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大数据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人行宿迁中心支行、宿迁海关、宿迁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完成时限:2022年9月)
28.实行市场主体营业执照“自助办”“掌上办”。通过对市场监管登记系统升级改造,实现市场主体名称自主申报、经营范围条目规范化选择、地址标准数据库在线核验、申请人身份实名验证、制式文书自动生成、企业自备文书在线编辑等功能,创新形成线上智能引导、预审智能通过、审查智能提醒、快批秒办无人工干扰的登记新模式。(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完成时限:2022年9月)
29.实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通过相关部门数据共享,建立标准化住所(经营场所)数据库,建立健全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在便利住所登记的同时,防范虚假住所等突出风险。(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完成时限:2022年9月)
30.拓展企业开办“一网通办”业务范围。在企业开办过程中,将医保登记后续环节一并纳入“企业开办一件事”平台。推进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发票、电子签章同步发放及应用,方便企业网上办事。(责任单位:市医疗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税务局、市公安局,完成时限:2022年9月)
31.进一步便利企业开立银行账户。上线预约账号反馈功能,通过企业开办“一件事”平台为新设企业提供银行开户预约服务,根据企业需求,实现企业设立登记同步生成预约账号,预约账号信息共享给税务、公积金管理等部门。(责任单位:人行宿迁中心支行、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完成时限:2022年4月)
32.实现企业登记信息变更网上办理。根据省市场监管局统一部署,通过企业开办“一件事”平台完成登记注册的企业,可通过平台实现全程网上办理变更手续。(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完成时限:2022年9月)
33.简化港澳投资者商事登记的流程和材料。允许采用简化版公证文书(仅保留公司注册证明书、公司商业登记证以及授权代表人签字字样和公司印章样式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等核心信息的文书)办理港澳地区非自然人投资的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简化港澳投资者办理商事登记的流程和材料。(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市商务局,完成时限:2022年6月)
34.推广企业登记电子档案应用。完善“苏e查”系统,规范企业登记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管理,实现市场主体登记电子档案的免费在线查询、自主下载、自助打印,推进长三角和京津冀区域市场主体登记档案的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区、跨业务的跨省通办。(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市档案馆,完成时限:2022年9月)
35.推行企业年度报告“多报合一”改革。依法依规共享企业年度报告有关信息,企业只需填报一次年度报告,无需再向多个部门重复报送相关信息,实现涉及市场监管、社保、税务、海关等事项年度报告的“多报合一”。(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宿迁海关,完成时限:2022年4月)
36.深化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针对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政务服务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明确适用范围、适用对象、办理要求和风险防范措施,企业群众在办理服务事项时,只需书面承诺符合相关证明要求,行政机关直接依据书面承诺进行办理,在全市实现市权范围证明事项清零。(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行政审批局,完成时限:2022年4月)
37.推行水电气暖等市政接入工程涉及的行政审批在线并联办理。对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市政接入工程涉及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绿化许可、涉路施工许可等事项实行全程在线并联办理,对符合条件的市政接入工程审批实行告知承诺管理。(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供电公司,完成时限:2022年4月)
38.完善工程风险分类分级管控机制。探索中风险等级项目的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阶段合并审批,对于低风险等级项目在报批报建时实行告知承诺制,对极小型低风险社会投资工程的所有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完成时限:2022年4月)
39.完善网上中介超市建设。进一步提升中介超市功能,实现工程建设项目涉审中介服务线上展示、线上交易、线上编制报告、线上评审、线上审批、线上评价全流程管理。(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完成时限:2022年9月)
40.推进社会投资项目“用地清单制”改革。对社会投资项目,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地震安全、压覆矿产、气候可行性、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防洪、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评估,并对文物、历史建筑保护对象、古树名木、人防工程、地下管线等进行现状普查,形成评估结果和普查意见清单。推进用地清单制,在土地供应时主动提供区域评估结果和普查情况,企业不再提供清单内评估评审报告。(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商务局,完成时限:2022年9月)
41.试行分阶段整合相关测绘测量事项。将选址测绘、拨地测量、房产面积预测、放线测量、灰线验线测量、±0层验线测量等事项,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进行整合;将规划核实测量、绿地面积测量、地下管线测量、消防测量、人防竣工、房产面积实测等测绘业务等事项,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进行整合。加快统一相关测绘测量技术标准,实现同一阶段“一次委托、成果共享”,避免对同一标的物重复测绘测量。(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完成时限:2022年4月)
42.开展联合验收“一口受理”。深化建筑工程领域“一口受理”改革,依托宿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推进建筑工程领域综合竣工验收的一站式申请和办理,避免建设单位反复与多个政府部门沟通协调。(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行政审批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完成时限:2022年9月)
43.优化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方式。对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根据项目类别科学合理确定纳入联合验收的事项,原则上未经验收不得投入使用的事项(如规划核实、人防备案、消防验收、消防备案、竣工备案、档案验收等)应当纳入联合验收,其他验收事项可根据实际情况纳入。允许社会投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验收方式,也可以申请分阶段验收。对不涉及主体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的事项,鼓励通过复核、校验相关测绘、监测、检验结果替代现场验收,提高验收效率,减少企业等待时间,加快项目投产使用。(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专项验收相关部门和单位,完成时限:2022年9月)
44.简化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对实行联合验收的工程建设项目,综合验收通过后在线核发综合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政府部门直接备案,并通过系统对接实现验收结果和数据共享,企业不再单独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简化建设项目配套绿化的竣工验收程序。(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专项验收相关部门和单位,完成时限:2022年9月)
45.实现对已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开展单独竣工验收。对办理了一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涉及多个单位工程的工程建设项目,在符合项目整体质量安全要求、达到安全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对已满足使用功能的单位工程可采用单独竣工验收方式,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可单独投入使用。建立完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标准,加强风险管控,确保项目整体符合规划要求和质量安全。(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专项验收相关部门和单位,完成时限:2022年9月)
46.推进产业园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对符合园区产业定位且对环境影响较小的项目环评,实行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联动,避免重复评价。对相关产业园区加强环境监测,明确园区及园区内企业环境风险防范责任,对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及时依法依规处理。(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完成时限:2022年9月)
47.实施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纳税费“一网通办”。推进全业务类型“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实施不动产登记、交易和缴纳税费“一窗受理、并行办理”。加快实施网上缴纳税费,推行税费线上一次收缴、后台自动清分入账(库)。(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行宿迁中心支行、市税务局,完成时限:2022年6月)
48.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及地籍图可视化查询。依托互联网拓展不动产登记信息在线可视化检索和查询服务,任何人经身份验证后可在电子地图上依法查询不动产自然状况、权利限制状况、地籍图等信息,更大便利不动产转移登记,提高土地管理质量水平。(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完成时限:2022年6月)
49.推行办理不动产登记涉及的政务信息共享和核验。市公安局依托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互联网+可信身份认证平台”等对外服务系统,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公安部—人口库—人像比对服务接口”进行全国人口信息核验,并提供户籍人口基本信息;市公安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等部门提供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收养登记等信息;市公安局、市民政局提供涉及人员单位的地名地址等信息;市司法局提供委托、继承、亲属关系等涉及不动产登记公证书真伪核验服务。(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卫生健康委,完成时限:2022年4月)
50.持续化解不动产历史遗留问题。定期摸排,畅通办理和反馈渠道,按照“一房一策、一企一案”,年内各地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化解率100%完成年度计划。(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行政审批局、市税务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人行宿迁中心支行,完成时限:2022年9月)
51.实现“交房即发证”不见面办理。在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购房者完成缴纳税费后,利用“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平台”自动获取纳税信息及网签合同信息,无需购房者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就可在房地产交房现场领取不动产权证,提供不见面“交房即发证”服务。(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完成时限:2022年9月)
52.公积金“购房提取”长三角“一网通办”。通过跨区域数据共享、业务流程再造,推动公积金提取“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间、减跑动”,实现长三角区域购房提取零材料、多地联办实时审。(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完成时限:2022年4月)
53.打造集成式用电服务。实现供电方案与能效方案同步答复。在企业用电报装前期,从单一供电服务向“供电+能效”综合服务转变,实行能效服务与传统业扩报装在业务受理、现场勘察、方案答复等关键节点融合流转、同步实施。突破市场主体在办理电水气报装业务中各自独立的运作模式,推进协同办理,采取并联审批模式,探索提前收集需求、一次性提交申请、一次性现场勘查、一次性完成方案设计工作,进一步提高用户电水气报装接入效率,提升电水气等产品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责任单位:市供电公司,完成时限:2022年4月)
54.全面提供能效体检助力企业实现“双碳”目标。定期提供“能效账单”,通过网上国网APP每月提供电量电费等“能效账单”,供客户自助查询,便于自主优化用能方式。免费提供“订单式”能效分析,提供光伏发电、电能替代、节能降耗等专项能效分析,指导企业挖潜增效。提供“降本减负”建议,每月开展企业电费分析,结合最新分时电价、市场化交易政策等,针对存在优化管理降低电费空间的客户,从调整峰谷用电负荷、提升用电功率因数、加强能耗监测调节等方面给出可行性建议,助力企业降本减负、节能减排。(责任单位:市供电公司,完成时限:2022年4月)
55.推出“全电共享”模块化设备租赁服务。开展电力设备模块化租赁服务试点,企业通过“以租代购”模块化预制施工,精简办电流程,压减施工时长,还可根据生产需求,随时退租、自由增减供电容量。(责任单位:市供电公司,完成时限:2022年4月)
56.推进税费服务专业职能一体化整合。建立健全“一口进、一口出”工作机制,实施“前台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首期划转发票票种(票量)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限额百万元以下)、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申报纳税及发票代开、增值税申报“一窗式”比对异常处理等7项高频税费服务事项的受理、调查、审核职责到全市各级纳税服务大厅,最大限度减少税费服务流程跨机构流转。(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完成时限:2022年4月)
57.提升线上办税缴费服务水平。推广应用“江苏税务APP”等线上办税缴费服务产品,重点实行“一键零申报”“未申报提醒”及各类新上线功能,最大程度推动办税缴费“零跑动”。(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完成时限:2022年6月)
58.全面优化发票服务。推进专票电子化改革,加强电子专票网格化辅导服务和宣传工作,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服务。(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完成时限:2022年6月)
59.推进客货运输电子证照跨区域互认与核验。制作和发放的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道路客、货运)、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客、货运)、道路运输证(道路客、货运)、营运客车二维码(包含道路运输证、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息表的信息)、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内河船舶证书信息簿等7类电子证照在本区域内互认,执法检查部门通过电子证照二维码在线核验、网站查询等方式核验电子证照真伪。(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行政审批局,完成时限:2022年9月)
60.实行有关法律文书及律师身份在线核验服务。优化律师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流程,市司法局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提供律师身份在线核验,市法院提供律师调查令、立案文书信息在线核验,便利律师查询不动产登记信息。(责任单位:市法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司法局,完成时限:2022年7月)
61.有序开放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产生的部分公共数据。按照分级分类、需求导向、安全可控的原则,向社会进一步开放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时产生、处理的公共数据,引导科研院所、社会团体等依法依规开放自有数据,并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促进数据流动和开发利用。(责任单位:市大数据管理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委网信办,完成时限:2022年6月)
62.推行公安服务“一窗通办”。持续推进我市公安“综合窗口”建设,全面实行“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返回前台统一窗口出件”。继续推动公安“综合窗口”进驻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完成时限:2022年6月)
63.建设警企中心。建立大市区警企服务中心,设立业务办理区,涉企审批和公共事项全进驻,推行“一站式”“全流程”服务,解决企业办事多头跑问题;设立自助办理区,配备业务自助办理机,解决企业员工“上班没时间办、下班没地方办”问题;设立安防体验区,采取互动式、真实化场景教育,提升企业和员工防范意识和能力。(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完成时限:2022年6月)
三、强力推进法治惠企,保障“创业安心”
64.推进“产业链+法律服务”走深走实。选聘专业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律师团队,调整充实20个法律服务团,发挥法律服务团的专业优势,对应全市20条产业链重点企业分类开展对接服务,为产业链的重点企业提供公益法律支持。通过上门走访、法治宣传教育培训、法律咨询解答、提供法律建议等多种形式的“法治体检”活动,帮助企业查找、梳理经营管理中的各种法律风险,推进企业合规经营。充分发挥“宿迁市企业法务网”的作用,为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的法律服务。(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完成时限:2022年9月)
65.激励高质量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安排专项资金,组织实施知识产权强企计划、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和知识产权强链计划项目,对获批列入的单位给予20-100万元资金支持,指导企业申报省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项目;组织开展第四届市高价值专利评选,对创新水平高、保护力度强且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专利成果最高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贯标工作,对通过知识产权贯标绩效评价的企业给予5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完成时限:2022年9月)
66.争创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积极申报中国(宿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打造集专利预审授权、商标注册质押、纠纷仲裁调解、执法维权援助、大数据应用、运营服务等功能于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年内完成申报工作,启动办公场所选定和建设。(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局),完成时限:2022年9月)
67.创新市场监管领域融合监管机制。在双随机监管工作过程中,主动应用市场监管双随机移动监管APP,及时发现并反馈问题建议。开展线上监管、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等方式,与非现场监管、远程监管深度融合,提高监管执法效能。(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完成时限:2022年6月)
68.全面推行市场监管柔性执法。出台涉企行政处罚“三张清单”,即不予处罚清单、减轻处罚清单和从轻处罚清单。对非主观故意、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首次轻微违法行为,一般不予行政处罚;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对涉及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领域的一般违法行为,只要不触碰质量和安全底线,进行适度有效监管,及时予以引导纠错,留足发展空间。(责任单位:市司法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完成时限:2022年4月)
69.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综合监管“一件事”改革。将我市举办职业技能培训的所有办学机构纳入综合监管范围,健全多部门监管数据归集、风险发现提示、联合执法惩戒等机制。(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完成时限:2022年4月)
70.深化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改革。扩大简易程序和独任制适用范围,实现案件3个月内审结;对于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但因送达、调查取证等程序性事项耗时较长的普通程序案件,适用独任制,力争此类案件年度结案率达90%。(责任单位:市法院,完成时限:2022年9月)
71.推进企业合规改革。全市检察机关对于办理的涉企刑事案件,在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后,结合案件实际,督促其积极整改落实,对通过评估验收的,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决定或者结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轻缓量刑建议,促进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减少和预防企业犯罪。(责任单位:市检察院、市司法局,完成时限:全年)
72.打造最快解纷渠道。全面深化诉讼服务改革,积极参与和推动诉讼事项跨区域远程办理、跨层级联动办理,实现与全国法院跨域立案全面贯通,有效破解异地诉讼效率难题。全面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夯实驻院调解、律师调解、乡贤调解、行业调解四大诉前解纷阵地,实现纠纷便捷高效低成本解决。加强审限管理,延长审限、三次及以上变更审限须经一把手院长审批。全面深化执行模式改革,通过在线查人找物、网络视频约谈、拍品直播看样等方式,有效应对疫情冲击,高效兑现胜诉权益。(责任单位:市法院,完成时限:2022年6月)
73.实行诉讼费、涉案款项收缴电子化。持续推进诉讼费、涉案款项收缴电子化和财政电子票据改革。按照统一、高效原则,明确财政电子票据管理流程、资金收缴清分流程等,实现诉讼费收缴分离,全面提升诉讼当事人缴费服务质效。(责任单位:市法院、市财政局,完成时限:2022年7月)
74.优化破产案件财产解封及处置机制。出台解封联动机制相关文件,在市级层面建立健全破产财产解封协调机制,推动建立“宿迁破产企业资产信息平台”,有效拓宽破产资产处置渠道,切实加快破产财产的解封处置速度。(责任单位:市法院、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人行宿迁中心支行、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完成时限:2022年7月)
75.深化经营异常企业公益清算退出机制。持续开展对全市经营异常企业库的清理工作,搭建宿迁市市场主体退出预警平台,并将预警信息和电子档案通过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等途径共享,实现退出环节部门同步警示、联动办理,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退出交易成本,提升注销便利度。总结固化经营异常企业公益清算退出机制,形成示范推广效应。(责任单位:市法院、市市场监管局,完成时限:2022年9月)
76.进一步便利破产管理人查询破产企业财产信息。允许破产管理人通过线上注册登录等方式,经身份核验后,依法查询有关机构(包括土地管理、房产管理、车辆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社保等部门和单位)掌握的破产企业财产相关信息,提高破产办理效率。(责任单位:市法院、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完成时限:2022年8月)
四、聚力提升人文环境,保障“发展放心”
77.提升信用服务能力。优化信用查询方式,推广“省市一体化信用服务平台”应用,向县区和市直部门逐步开通批量个人信用查询服务。积极推动24小时信用自助服务终端建设,年底前实现所有县区全覆盖。推动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将信用查询、信用修复等服务进驻为民服务中心,逐步实现重点小城镇全覆盖。(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完成时限:2022年9月)
78.全面加强政务诚信监测评价。积极开展政府失信问题治理,以政府部门和事业单位为重点,持续开展涉政府机构失信问题核实排查工作,切实解决政府机构涉失信被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案件等治理难题。持续整治政府机构拖欠企业账款和政策奖补资金不兑现等问题。完善政府采购、招投标、招商引资、统计等领域信用承诺制度,督促相关政府部门全面依法履职,严格履行向社会作出的承诺。(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统计局、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区)、市各功能区,完成时限:2022年4月)
79.加大信用修复力度。完善信用修复发起、响应和办理流程,强化修复信息共享,探索信用修复协同联动、一网通办,实现修复信息跨部门、跨平台同步更新,提高修复集成化和便捷化程度,减少程序成本。聚焦交通、消防、环保、医疗、建筑、城市管理等失信行为易发频发的重点领域,有针对性组织开展公益性信用修复培训,提高信用修复覆盖面。全年举办培训班5场次,为600家企业提供培训服务。健全企业重整期间信用修复机制。(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各县(区)、市各功能区,完成时限:2022年9月)
80.开展新官不理旧账专项整治。重点围绕政企双方合同协议兑现不到位、招商引资优惠条件事后不兑现、行政复议、仲裁和诉讼结果拒不执行,致使企业、投资者正当权益受到损害等行为开展专项整治,通过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上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站等信息,向全社会受理投诉举报,并将处理结果公示。(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商务局、市司法局、市法院、市发展改革委,完成时限:2022年6月)
81.积极拓展“宿商讲坛”内涵。针对全市不同企业类型,围绕“6+3+X”重点产业链、“四化”同步集成改革、“长三角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等主题,邀请经济、法律、人才等行业领域专家及机关业务骨干为全市民营企业分析发展形势、解读政策红利,全年举办6场。(责任单位:市工商联,完成时限:2022年9月)
82.扩大宿商知名度和影响力。强化对民营企业的宣传报道,提升企业家精神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实施百名年轻一代民营企业家培养工程,开展十佳新锐宿商评选等活动,扩大企业家荣誉激励。(责任单位:市委统战部、市工商联,完成时限:2022年6月)
83.拓展企业服务云平台功能。强化涉企政策统一发布,新出台涉企政策挂网后一个月内在企业服务云平台100%归集发布。加强企业与政策匹配对应,实现主动精准推送政策。创新“免申请”经办模式,推动企业奖补资金精准享受,纾困资金直达企业,努力实现政策“一出台就落地、对标准即享受”。(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时限:全年)
84.畅通常态化政企沟通。完善常态化联系服务重点企业工作机制,健全专员帮办、部门靠前帮办、领导挂钩帮办三级服务体系,开展双月会办,定期收集企业问题和困难,全力帮助协调解决。工信、工商联、民政、行政审批、发展改革等部门加强横向协调联动,多渠道加大与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沟通联系,多形式听取对我市营商环境的建议,既及时回应企业关切,又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的干扰。(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商联、市民政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商务局,完成时限:2022年9月)
85.建立营商环境监督员机制。全市各县区、功能区全面建立营商环境监督员制度,建立以企业家为主体,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各界代表参与的营商环境监督员队伍,对行使公权力的单位及其人员履行工作职责情况进行全面监督,不断拓宽和畅通政企沟通反馈渠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责任单位:市工商联,各县(区)、市各功能区,完成时限:2022年4月)
86.建立“12345”热线营商环境问题办理反馈机制。依托12345政府服务热线为企业提供营商环境政策宣传、政务服务咨询和诉求受理服务,对企业诉求“接诉即办”,完善营商环境问题办理回应机制,及时反馈办理结果。(责任部门:市市域治理现代化指挥中心,完成时限:2022年4月)
87.加大负面案例曝光力度。继续实行损害营商环境问题线索移送机制,市各有关部门对发现损害营商环境的违纪违法及有悖“三真三实”要求的作风问题线索,分别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和作风办,纪检监察机关和作风办优先查处、快查快结,对损害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作风问题进行公开曝光。(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机关、市作风办、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五、着力提优服务功能,保障“生活舒心”
88.打响“创赢宿迁”创业服务品牌。实施创业服务提质行动。加大初创实体支持力度,落实富民创业担保贷款、创业财政补贴等各类创业扶持政策,全年扶持创业1万人,发放富民创业担保贷款5亿元。实施创业典型引领行动。挖掘选树市级创业典型10个、评选大学生优秀创业项目10个。实施创业载体聚力行动。完善市级创业(示范)基地评价标准,启动首批15家基地星级评定试点工作。(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行宿迁中心支行、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89.实施产业工人队伍建设“强企强链”工程。制定出台《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强企强链”工程实施方案》,开展各类技能竞赛不少于100场次,赋能培养产业工人不少于5万人(次),参与技能学历提升的职工数不少于1000人。发布宿迁首届“强企强链”企业排行榜,对上榜企业给予物质奖励和荣誉表彰。(责任单位:市总工会,完成时限:2022年10月)
90.加大众创空间、孵化器等科创载体培育力度。开展科创载体业务培训,辅导创建省级及以上科创载体,推动全市各类科创载体提高服务能力,年内至少新增省级科创载体1家。(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完成时限:2022年9月)
91.深入实施“百千万”慧创女能手培育计划。培育100名带货女能手,打造不少于4个直播创业平台,开展100场直播带货活动,培训1000名直播创业女性;培育1000名创业女能手,组织50人参加全市女科技工作者高级研修班,吸纳100人加入市女医师协会,组织500人参与全市巾帼科技创新大赛,开展巾帼家政技能进社区培训100场;培育10000名岗位女能手,组织巾帼创业进校园、进社区、进园区100场,创成市级以上“双学双比”示范基地50个,推进“万企联万村慧创融万家”、“西楚她慧创”项目,辐射带动10000人。(责任单位:市妇联,完成时限:2022年9月)
92.发布全市人才需求目录。围绕全市重点产业链培育,加大人才保障支撑,编制2022年全市人才需求目录,实施更加优惠的政策措施,对引进的人才提供人才“购房券”、“生活补贴”等政府人才政策补贴。全年预计招引博士、硕士、“双一流”本科人才2500人,应用型人才1.75万人。(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完成时限:2022年9月)
93.打造就业服务一体化平台。建立全市联动的“找工作”线上服务平台,实现所有劳动者和用工单位均可通过平台进行求职、招聘。(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完成时限:2022年6月)
94.开辟产业人才职称评价“直通车”。遴选全市20条产业链中的重点企业,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克服传统的“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评价倾向,坚持“干什么、评什么”,重点突出能力和业绩导向,基于人才为企业发展、产业提升作出的贡献,对达到要求的产业人才,直接考核认定初、中级职称。(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完成时限:2022年10月)
95.促进小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出台宿迁市促进小微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办法,做好小微企业参保扩面工作,使小微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享受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优惠政策,使更多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劳而无忧”。年内新增工伤保险参保人数不低于3万人。(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完成时限:2022年9月)
96.充分保障企业人员随迁子女入学。深入了解企业外来职工子女入学情况,并根据意向学校、入学年级等进行分类汇总。落实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按照流入地为主、公办为主、就近为主的原则,确保在宿企业职工子女均得到妥善安排。(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完成时限:2022年7月)
97.提升企业应对突发疫情能力。根据防疫需要,在开发区等企业集中区域单独设置核酸采样点,减少企业运输等相关人员排队等候时间;对采集到的样本,力争6小时内出报告。指导企业建立疫情防控应急预案,为保障企业员工健康安全和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提供卫生防疫支持。(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完成时限:2022年4月)
98.推进苏北“四港”联动创新发展。推进我市外贸远洋航线正式开通,进一步完善宿迁港口岸运行机制。推动宿迁港和相邻的徐州、淮安、连云港口岸开展远近洋业务合作,创新“水铁”联运“转关”模式,开辟联运路径,进一步提升贸易便利化水平。创新设立连云港—宿迁港专属作业区,开展区域业务互联,提高外贸货物通关效率。(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宿迁海关,完成时限:2022年9月)
99.全面加快城市快速路网建设。聚焦解决中心城区拥堵问题,全面启动城市快速路网建设,建成洋河大道,加快推进北京路、迎宾大道二期改造,年内开工建设张家港大道,实现与高速公路、国省干线的快速衔接。(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完成时限:2022年9月)
100.打造“双千兆城市”。推动10G PON快速规模部署,完善5G网络覆盖,深化共建共享,继续扩大县城和乡镇覆盖的广度,9月底建设5G基站800个,全年建设5G基站1500个。(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通管办,完成时限:2022年12月)
关于印发《宿迁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修订版》的
通知
各县(区)科技局、财政局,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经发局、财政局:
现将《宿迁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宿迁市科学技术局
宿迁市财政局
2022年1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第三批支持创新相关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0〕3号)文件精神,优化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制度实践,深化科技创新事前、事中、事后各个环节机制改革,激发创新动力和活力,以创新链支撑产业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是我市科技创新政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围绕重点产业链培育和长三角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以增加优质创新资源供给和集聚为目的,提高企业创新能力,全面推动我市产业创新水平再上新台阶。
第三条 创新券突出普惠性、便利性,实现企业全覆盖、科技创新全流程接力支持,打造科技创新政策服务新品牌。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创新券的日常管理工作,会同市各有关部门发放和兑现创新券;市财政局负责年度经费预算编制和资金兑现工作。
第二章 创新券分类及资金来源
第五条 创新券分为奖补类和服务类。
奖补类创新券集成全市涉企政策中对科技创新的奖补,采取事前发券、事后奖补的方式,发挥财政资金激励引导作用。
服务类创新券主要面向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市工业企业50强企业,支持建设省级及以上研发机构和购买高新技术、高科技成果、高价值专利、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以及与科技创新直接相关的实验、检测、咨询、审计等服务。按照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和法定检测服务、其他非创新行为,以及与企业研发和科技创新无关的服务,不纳入服务类创新券支持范围。
第六条 奖补类创新券兑现资金来源依据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其中科技类来源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
服务类创新券兑现资金来源于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和区财政配套资金,市财政与区财政按5:5的比例进行分担。
第三章 奖补类创新券的发放和兑现
第七条 奖补类创新券的发放。
由相关部门提出发放范围、有效期、类别和金额,市科技局统一制作、发放。对于新注册的企业,在企业注册登记后统一发放。
第八条 奖补类创新券兑现。
奖补类创新券兑现依据市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主动兑现。
为推进我市科技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兑现奖补类创新券可以采取“揭榜挂帅”的形式。由企业与第三方服务机构事前签订服务合作协议,并到市科技局备案。符合兑现条件后,兑现资金按照备案的服务合作协议,分别拨付至企业和第三方服务机构。
第四章 服务类创新券的发放和兑现
第九条 服务类创新券的发放。
每年1月份统一发放,不可跨年使用。
其中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市高企培育库入库企业发放10万元服务类创新券;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农业科技型企业、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市20条重点产业链龙头企业、市级人才企业发放20万元服务类创新券;对市工业企业50强、市高企创新20强、省级人才企业发放30万元服务类创新券;单个企业按最高标准领取,不累计计算。其他企业可随时向市科技局申领5万元服务类创新券。
第十条 围绕我市重点产业链培育,在市内外选择一批与我市产业创新关联度较高、创新能力较强的高校院所、研发机构、科技服务机构,享受我市科技创新券政策。市科技局定期公布“宿迁市科技创新券联动机构清单”(以下简称清单)。
第十一条 服务类创新券兑现。
企业购买清单内服务的,服务合同签订后,由服务提供方向市科技局提出备案,待完成相关服务后,由服务提供方申请,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第三方评审、公示后,予以兑现。
企业购买清单外服务的,由企业申请,辖区初审,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第三方评审、公示后,予以兑现。
企业配套资金不得低于兑现金额。
第十二条 服务类创新券可分批使用。常年受理,集中兑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对企业和服务机构兑现创新券弄虚作假的,按照相关信用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市区企业,三县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创新券政策。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本办法施行之前已发放的创新券,仍按原办法执行。
关于印发《2022年宿迁市开办企业指标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及市各功能区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公安部门、税务部门、人民银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医保部门: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作部署,持续打造一流的营商环境,经广泛征求意见,现将《2022年宿迁市开办企业指标工作推进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宿迁市行政审批局
宿迁市公安局
宿迁市税务局
人民银行宿迁市中心支行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宿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宿迁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3月18日
2022年宿迁市开办企业指标工作推进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持续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的具体要求,有效破解企业开办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结合工作实际,制定2022年企业开办指标工作推进方案。
一、工作目标
企业开办“一件事”“一个环节”“零收费”“同时间维度0.5个工作日”实现常态化。创新企业开办“1+N”制度体系,“1”代表企业营业执照,“N”代表多个企业开办事项及流程,今年在全省率先将企业医保登记纳入企业开办范围,先行先试。进一步提升企业开办要素电子化水平,破解企业办事的电子签名、电子营业执照、企业电子印章应用等梗阻,实现市场主体登记服务便利化水平不断提升,市场准入效能居全国同类地区前列,创业准入成本再创新低。
二、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提升企业开办“一网通办”服务能力
1.拓展企业开办“一网通办”业务范围。在企业开办过程中,将医保登记后续环节一并纳入企业开办“一件事”平台。企业设立登记完成后,企业设立登记信息即时推送至市医保登记业务系统,自动完成企业医保登记。申请人无需到医保政务服务窗口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实现企业登记和医保登记“一网通办”。(责任单位:市医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区及市各功能区相关部门,完成时限:2022年9月)
2.实现企业登记信息变更网上办理。根据省市场监管局统一部署,通过企业开办“一件事”平台完成登记注册的企业,可通过平台实现全程网上办理变更手续。(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区及市各功能区相关部门,完成时限:2022年9月)
(二)进一步提升企业开办要素电子化
3.推广电子营业执照应用。将电子营业执照作为企业在网上办理企业登记、公章刻制、涉税服务、社保登记、医保登记、银行开户、公积金登记等业务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和电子签名手段,避免企业办理业务重复提交材料的问题,减轻企业办事负担。(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公安局、市人民银行、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公积金中心、市医保局,各县区及市各功能区相关部门,完成时限:2022年9月)
4.推进政务领域企业电子印章数字化转型。进一步优化“企业电子印章公共服务平台”系统功能,推进与“电子营业执照系统”的深度融合,完善电子印章在线移动端领发,完善外部接口功能。推进《宿迁市企业电子印章管理暂行办法》的尽快实施,积极推进电子营业执照+电子印章在企业开办等政务服务领域的深度应用,实现全市所有企业电子印章在线查询、数据共享、自主领用、无偿使用、互认复用,更好解决企业无法在互联网电子文件上盖章的难题。(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公安局、市人民银行、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公积金中心、市医保局,各县区及市各功能区相关部门,完成时限:2022年9月)
5.试点开展智慧商事登记改革。通过与省市场监管登记系统对接,实现市场主体名称自主申报、经营范围条目规范化选择、地址标准数据库在线核验、申请人身份实名验证、制式文书自动生成、企业自备文书在线编辑等功能的线上智能引导、预审智能通过、审查智能提醒、快批秒办无人工干扰的登记新模式。(责任单位:各县区及市各功能区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完成时限:2022年9月)
(三)进一步提高企业开办政务服务效能
6.推进企业开办移动端应用。开发企业开办全链通微信小程序,全面上线企业开办移动端申请服务,推进企业开办全程网上办从PC端向智能移动端延展,为申请人提供更多办理方式选择。(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市公安局、市人民银行、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公积金中心、市医保局,各县区及市各功能区相关部门,完成时限:2022年5月)
7.实现企业开办自然人身份验证信息共享互认。完善企业开办全链通微信小程序功能,在全国率先实现企业开办自然人身份验证(电子签名)的共享互认,打通企业登记与涉税事项办理等涉企事项审批服务之间自然人身份验证信息共享互认梗阻,企业登记机关已经认证和采集企业开办相关自然人实名信息的,税务等机关可通过信息共享并互认登记机关获取的实名信息,对需要实名认证的税务办件申请直接予以办理,不再重复采集。(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区及市各功能区相关部门,完成时限:2022年6月)
8.实行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建立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负面清单、白名单及灰名单管理制度体系,鼓励具备条件的县区建设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地址标准数据库,实现市场主体住所在线核验、智能化检测提醒功能,完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承诺办理和信用信息公示。(责任单位:各县区及市各功能区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完成时限:2022年9月)
9.开展“一照多址”及集群注册登记改革。推进园区、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等公益地址集群注册。根据省市场监管局统一部署,完善电子执照加载信息,在营业执照上加载经营场所信息。在实现企业住所标准化登记基础上,对试点县区从事一般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在住所以外开展经营活动,属于同一县(区)地域范围的,可自主申请办理经营场所备案,登记机关向企业发放《经营场所备案通知书》,企业可以免于分支机构登记。(责任单位:各县区及市各功能区行政审批、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完成时限:2022年9月)
10.全面推行企业开办“同城通办”“跨区域通办”。在企业开办“一件事”办结的基础上,在全市范围内推行企业开办“同城通办”“跨区域通办”。通过跨部门、跨区域数据共享、协同协作,推动落实企业开办“全城通办”、长三角“一网通办”“跨省通办”,实现电子营业执照异地数据共享、远程身份核验和异地帮办授权,方便企业“就近办”,切实解决群众“多头跑、跑远路、跑多趟”问题。(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人民银行、市税务局、市人社局、市公积金中心、市医保局,各县区及市各功能区相关部门,完成时限:2022年9月)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统筹推进工作。实施企业开办全流程“一件事”“一个环节”“零收费”“同时间维度0.5个工作日”办结行动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各有关单位要切实提高站位,加强领导,紧密协作。市市场监管局牵头完善部门联动情况通报机制;市级相关部门应建立省、市、县(区)三级线上线下应急绿色通道、部门业务系统联合运维和联络员制度,及时通报反馈相关信息,处理相关紧急和特殊的办件;市级各相关部门负责对上争取,并做好县(区)级条线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服务,加强日常督查,及时预警和通报,及时解决县区提出的问题,积极推进县(区)级相关工作,推动分工协作抓好落实;各县(区)、市各功能区在统筹推进辖区企业开办工作的同时,要勇于改革、善于创新,进一步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
(二)加强宣传培训,提升服务水平。市各有关部门、各县区及市各功能区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让企业和社会公众充分了解改革政策、充分享受改革红利;加强窗口建设,完善企业开办“一站式”受理窗口功能,为企业提供一窗收件、一窗送件、一窗反馈等“一站式”的办理服务;要强化企业开办事项培训,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强化通报问责机制。市市场监管局依托“宿迁市企业开办大数据分析预警系统”,每月对企业开办的环节、办理时长、是否在同一纬度办结、办理机构(窗口)、承办人员等数据项进行研判,对超时办件进行预警和追溯,对严重超时影响营商环境考核的相关部门和县区予以通报、暂停数据共享及限制工号权限等措施,确保企业开办0.5天办结的常态化;制定上报《宿迁市开办企业指标考核细则》,对市级配合部门、三县两区和市各功能区按季度考核评分,并由市营商办及时通报考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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