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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宿迁市工信局专家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25-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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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工信发〔202534

关于印发《宿迁市工信局专家评审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工信局,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经发局(招商与经发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项目专家评审工作,提高评审工作的规范性、权威性和科学性,制定《宿迁市工信局专家评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611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室         2025611日印发


宿迁市工信局专家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构建公平公正、规范严谨、廉洁高效的工信项目评审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在项目评审中决策咨询作用,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宿迁市产业发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专家是指符合相关规定条件和要求,以独立身份参加市工信局专项资金项目、相关称号认定等评审工作,并入选专家库的专业人员。

第二章 专家库组建

  入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行业操守,能够客观、公正、公平地提出意见建议;

(二)具备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中级(含中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实践经验丰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5年。

(三)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身体状况良好,能按要求承担和完成评审工作;

(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项目的评审工作,并依法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五)无违法、违纪和严重失信记录;

(六)市工信局要求的其他具体条件。

  专家入库方式

(一)公开征集。市工信局公开发布征集专家通知,专家自愿申请,经所在单位批准同意后推荐至市工信局。

(二)主动邀请。市工信局根据工作需要,主动邀请符合条件的专家,经专家本人同意专家本人所在单位批准同意推荐至市工信局

以上专家均需填报《宿迁市工信专家入库申请表》(附表1),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括:

1. 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2. 专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3. 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4. 其他需提交的相关材料。

综合规划处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的专家即纳入专家库,获得评审专家资格。

  专家库的管理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其专家资格:

(一)一年内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审工作的;

(二)因身体原因,不能胜任专家工作的;

(三)因工作变动,不再适宜担任专家的;

(四)本人申请不再担任专家的。

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专家资格,不得再纳入市工信局专家库:

(一)弄虚作假骗取专家资格的;

(二)以专家名义谋取私利的;

(三)不遵守保密规定,违规向他人透露评审项目情况和其他应予保密信息的;

(四)接受项目单位请托及贿赂的;

(五)应当回避而不主动提出回避的;

(六)以市工信局评审专家名义从事有损市工信局形象的活动的;

(七)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八)不能客观公平公正廉洁地履行相关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专家的权利和义务

  专家参与评审时拥有的权利:

(一)查阅项目的相关信息资料;

(二)对项目评审相关情况、制度有知情权;

(三)对被评审项目的合规性、可行性、合理性等行使评审权;

(四)被评审项目是否获得专家通过的表决权;

(五)按照有关规定获取相应劳务报酬。

  专家在参与评审时承担以下义务:

(一)接受评审任务后,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认真参加有关评审工作,不得委托他人代为评审;

(二)运用专业知识和职业经验,出具客观公正、有理有据的项目评审意见,并为本人出具的意见承担相应责任;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市工信局有权决定专家回避:

1.专家是参与评审项目的项目申请人、股东或内部工作人员的;

2.专家本人其近亲属或其他密切关系人与参与评审项目有利害关系的;

3.专家与参与评审项目的申请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其公正提出评审意见的;

4.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况。

(四)严格遵守有关廉洁自律的规定,自觉抵制和检举项目论证、审查过程中违法违规行为,自觉接受监督管理;

(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执行保密制度,保守有关单位和企业申报信息,不私自披露相关信息,不得擅自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和信息。因评审工作需要,在本地下载或打印的项目资料,在评审工作结束后应当立即删除或销毁。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章 专家抽取

  专家抽取使用程序

(一)使用申请。由业务处室填写《宿迁市工信局专家评审申请表》(附表2,以下简称《评审申请表》),提出所需专家人数、类别、主要工作内容、地点和时间等内容,提前2个工作日将评审需求送综合规划处。

(二)抽取专家。综合规划处按照确定人数,在专家库管理系统按类别以1:1.5的比例随机抽取专家,形成候选专家名单送交业务处室。

(三)确定专家。业务处室按照专家抽取顺序与候选专家联系,并在《评审申请表》中记录联系情况,最终确定抽取专家名单。若确定参加评审活动的专家人数未达到要求人数时,不足部分再按1:1.5的比例补充抽取。

第十条出现评审专家缺席、回避等情形导致评审专家数量不符合评审需求的,业务处室应当立即反馈综合规划处,由综合规划处及时补抽评审专家。无法及时补足评审专家的,应当立即停止评审工作,妥善保存评审材料,重新组织评审。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对于有突出专业特长、在相关领域具有较深专业造诣和一定权威性的人员,经业务处室提出申请,业务分管领导书面同意后,不受专家入库条件限制,作为专家可参加评审工作,每个评审项目非专家库人员不得超过总评审人员的数量的三分之一,需在评审申请表》中注明

第六章 项目评审

第十业务处室须提前明确评审范围,制定科学、合理、公正的评审标准、评分细则,评审所需材料均应当有电子版

第十业务处室应当在评审开始前宣布工作纪律,介绍项目基本情况,解读评审标准、评分细则等内容,回答评审专家疑问。参与评审专家在评审前应当填写承诺书。

第十四条专家独立提出评审意见,对提出的评审意见和打分内容负责并签字。评审专家意见不一致的,业务处室应当查明原因,必要时进行项目复审。对采用合格性评审法的项目,须全部专家全部评定均为合格方可通过。对采用打分法的项目,以不低于总分值60%为及格线,须平均分在及格线以上(含)方可通过。两人及以上打分在及格线以下的项目不予通过。专家评审意见为最终结论。

十五  评审专家应按照评审工作流程和标准进行公平、公正、科学的评审,评审过程中不得干预或影响其他专家的评审工作。

十六条评审专家个人的违规行为给有关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七评审专家应根据相关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逐项打分,评审结束后专家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字。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第七章 资料归档

十八  业务处室负责保存涉及评审的所有相关材料,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保存。

十九  业务处室应当在评审结束一个月内,将涉及评审的所有材料如专家承诺书、评审方案、项目申报书、《评审申请表》、专家打分、评审报告等电子版交牵头处室留存。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附件1  

宿迁市工信专家入库申请表

姓名

出生

年月

学历

政治

面貌

照片

粘贴处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职务

现从事行业

职称

单位地址

手机号码

毕业学校及专业

工作经历

本人专业方向及拟

希望参加哪些项目

审核

(请按专家分类类别填写)

所属单位意见

意见:                           (盖章)


附件2

宿迁市工信局专家评审申请

处室名称

所需专家

人数/类别

主要工作内容

评审地点

评审时间

专家抽取记录

1:1.5

姓名

类别

联系方式

是否响应

备注

综合规划处意见

                        月    日

专家费审核意见

费用概算

       业务处室经办人:

                               月    日

业务处室

负责人意见

  

                              月    日

办公室

负责人意见

  

                               月    日

业务分管领导意见

                          

                              

                                              月    日

财务分管领导意见

                                             月    日


附件3

专家承诺书

本人受市工信局委托,承担项目评审工作,特作如下郑重承诺:

1.客观公正履行评审职责。信守职业道德,不以个人从业经历、过往关系作为评判标尺,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执行评价,对评审结果署名并承担个人责任;

2.遵守廉政规定。不私下接触资金项目利益相关方个人或集体,不参与有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有关活动;

3.履行相关保密义务。不泄露评审相关情况、评审相关工作材料的内容;

4.不隐瞒按规定应当回避的事项。

本承诺书由本人签字,如有违反,愿承担相应责任。

                  承诺人签名:

签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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