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经信局,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经发局(招商与经发局),委各处室: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监管工作的意见》(宿政发〔2014〕127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若干意见》(宿发〔2014〕14号)及《关于进一步完善后续监管办法的通知》(宿编发〔2014〕95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市经信系统行政审批改革工作,现将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改革的后续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落实工作。
附件:1、经信委关于暂停行使两项行政审批事项监管实施办法;
2、化工企业重点监测点监管办法;
3、产业示范基地申报监管办法;
4、市经信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5、宿迁市中小企业产业集聚示范区认定办法;
6、中央及省级政府性资金补助的产业项目竣工验收监管办法;
7、市、县级核准备案的机电设备招标投标中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情况下不再进行招标的确认监管办法。
宿迁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