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市级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产业集聚)实施细则》的通知
- 发布日期:
2025-06-12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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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工信发〔2025〕35号
关于印发《市级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产业集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工信局,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经发局(招商与经发局),局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政策资金管理工作,提高财政资金管理的规范化水平和使用效益,修订《市级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产业集聚)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对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室 2025年6月11日印发 |
市级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产业集聚)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市级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产业集聚)(以下简称“产业集聚资金”)管理责任落实,提高资金使用实效,提升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统一组织申报的市级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产业集聚)。经我局申报或实施的国家级、省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等资金按照其资金管理办法执行,其资金管理办法未规定部分参照本细则实施。局业务处室独立组织申报的资金,可参照本细则实施。
第三条 县区工信部门、资金牵头处室和业务处室依据本细则,按照实施细则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章 组织申报
第四条 产业集聚资金由各业务处室根据产业政策文件制定项目申报指南,申报指南应条件合理、流程简便、材料精简,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报牵头处室汇总,按有关规定统一制定下发申报通知。
第五条 资金申报通知均须在“宿迁工信网通知公告栏”、局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及时公开。业务处室配合牵头处室做好宣传和申报培训工作。
第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申报,各县区(包含开发区、新区、园区,下同)申报主体(包含企业及其他申报主体,下同)向属地工信部门(包含工信局、经发局、招商与经发局,下同)申报,市直申报主体直接向局各业务处室申报。免申报项目由各业务处室确定项目名单,经处室负责人签字后提交至牵头处室汇总。
第七条 申报主体根据项目申报条件,结合自身实际状况,选择合适类别进行申报。对于按照资金投入进行奖补的项目,申报主体在一个批次的同类项目中不得申报两个及以上项目。申报材料必须按照有关要求如实撰写、提供,不得造假。
第三章 项目审核
第八条 县区初审。县区工信部门收到项目申报材料后,要对照申报条件进行严格审核,通过看企业现场、查原始资料等多种方式,切实做好项目初审。县区工信部门审核后,会同当地财政部门联合行文上报市工信局,并同步完成网络审核流程,相关申报材料分别报送业务处室。
第九条 材料审核。业务处室在收到申报材料后,要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重点审核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申报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是否齐全、完整等,申报资料中关键性证明材料必须查看原件。申报材料存在瑕疵的,给予申报主体一定时限予以修改、补充,经修改、补充后仍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予通过。对于申报材料不全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核通过。
第十条 现场审核。项目涉及资金投入和票据证明类必须进行现场核查。业务处室会同第三方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现场核查,并填写项目现场核查确认表。确认表需申报主体加盖公章,并由申报主体负责人、县区工信部门、各业务处室、第三方服务机构核查人员现场签字,留档备查。项目现场核查须局正式在编人员两人以上,业务处室负责人必须参加,严禁一人赴企业现场核查或未参与现场核查人员事后补签。
第十一条 重复性审核。资金牵头处室和业务处室根据资金管理办法和申报通知要求开展相应层次对资金投入类项目重复性审核。
对于业务处室内部项目重复性审核,由业务处室自行开展近3年项目比对,并明确是否重复;
对于局内跨处室项目重复性审核,各业务处室须将本条线国家、省、市资金项目近3年获批情况报牵头处室,牵头处室将涉嫌重复项目名单推送至业务处室,由业务处室对接相关处室开展重复性审核并明确是否重复;
对于跨部门项目重复性审核,牵头处室通过发函至相关部门获取相关企业近3年获批资金情况,将涉嫌重复项目名单推送至业务处室,由业务处室对接相关部门开展重复性审核并明确是否重复。
业务处室完成重复性审核后,审核结果经处室负责人签字报牵头处室。
第十二条 审核结果确定。现场核查结束后,根据资料及现场审核结果,第三方服务机构提出审核意见,业务处室通知申报主体提供相关原件或说明予以解释,不能提供的不予审核通过。第三方服务机构负责出具审核结论,审核结论须清晰明确,不通过的项目须写明具体原因。
第十三条 专家评审。统一申报的需组织专家评审的专项资金项目应召开专家评审会,现场确认项目是否通过。如专家提出需补充相关材料项目可以通过的,由业务处室通知企业限期补充提供。评审意见须专家签字确认。评审专家从市级产业发展引导资金专家库中抽取。第三方服务机构负责汇总专家意见,形成评审报告。
第十四条 奖补项目确定。业务处室根据相关认定文件确定授牌类项目名单,根据材料审核和现场审核确定申报类项目名单,核定奖补金额,未通过项目写明原因,形成项目审核情况表经处室负责人签字后报综合规划处汇总。业务处室同步完成线上审核,确保线上、线下申报材料内容保持一致。
第十五条 信用核查。牵头处室负责全部项目信用情况核查,对严重失信主体取消奖补资金。
第十六条 党组研究。牵头处室汇总业务处室项目审核情况表,结合资金盘子,与财政部门、业务处室会商确定项目具体奖补标准,形成情况报告提交局党组会研究讨论。
第十七条 公示上报。牵头处室将拟奖补项目名单在局官网公示7天,对于公示期间接到的投诉、举报等,经调查核实后作出相应处理。公示无异议,联合市财政局将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批。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资金拨付。牵头处室会同市财政局相关处室印发资金下达文件。业务处室收集企业账户信息报牵头处室汇总,财务处室根据集中支付程序拨付奖补资金。
第十九条 资料归档。业务处室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对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中的申报、审核、评审、公示、资金分配等全过程中所涉及到的资料交由办公室归档。业务处室应同时将涉及申报资金项目所有材料如现场核查表、审核情况表、项目申报书等电子版交由牵头处室留存。
第二十条 绩效评价。业务处室根据项目特性,制定差异化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按照工作要求对资金使用绩效情况开展评价,形成评价报告报牵头处室汇总。牵头处室对绩效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整体评估,共同促进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提升。
第二十一条 责任追究。工作人员在项目申报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工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原《市工信局专项资金管理细则》(宿工信发〔2020〕42号)、《工业和信息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操作流程(试行)》(宿工信发〔2020〕121号)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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