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政府信息公开

名称 宿迁市中小企业综合服务中心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索引号 014319573/2020-00007 分类 信息公开制度   其他    公示
发布机构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公开日期 2019-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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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中小企业综合服务中心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为了推动中小企业综合服务中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地开展,根据市委市政府,以及市工信局有关要求,编制《宿迁市中小企业综合服务中心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第一条 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业务工作: 
  (一)做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汇集工作。将新产生并认定为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报领导审定后,及时收集、汇总。 
  (二)及时上传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将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上传宿迁市工信局网站。 
  (三)处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按照流程接受社会公众的申请。根据所申请政府信息的内容及类别,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责任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超过20个工作日。

第二条下列事项的相关信息不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审议、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五)其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对于受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应按照规范程序,由申请人出示身份证件并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受理,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时限内办理完毕,并将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四条对于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转办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按照规范程序办理交接手续并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将办理结果和相关告知书、相关信息(属公开或部分公开的)报受理中心。

第五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应按照一事一申请,一事一答复要求进行。

第六条每周对本部门形成的政府信息,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就是否及时、完整、规范报送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加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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