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我局政务信息,提高行政工作透明度。
第二条 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主要包括:
(一)局领导分工;
(二)局机关职责、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本局文件及局重要会议、重点工作、重大事项;
(五)局机关财政预决算信息;
(六)局机关人事任免情况;
(七)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三条 政务公开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原则,对拟公开政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公文类政务信息公开纳入公文正常办理过程,在公文拟稿或核稿时,必须在发文纸上填写“公开属性”,“公开属性”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公开。非公文类政务信息由产生该信息的处室报分管领导同意后进行公开。
第四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要在法律、法规规定期限内,自该政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并及时更新。
第五条 公开事项要在市政府网站信息公开栏或宿迁经信网相关版块,按照规范化程序进行公开。
第六条 除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外,同时将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对其公开相关政务信息。对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延长期限不得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七条 政务公开工作由办公室统筹负责,各相关处室根据工作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应公开未公开事项,办公室要督促相关处室做好公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